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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被告第三人: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以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非本案原告或被告,公司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本案诉讼;

2、公司申请加入诉讼的原因:本案涉及公司收购滨河创新100%股权时的交易对手方,法院对案涉争议款项性质的认定结果将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涉及交易对手方支付的与滨河创新收购交易有关的保证金的性质认定,案涉金额人民币3,680万元;

3、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申请参与本案诉讼,不会导致公司发生直接损失,在诉讼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3日,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参诉申请书》,关于该院审理的董书倩与沈飒民事纠纷案件([2021]津民终828号),法院对案涉争议款项性质的认定结果将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公司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该诉讼。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1、原告:董书倩

2014年,公司向刘开同、董书倩、刘运龙及天津滨河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交易对手方”)购买天津滨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现名称为天津中科金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河创新”)100%的股权。本案原告董书倩系上述交易对手方之一。

2、被告:沈飒

本案被告沈飒系公司控股股东。

(二)诉讼事由和请求

交易对手方于2014年12月向被告支付款项人民币3,680万元。本案中,原告主张,该款项为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借款,要求被告返还。

被告主张案涉款项3,680万元并非借款。被告主张,公司2014年收购滨河创新100%股权时,除公司与交易对手方签署交易协议文件之外,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利益,经公司控股股东(即被告)以及其他几位股东共同协商,由交易对手方向被告支付不高于4,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用于担保滨河创新在业绩承诺期完成后的两年(2017、2018年度)实现利润不低于收购时的盈利预测目标,且滨河创新、交易对手方及其核心人员均妥善履行全部相关交易文件、不存在违反的情形等条件;交易对手方于2014年底实际支付了3,680万元交易保证金; 2018年上述3,680万元交易保证金即已不满足返还条件,无须返还。

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令被告偿还3,680万元借款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21年7月13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1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680万元及相应借款利息。

被告不服上述判决,已于2021年7月27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尚未作出判决。

自2017年开始,滨河创新业绩发生断崖式下跌,公司发现交易对手方刘开同及徐灵慧等团队人员涉嫌职务侵占并报案,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侦查,鉴于以上等情况,因法院对案涉争议款项性质的认定结果与我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参诉申请书》,公司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该诉讼。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尚有诉讼事项 4项,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1,621.54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法院对案涉争议款项性质的认定结果将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涉及交易对手方支付的与滨河创新收购交易有关的保证金的性质认定,案涉金额3,680万元。

公司申请参与本案诉讼,不会导致公司发生直接损失,在诉讼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参诉申请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