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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被告地址不知道:离婚纠纷的诉状中只有被告人微信号,法官

近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以“按撤诉处理”的方式处理了一件离婚纠纷案件。修文县人民法院在网上立案平台收到一份原告周某伦提交的涉及离婚纠纷的立案材料,立案材料诉状中提供的信息显示被告的联系方式仅仅只有一个微信号。立案后,承办法官通过诉状中留下的微信号添加被告,被告在微信验证消息中明确拒绝配合法院工作,之后便不再回复并将承办法官的微信号拉黑。因微信无法联系,承办法官便按照诉状中的家庭地址去被告家里了解情况,被告父亲表示对被告的行踪一无所知研言足。 后承办法官向被告住所地的村委会进行调查,村委会工作人员表示也不知被告去向,并向承办法官出具了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因被告下落不明,承办法官当即联系原告,但原告的电话却始终无人接听,紧随其后的是承办法官按诉状中的原告地址邮寄过去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也被原封不动地退回。后来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原告均无果,因为一直无法与原告取得联系且原告一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用,最后承办法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法官提醒:由于本案原告周某伦在网上立案时没有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及地址,致使本案出现送达受阻、诉讼费用无法落实等情况,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在此需要提醒选择网上立案的质政日当事人,首先,在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时候需要确认你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和地址的准确性,因为后期的开庭传票等也需要向你送达。其次,切莫认为诉状已据省交就“与我无关了”,因为我们可能需要就被告的联系方式等内容与你进行沟通、确认。作为当事人,应该认识到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只有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互相配合,才更加有利于案件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