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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在被告还是原告:威法案例|离婚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

文章供稿|金松律师
结婚是美好的,但离婚却需要勇气。婚姻生活有好有坏,有人因为家暴、出轨、感情淡了等因素选择离婚,但是离婚并不总是和平分开,因此有一部分人为了尽快摆脱而起诉离婚。有人可能因为不甘或者依旧深爱,不愿离婚或选择不出现在诉讼离婚庭审现场。
那么,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最后是判决准予离婚还是不准予离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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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原告于2000年生育婚生女黄1,2004年生育婚生女黄2,2005年生育婚生女黄3。
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可,但到三个女儿出生后,被告有酗酒的恶习,并逐渐发展为家庭暴力,并且时常有性暴力。
原告不能忍受被告的种种不法行为,于2019年开始与被告分居。之后,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接到法院起诉状副本后,开庭当天在法院门口蹲守原告,意图不轨,且在开庭时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夫妻之间因为家庭经济以及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在所难免,但原被告双方因此而长期分居,无法相互沟通和交流,互不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无法维持正常的夫妻关系,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
第一、原告遭受家庭暴力多年,周围邻居及亲属均是知情,且身上是有多处伤痕的。同时在开庭期间,被告再次对原告蹲守,并且带领家属对原告进行骚扰,要求原告直接回去不要去法院开庭,强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已经表现出严重的暴力行为。
第二、 原告与被告分居多年,二人分居期间没有任何联系,已经毫无感情可言,互不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无法维持正常的夫妻关系。
第三、结合诉讼期间被告的表现,根本没有挽回双方感情的意思,不能坦然面对婚姻中的种种问题,无理由不参加庭审,不发表任何意见,对夫妻感情极不负责。
综上所述,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律师总结
离婚诉讼涉及到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认定与分割,双方均需按法律规定到庭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本案被告不到庭也不提交书面意见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律师建议离婚诉讼双方积极参加庭审,及时提交相关证据,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以供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由于离婚被告拒不到庭,给人民法院法庭调查、庭审质证、法庭辩论等程序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法官却不能当然视为被告自认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并依据原告的申请作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判决,而是仍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原告的陈述和举证,结合整个案情,依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予以认定。若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存在离婚的事由,不论被告是否到庭,法官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直接判处离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