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前被告死亡:华安一男子驾车途经仙都时,造成他人当场死亡,
编辑:admin 更新时间:2021-11-18 18:18:00
导报讯(记者 张雄敏)11月9日,导报记者从省检察院网站获悉,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镇**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23日被华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8月26日被华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据悉,2021年7月20日20时01分,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闽E**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金上线由西往东行驶,行至华安县仙都镇**村**号厝门口路段时,与由北往南横过道路的行人苏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苏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2021年08月23日,经华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最终,华安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与由北往南横过道路的行人苏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苏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编辑 洪婷婷
据悉,2021年7月20日20时01分,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闽E**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金上线由西往东行驶,行至华安县仙都镇**村**号厝门口路段时,与由北往南横过道路的行人苏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苏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2021年08月23日,经华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最终,华安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与由北往南横过道路的行人苏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苏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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