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本文目录索引
- 1,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什么?
-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和核心是什么???
-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 5,请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阶级本质是什么?谢谢!
- 6,宪法中名词解释什么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7,人民代表大会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 8,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9,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特点 是什么
1,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就是:人民当家做主,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核心内容主要为两个方面: 第一,关于人民代表大会本身的产生、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程序等一系列规定。 第二,这一制度的核心是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组织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什么?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是由这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人的头脑里所固有的,而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虽然还有待在实践中完善,但从总体上说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载体,是适合我国国情和需要的民主模式。当然,对其他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有益方面,我们要积极研究和借鉴,但绝不能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 50多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完善,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它保障了人民当家做主,动员了全体人民以主人翁的精神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50多年来的历程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同国家和人民的命运息息相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能够发挥巨大的功效,是由于它兼取了民主和效率之所长。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能够保障人民充分行使国家权力。按照宪法规定,我国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体。国家的根本性质决定了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3亿人民当家做主,不可能都进行直接管理,需要有一个适当的组织形式。这个组织形式,就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代表的产生和构成,反映了我们国家的性质,保障了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人民手中。正如有人所说的:“一个代表是一方百姓的缩影;一个代表议案往往是千百万人民的呼声。”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又充分保障国家机关运转的效率。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关,同时又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和政府、法院、检察院都是代表人民利益、为人民服务的,它们的根本目标相同,只是分工不同、职责不同。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决定和执行、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也是一种支持和促进,可以使“一府两院”的工作以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依靠,获得强有力的支持;又可以把“一府两院”的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效监督之下,防止权力滥用,避免重大失误。 实现民主和效率兼收,一直是人类社会长期争取的目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确保人民代表大会享有高度权力,又能使各级执行机关有效地处理事务。这样,就避免了有些资本主义国家实行权力分立制衡制度,使得各国家机关之间经常摩擦、扯皮、互相牵制的弊端。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时说,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 有人说,人大代表就是“举举手,按按钮”,认为人民代表大会是“橡皮图章”。这种观点是不合事实的,是十分错误的。它完全忽视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整个政权体系的基础这一基本事实。不可否认,在民主和法制被轻视时,我国的民主政治进程相对缓慢,人大的作用未得到很好发挥。但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不断加强立法工作,改进监督工作,讨论决定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项,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现在,各级人大和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力度越来越大;由代表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和各级重要领导干部候选人越来越多,其当选率也越来越高;部门或单位的工作报告未能在人大会上通过和干部任免遭人大否决等情况,也早已不是新闻。 历史反复告诉我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康发展,人民当家做主就有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就顺利发展;这个制度受到破坏,人民当家做主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坚持这一制度,当然不是说它已经尽善尽美了,而是必须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改进和完善。 有法才能治国,无法就会祸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当前,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突出经济立法的重点,抓紧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法律。 “徒法不足以自行。”光有法律还是远远不够的,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在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和督促它们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要进一步密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要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的活动方式,为他们联系群众、开展活动、履行职责提供方便和条件,引导和调动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此外,制度建设的状况,直接关系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成效。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建设,形成适合国家权力机关特点的、充满活力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要优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结构,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和工作制度,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权利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和核心是什么???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为两个方面:第一,关于人民代表大会本身的产生、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程序等一系列规定。第二,这一制度的核心是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组织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就是:人民当家做主,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扩展资料: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中国人民找到了实现民主权利的制度载体。这是我们国家政治文明发展史上的一个伟大跨越,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得到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彰显。 60多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巨大制度优势和内在自我完善能力,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会议制度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为两个方面:第一,关于人民代表大会本身的产生、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程序等一系列规定。第二,这一制度的核心是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组织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就是:人民当家做主,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扩展资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制度载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中国人民找到了实现民主权利的制度载体。这是我们国家政治文明发展史上的一个伟大跨越,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百度百科
5,请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阶级本质是什么?谢谢!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着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体现了各阶级、各阶层和各民族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中国人民革命的创造性产物,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制度学说在中国的具体应用。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出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实现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我国各族人民通过这一制度来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了国家政权机关的高效运行,从而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这也是对人民利益加以维护的根本保证。
6,宪法中名词解释什么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7,人民代表大会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法律程序,由选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地方各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扩展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8,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人大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是:
(一)人大制度在发扬民主方面还有待加强。
人大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主要渠道,人大发扬民主越广,获得社会公众的支持度越高。人大代表就是联系人大与人民的重要枢纽,人大在发挥代表管理国家事务的主体作用,发挥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上同法律的规定有差距,同人大的工作要求有差距,同代表自身的要求有差距。现阶段代表还缺少切实深入地参与常委会工作的有效渠道,代表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联系还缺少制度保证和内在动力,代表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督促政府解决群众困难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代表的作用不能真正发挥出来,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方面的工作就无法推进。
(二)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利的法律效力难以确定。
例如在常委会不生产书面的法律文件的情况下,委员发表意见其法律效力如何。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结论是否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是否必须作为司法判决或者行政决定的依据,是否存在着取代行政决定和司法判决的可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通过“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其生产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中都无法找到答案。究其原因,这些有关人大工作的法律都是在早期制定的,当时只是对人大的地位、性质、享有的权力、内部的机构设置作了制度性、框架性的安排,并不涉及具体的运作程序。并且当时人大工作还没有具体展开,实践也没有提出具体的需要解答的问题,因此法律规定的原则性是有其历史原因的。
随着人大工作领域的逐步拓展,人大工作实践的日益丰富,缺乏行使权利的具体的法律规范给人大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首先,宪法赋予人大的许多权力因为没有法律具体规定而无法操作,并且人大行使的权力涉及太多的非法律因素,因此造成现在人大“作为不多”或者“作为有限”的局面。其次,就行使同一项权力,各地人大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采取不同的做法,因此行使权力的过程不统一,最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可能也会不一样,了人大行使权力的严肃性。
(三)人大代表构成不合理,人大代表作用发挥较差。
由于我国各级人大的代表多,在全体会议上无法审议议案,所以人大代表审议议案只能交由代表团分组审议,再交付大会表决。以全国人大为力例,代表团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代表团的作用是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组织本团代表对议案进行审议,也可以有代表团团长或者选派代表,在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发言。所谓我们在报纸上看到的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畅所欲言,即是指代表在代表团会议上的发言情况。
但代表团既是按地区来分类,代表团的团长往往就由该区的省委书记或省长等党政要员来承担。所以,一个议案的提起,往往由团长作提示性发言,最后作总结性发言。全国人大代表从全国各地到北京,除要监督中央各国家机关外,还要借助中央来监督地方,但在代表团团长由地方行政长官来担任的前提下,使得代表们的发言受到牵制,往往不谈问题,只谈成绩,不谈官员个人责任,而只谈地区条件差异等,成了一种表决心,展望未来的讲台。
所以,将代表团分组审议制度与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度联系来看,如果全国人民代表的人数还是过多,还是利用代表团分组审议议案,人大代表的兼职性就必须马上取消。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要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等,但人大代表本身有相当一部分,却是来自于行政机关、审判、检察机关的官员。全国人大由主席团来主持会议,但主席团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国家领导人,他们主导了会议。所以,人大开会,成了国家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在代表团中,成了地方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整个人大的监督功能就落空了。
一、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和内容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和内容的界定,涉及到对整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深入研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长远建设。通常的说法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我国的政体与我国的国体是相适应的,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否能这样认识: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说,属于“坚持”这部分内容是构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根本的东西,是不可改变的,如果改变了,就改变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果这个理论成立,那么,哪些内容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规定?刘少奇在1954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宪法草案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个规定和其他条文的一些规定表明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里已经明确了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有:国家权力的归属——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代表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间接的民主制度——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刘少奇没有明确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其他内容是什么。在当前,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许多问题都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在制度层面上需要对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例如,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关于人大与政府关系的规定是:人大产生政府,政府是人大的执行机关,政府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政府受人大监督。那么,现行有关人大与政府关系的规定是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规定?如果是,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今后永远不能实行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即使在基层政权也不可以)?换个角度思考:实行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由选民直接选举是不是也可以不改变现行的政府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人大监督的规定?
再如,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关于人大与法院、检察院关系的规定是:各级人大产生同级法院、检察院(在直辖市内和地区设立的中级法院、检察院分院除外),法院,检察院对同级人大负责,受同级人大监督。那么,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否必须坚持这一规定?现行的这一规定是否合适?是否可以作修改?这里需要特别提出来的问题是,现行的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这三级政权的构成是完全相同的,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法院、检察院组成。那么,这里的同级法院、检察院是不是同级政权的必然的组成部分?如果是,那么,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有没有司法权?如果不是,那么,对此规定应如何修改?另外,我们还注意到,虽然,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检察院由同级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产生,但是,这里的法院、检察院并不是自治机关,这是否可以说,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权是由自治机关(人大和政府)与非自治机关(法院、检察院)两种性质的机关组成的。还有,法院、检察院实行任期制是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
在理论层面上需要对一些基本问题进行研究。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这一判断,是指我国从中央到乡级全国五级政权的组织形式,还是仅指中央政权的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判断,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上讲的,还是从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上讲的,还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容上讲的,还是从其他某一角度讲的,还是从综合角度讲的?怎样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级界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概念?有没有必要区分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未来在高度民主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总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少基本概念、基本理论都需要作进一步研究。
二、关于监督制度近几届全国人大的历次会议上,都有不少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议案。2002年8月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监督法草案。制定监督法,需要对人大监督涉及的一些理论问题作出回答。
第一,宪法监督机构的设置。
宪法监督涉及几个问题,其中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宪法监督机构的设置。国外实施宪法监督的机构,有普通法院,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我国设立一个什么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我国不是三权分立的体制,最高人民法院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不能同时是宪法监督机关。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不能在全国人大之外、之上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有的同志建议,在全国人大内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机构,因为设立专门委员会有宪法的依据,它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也符合宪法规定的精神。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监督宪法的实施应该包括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性质的机构不能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监督。另外,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这种机构也没有实体性的监督权力,它不能对违宪问题作出处理。再有,一些学者提出,目前我国监督宪法实施是监督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这是由于机构的缺失,还是执行问题,还是其他问题?我国究竟有没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假设有必要,那么应设立什么样的宪法监督机构?这需要深入研究。
第二,听取工作报告问题。
听取和审议有关机关的工作报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一种形式。在人民代衷大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的报告,一般都要作出决议: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的报告,可以作也可以不作决议。2001年年初,在沈阳市的人代会上,沈阳市中级法院的工作报告没有被通过。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工作报告在人代会上未被通过怎么办?在七届全国人大时,对这个问题作过考虑,但没有形成正式的意见。从法理上讲,可以加开一次人代会由有关机关再作一次报告,但不宜对人代会未通过的报告授权常委会审议(对人民代表大会已审议但未否定的事项,可以授权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全国人大的授权,作出了授权深圳市制定经济特区法规、规章的决定),因为,如果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就等于否定了人代会的意见,这不符合我国的体制,也不符合法理。如果人代会再次审议仍不通过怎么办?
第三,个案监督问题。
人大对法院,检察院的违法案件进行监督(通常称为“个案监督”),是地方人大在履行监督职责过陧中作出的探索。一段时间以来,对人大能不能监督具体案件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个案监督是否有宪法和法律依据,二是进行个案监督是否违背“两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原则。1999年8月和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了关于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掖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草案,由于各方面的意见不一致,这个草案没有交付表决。
三、关于代表制度第一,人大代表接受监督(代表述职)问题。
近些年来,地方人大探索了人大代表接受监督的形式,如述职评议(代表向选民代表或向人代会或向人大常委会述职,接受评议)。当前,在代表述职工作中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例如,代表述职都“述”什么?目前,代表述职的内容主要包括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代表活动的情况、为选民办实事的情况等。有一个问题是否也应该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汇报,这就是对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的议案所采取的态度,因为这关系到代表是否真正代表了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意愿。随着民主的进一步发展,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必然会提出这样的要求。
再有,多长时间述职一次?当前,各地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进行探索,有的规定每年述职一次,有的规定一届述职一次。到底如何规定好?在这里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的述职就遇到很大的问题,如果他们在一届任期内至少向选举产生他们的人民代表大会述职一次,那么,每年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就要有十几至几十位代表需要述职,这在时间安排上做不到。1954年宪法草案初稿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它的代表向它的选举单位报告工作”,由于考虑到这在实际上做不到,并且还有如何界定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的关系问题,因此删去了这一规定。那么,人大代表特别是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接受监督采取什么方式好呢?
第二,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内容。
据了解,选民对代表做的那些与自己切身利益、眼前利益密切相关的、具体的、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事情非常关心和重视,对宏观的问题,对事关全局的、根本的、长远的问题并不很关心,但恰恰后者的意义更为重大和深远。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代表不关心、不去帮助解决选民关心的具体问题,选民就会不满意。但这些工作又不是人大代表必须做的,不是人大代表也能做这些事情。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代表有他必须去做的事情,这些事情比较原则、比较宏观,似乎离普通百姓很远,但却很重要。那么,应该如何处理这个矛盾?
第三,终止代表资格的条件。
代表法对终止代表资格的条件作了一些规定。在这些规定之外还有一些情况是否也应该视为代表资格终止,值得考虑。比如,代表因患重病几次不能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也不能参加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或者是代表在一届五年任期内三次请假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己又不主动辞去代表职务,这是否也应属于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
再有,有的代表在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从未发过言,也没有领衔或参与提出过议案,其履职行为仅限于参加选举和表决。对这样的代表应该怎么办?
9,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特点 是什么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根本性 根本性表现为: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组织形式。它最直接地反映国家本质,表现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人民革命直接创造出来,而不是依靠从前任何的法律规定产生的。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面,成为我国政治力量的源泉。综上可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人民性 人民性表现为: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国内各民族之间平等原则,包容着全国各族人民的代表积极参与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便于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最利于团结全国人民群众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在我国取得了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的巨大胜利。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统一性 统一性表现为:第一,作为国家政权组织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排除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理论和体制,坚持人民权力的统一。第二,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此基础上,国家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