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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什么是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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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

 1、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健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机制,防止案件“带病”起诉,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2、深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探索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扎实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深入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 4、研究建立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完善和规范检察建议的提出、受理、办理、反馈机制,完善民事执行活动监督范围和程序。抓好各项改革落实,巩固改革成果。 理论界对司法责任制概念主要可以概括为两种观点,即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说观点认为,司法责任制是指国家特定机关或特定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必要的程序,确认司法官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制度总和。广义说则认为,司法责任制即“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即在赋予法官审理裁判案件主导权和决定权的同时,强调办案法官对裁判结果予以负责。 司法责任制固然强调对法官错判的责任追究,但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错案追责,其核心在于通过追究法官的行为责任,取代错案的结果责任追究。在其实施过程中,离不开司法的中立属性及独立性。

什么是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

2,司法体制改革四项内容

法律分析:1、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健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机制,防止案件“带病”起诉,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2、深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探索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扎实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深入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 4、研究建立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完善和规范检察建议的提出、受理、办理、反馈机制,完善民事执行活动监督范围和程序。抓好各项改革落实,巩固改革成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司法体制四项改革是什么会议提出的

  司法体制四项改革通过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并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多个方面推动司法体制改革。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   一次次会议,一项项部署,努力把蓝图变成方案、把方案变成现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执法司法公开全面推进……随着一系列带有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改革举措陆续推出,司法体制改革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向纵深推进。   司法体制改革意义:   1、司法体制改革要符合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动摇。   现代社会,任何一种政治体制模式,都需要对国家权力建立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自由、秩序和安宁。至于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具体形式,则与一个国家的政权性质、政治体制和本国国情等紧密相联。中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国家权力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力都由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设立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又是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机关。这是中国宪政制度在国家权力监督制约方面的一个重要特色。   与西方宪政制度另一个不同的是,中国的检察机关是在人大之下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的国家机关,它和审判机关共同构成中国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任务是以履行国家的法律监督为专门职责,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这是中国宪政制度在国家权力监督制约方面的又一个重要特色。   2、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2006年党中央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决定》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指出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所肩负的重要使命,对发挥审判和检察职能作用、加强法官和检察官队伍建设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党中央专门就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做出决定,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与深入贯彻好《决定》的精神和要求结合起来,推动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3、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各种社会矛盾也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特别是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经济社会转型中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大量地以诉讼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人民群众对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和保障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   司法环境出现的这种新变化,必然要对司法工作提出相应的新要求。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适应这种新变化、新要求,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推进司法改革的根本出发点,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观念,改革的措施要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期望,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从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使改革的成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愿望,切实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是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作出的新论断、新概括,也是对新时期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肩负着重大责任。要把司法体制改革放在党和国家政治文明、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中来考虑,突破制约司法工作发展的体制性、制度性、机制性障碍,以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能,使司法成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强后盾,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5、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对国家政权机关和社会的领导来实现的。当然,党不是政权本身,不能取代政权机关的职能。党对各级政权机关、组织和团体等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支持和保证它们依法履行职责方面。在司法领域,党对司法的领导重点是对司法工作实行思想、政治和组织上的领导,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职责。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进一步发挥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优势,改革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改革的举措要有利于加强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有利于确保司法机关的领导权始终掌握在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人手中,有利于切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4,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一、司法体制改革要符合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动摇。现代社会,任何一种政治体制模式,都需要对国家权力建立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自由、秩序和安宁。至于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具体形式,则与一个国家的政权性质、政治体制和本国国情等紧密相联。中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国家权力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力都由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设立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又是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机关。这是中国宪政制度在国家权力监督制约方面的一个重要特色。与西方宪政制度另一个不同的是,中国的检察机关是在人大之下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的国家机关,它和审判机关共同构成中国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任务是以履行国家的法律监督为专门职责,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这是中国宪政制度在国家权力监督制约方面的又一个重要特色。二、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2006年党中央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决定》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指出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所肩负的重要使命,对发挥审判和检察职能作用、加强法官和检察官队伍建设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党中央专门就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做出决定,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与深入贯彻好《决定》的精神和要求结合起来,推动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三、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各种社会矛盾也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特别是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经济社会转型中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大量地以诉讼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人民群众对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和保障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司法环境出现的这种新变化,必然要对司法工作提出相应的新要求。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适应这种新变化、新要求,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推进司法改革的根本出发点,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观念,改革的措施要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期望,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从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使改革的成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愿望,切实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四、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是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作出的新论断、新概括,也是对新时期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肩负着重大责任。要把司法体制改革放在党和国家政治文明、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中来考虑,突破制约司法工作发展的体制性、制度性、机制性障碍,以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能,使司法成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强后盾,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五、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对国家政权机关和社会的领导来实现的。当然,党不是政权本身,不能取代政权机关的职能。党对各级政权机关、组织和团体等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支持和保证它们依法履行职责方面。在司法领域,党对司法的领导重点是对司法工作实行思想、政治和组织上的领导,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职责。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进一步发挥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优势,改革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改革的举措要有利于加强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有利于确保司法机关的领导权始终掌握在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人手中,有利于切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法律素养立法程序民主立法司法制度公平正义依法治国立法实践执政为民法律权威法律监督[2]文化基层[3]中国论文下载中心[4]南京普法网[5]法扬律师[6]民主与法制网[7]文化基层[8]法律教育网

5,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3000字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决定》进一步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而且应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公民依法办事,推进依法行政、全民守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当前,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同时,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高发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迫切需要发挥司法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作用。多年来,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群众广泛认可。但是,也要看到,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我们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汇聚到司法领域,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人民群众关注的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公平正义三大问题,都与司法密切相关。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享有知情权、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监督权。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已经变得十分尖锐,如何正确解决好这个问题,也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考验。必须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二、始终坚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遵循
  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为确保改革不入歧途、不走弯路,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始终顺应改革开放的潮流健康发展,始终随着法治建设的步伐不断推进,始终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唤同步深化,必须坚持以下基本遵循:
  (一)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也是司法体制改革攻坚克难的重要保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必须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意愿,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公平正义问题。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评判,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改革成败得失的尺子,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
  (四)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世界上没有也不可能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司法制度。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既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不照抄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既与时俱进,又不超越现阶段实际提出过高要求。
  (五)坚持遵循司法规律
  司法活动有其固有的规律性,只有正确地认识、把握、遵循和运用司法规律,才能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司法体制改革只有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高效权威的要求,才能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六)坚持依法有序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司法权力调整和司法资源配置,事关重大,必须依法有序推进。在落实各项改革措施过程中,既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又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稳步实施。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在完善法律制度后再全面推开。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以确保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七)坚持统筹协调
  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立足于提高司法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使命的能力,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当前和长远的关系,统筹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兼顾公正和效率,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既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公民法律素养的要求,又适应司法职业特点,做到整体规划、科学论证,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6,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是什么?

1、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到的高中政治的考点可能有,人民代表大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司法机关的性质与地位。 2、深化体制改革,有利于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完善民主集中制,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权。 3、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完善司法体制改革,有利于更好地坚持司法为民、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司法体制改革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为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新境界提出了要求,提供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