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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表人起诉: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一审判决,证监会表

11月12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康美药业(*ST康美,600518)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出炉,*ST康美被判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约24.59亿元。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表示,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是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此次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示范意义重大,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依法监督投资者保护机构,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24.59亿元民事赔偿实现“惩首恶”

“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进一步优化案件评估、决策、实施流程,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该负责人指出,相关各方让康美药业案幕后实际操纵上市公司的为恶者付出沉重代价,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有利于强化惩恶扬善、扶优限劣的鲜明导向,不断增强市场各方的敬畏之心,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一是巨额民事赔偿让“首恶”承担应有责任。此次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基本事实、相关被告在虚假陈述行为中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判决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依法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24.59亿元),有利于强化对资本市场违法作恶者的惩罚和震慑。

二是上市公司积极追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款。在广东省及各方协调努力下,10月30日康美药业公告,经揭阳中院对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资产进行强制执行,所得款项共16.41亿元已支付至公司管理人账户,用于冲抵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通过追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也让上市公司重新轻装上阵。

三是司法机关同步追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刑事责任。经侦查终结,佛山市检察院10月27日向佛山中院提起公诉,指控马兴田犯相关刑事证券犯罪。佛山中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相关案件,并与前期受理的康美药业、马兴田单位行贿案合并审理,切实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保护机构,“默示加入”

这位负责人解释,按照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其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区别为:

一是诉讼代表人不同。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保护机构

二是诉讼加入原则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明示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是“默示加入”,能够扩大投资者保护的范围,更好发挥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三是诉讼效果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但也意味着相关责任人短期内面临巨额赔偿,增大了破产风险,增加获得赔偿的不确定性。

两种诉讼方式各有优劣,无论哪种方式都是落实新《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威慑违法行为人的重要举措。在具体个案中采用哪种诉讼方式更有利,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

投资者可查询是否属于适格原告及具体赔偿金额

根据广州中院判决,康美药业作为上市公司,承担24.59亿元赔偿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另有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审计机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正中珠江合伙人和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在正中珠江承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的原告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既包括上市公司,也包括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还包括年报审计机构及签字会计师、项目经理等。

对“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广州中院判定为2018年10月16日,该日期是计算投资者获赔金额的“关键”。目前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广州微法院”进入广州微法院点选页面下方“微诉讼”栏目, 选择“代表人诉讼入口”,进入代表人诉讼通过平台查询是否属于适格的原告以及具体赔偿金额。

*ST康美:判决将对公司本年度经营和净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目前*ST康美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11月2日晚间*ST康美披露了重整投资人招募进展,根据《重整投资方案》,参与本次重整的投资人拟向公司投入的资金总额不超过65亿元。

11月12日晚间,*ST康美公告,2019年及2020年,公司针对可能面临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合计计提或有诉讼费用10亿元,案件判决向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9亿元,将对公司本年度经营和净利润产生负面影响。此次案件判决涉及公司需承担的投资者损失,公司将根据破产重整工作推进情况,依据届时经揭阳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的债权受偿方案,通过现金、抵债股票等方式统一实施清偿,充分考虑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