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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十七中教室门事件,校园暴力事件事例

本文目录索引

1,校园暴力事件事例

案例主要介绍青岛市区公布的5个案例,案例中用化名,具体如下: 1、被告人李某为某中专学生,因与同学“争女友”发生矛盾,后双方约定“谈判”。“谈判”中其与纠合的其他被告人孙某等人对被害人曲某进行殴打,致曲某受伤。后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并根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赔偿情况,对各被告人分别判以相应有期徒刑。 2、被告人袁某与同校学生徐某等人解决纠纷,被徐某一方殴打后,看到同校学生张某等人,误认为张某也是徐某一方的人,遂与其他五人持铁管追赶张某至一胡同内,对张某拳打脚踢,其中一人持铁管将张某左手打成轻伤。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等与他人合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受刑事处罚。 3、孙某与被害人庄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次日上午,孙某纠合被告人沈某、黄某在其学校宿舍楼对庄某实施殴打,致庄某左膝受伤,构成轻伤二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并对沈某、黄某分别判处管制一年和管制六个月。 4、被告人郭某和同学曲某因走路碰撞一事产生矛盾,二人便相约找人打仗。后被告人郭某纠集李某和同学姜某,李某又纠集杨某、张某、荆某等人到案发地点,李某持钢丝锁、荆某持套刀、杨某、张某、荆某、姜某、郭某等人持木棍对曲某进行殴打,致曲某受伤。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等与他人合伙持械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受刑罚处罚。 5、原告于某与被告陈某等均系某中学学生,双方日常关系不和睦。某日一直请假在家的于某出现在校内,看到陈某与原告的同班同学王某发生争执并互殴,于某见状亦参与殴打陈某,陈某等用伸缩钢管抽打原告身体和左臂。互殴中,双方身体均有受伤。于某经医院诊断为:左尺骨近端骨折、软组织挫伤、头外伤反应。后其起诉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判决侵权人陈某等和学校均承担部分责任。于某在本案中亦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扩展资料: 校园师生之间的暴力日渐引起人们关注。有些学生对老师的批评教育怀恨在心,纠集他人对老师实施暴力。有些老师对学生采取了失当的教育行为,比如体罚或实施暴力行为。我国的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规范学校、教师的行为均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体罚学生的行为亦做了禁止性的规定。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和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教书育人、依法履行职责。聘任的教师,在实施教育、管理职责中,故意致伤学生身体的,作为聘任单位的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甘肃高院发布校园暴力典型案例

校园暴力事件事例

2,学生和学生之间的校园暴力事件案例 详细点的

2013年5月9日,新郑市市直中学一名学生在校门口附近被打伤,
“我再也不去上学了,没脸见大家了”,见到高俊宇时,他正躺在病床上,头上缠着厚厚的纱布,一边说一边流泪。
一天前,高俊宇在学校门口附近被打成重伤,而施以毒手的,竟是自己的同窗。

2013年5月9日,新郑市市直中学(下称市直中学)门前发生了一起恶性校园暴力事件。
该校初二学生牛高(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特使用化名)纠集10余名社会人员和新郑市苑陵中学学生,将同校学生高俊宇堵在了距学校不到300米的地方进行毒打,最终导致高俊宇受伤。
医院的诊断证明显示:高俊宇后脑缝20多针,脸部缝10多针,耳膜穿孔。
究竟是怎样的深仇大恨,让牛某对同窗下此狠手?

高俊宇说,被打的具体原因他自己也不清楚。不过据他判断,应该是8日下午,他的一个朋友和别人发生冲突时,他在一旁进行了劝阻,可能是此举得罪了某些人。
一个简单的劝阻,竟招致一顿毒打,学生之间戾气如此严重,学校在教育和管理上是否存在巨大漏洞?

3,最近校园暴力事件

校园暴力,最近又成了此间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在中国和新加坡从事心理辅导经验告诉我们,青少年的不良行为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各种类型,不是一出现便与私会党有关。心理辅导员也应根据行为的不同类型,对症下药地予以处理。

以下几种情况,都会引致青少年不良行为的产生。

第一种是“心理幼稚症”。

张同学,男性,14岁,中学二年级。这位同学出身于“书香门第”,母亲是一名中学优秀教师,从小对他进行严格的管教。小张从小学到初中都是重点优秀学生。他为人文静温和,在亲戚和学校老师心目中是一名老实听话的好孩子。

但是近两年来连续发生三件令人吃惊的事件。第一件,在巴士车边,无故将一名女乘客的裙子剪坏,被警察局训话和拘捕教育数天,后被母亲保按释放。第二件,时隔数日,自作主张用10元买进一辆来历不明的自行车,隔一周后又以同样价格出售给别人,再次被警局传讯训话。

再隔数月,跟着一名同班同学到居民家中偷窃,他担任“把风”。被抓后追问他为什么行窃,小张不加思索地回答:“我知道偷窃是犯法的。因为他是我朋友和同学,不去不好意思”,“反正我不想偷”。

这呈现“无知型”和“玩耍型”犯罪特点――缺乏深刻的动机和计划的犯罪行为,并不追求得到物质的满足。

在心理中心检查,张同学外表正常,智商中上水平,无精神病理症状;但发现心理发育不成熟,想法幼稚单纯,心理认识水平低下,无理想追求,无成熟自我意识。这是“心理幼稚症”犯罪的典型例子。

经过心理辅导、检查、咨询、老师帮助、家人加强教育,一年后逐渐好转,不再出现类似行为,顺利考上初级学院。

小错不断成棘手问题

第二种是“反社会性格缺陷”。

小维,男生,中学四年级,17岁。

他幼小时活跃好动,上课不遵守纪律,在课堂里有时无故起身来回走动,尖声喊叫,教师多次教育批评无效,父母经常收到老师投诉电话。进入初中后,更发展为动辄冲动打人,脾气粗暴急躁,不知道恐惧和危险,外号为“小霸王”。

最近连续发生多次意外事件:用小刀乱划乱舞,将女同学手指划破,鲜血如注。第二天将另一位同学从高台上推下来,震惊全校。在教室内打闹,将铁制书桌打翻,压伤别人,险出人命。

后来发现,小维从小无法无天,调皮捣蛋,屡犯错误。令人不安的是,屡教不改,当面检讨,事后不改,屡教屡犯,我行我素,不能自控自己的行为。父母为他其痛心哭泣,打过骂过,他在旁边若无其事。幼小时曾看过心理医生,怀疑他有“多动症”。

这是很值得注意的案例。问题是,这名男生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其轻微违纪行为达不到犯罪的程度,无法司法惩戒。现有学校制度又缺乏有效的教育惩责手段,教师教育无效,辅导效果很差,成为教育领域一项棘手问题。

最后我要举出一个上海实例,这是个轻微犯罪的案例,当事人送“工读学校”管教,结果是个教育有效的成功例子。

小英,女生,15岁,初三学生。

小英父母6岁前离婚,由父亲抚养。父亲是个商人,经常外出经商,让小英单独生活和求学。因为从小缺乏管教和父母亲温暖,她生活随便,爱虚荣和打扮,经济挥霍,读书不用功。中学一年级起,就偷窃同学钱财,乱交男友,发生性关系,还堕胎一次。学校教育无效,生怕她再次犯罪,送“工读学校”学习和管教。

这是一所全寄宿制特殊学校。学生一律留宿在学校中,实行半工半读,一半是普通学校的课程学习,另一半是轻微劳动或集体文娱体育活动。

小英在学校学习二年,表现好,提前出校,升入高中,以后考入普通大学,表现良好。

这说明,青少年犯罪,尤其轻微犯罪,犯罪早期应该及时处理,控制,采取特殊措施,切断犯罪源,才能有效制止再犯罪。犯罪是社会必然存在的问题,其责不在于家长和学校,关键在于正确处理。



关注对社会的危害性



校园暴力事件由来已久,至少有以下社会危害性,必须重视和纠治。私会党不过是校园不良行为中的一种形式,青少年严重不良行为有二大类:

其一,违纪行为――违反校纪校规、打架、聚众闹事、赌博、酗酒、早恋乱爱、流氓习气行为、偷窃、欺骗、陷入“黄毒”和“私会党”等。

其二,违法行为――盗窃、强奸、卖淫、伤人、杀人、私会党团伙和其他刑事犯罪等。从上海调查的资料,大致发生频度在1%左右。

青少年并非成人,心理行为不成熟,犯罪偶发性机率大,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适合采用成人法律。他们的人生有一长段道路要走,各国都有青少年保护法,目的着重于挽救,从宽,让他们重新做人。

不幸的是,现有学校对轻微不良行为和犯罪缺乏有力惩戒措施,辅导作用不够有力有效,管束困难。对特殊家庭、特殊父母(如离异、孤儿、特殊性格儿童等)不采取社会隔离、封闭学校的教育,教育困难,成效很差。

“工读学校”是特殊教育,专收“问题学生”。学校采取封闭式教育制度,学生一律住宿过半军事式集体生活。教育课程同普通学校,升留学制度相同。

教育队伍由教师(特殊有爱心者,对德育有经验)、警察局干警、民政部人员、心理辅导者、义工等组成。兼教又管,宽严结合,务使学生在德智体劳全面发展。

问题学生由各校提名。针对道德品行有问题而屡教难改者、轻微犯罪行为又未严重犯法者、须接受预防性管教的学生,收住教育。

教育或住宿学校时期可从一年到三年,视学生行为道德表现。而离开学校后,社会不应该歧视,学历相同。这样的教育,在中国各地和上海已推行10至20年,效果良好。

本人认为香港电影也对青少年的心理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4,武汉坠楼身亡研究生其母亲怎么说?

曝武汉研究生因受导师压迫跳楼 ,其母称其遭导师“精神压迫”,校方正调查。 陶崇园的部分荣誉证书。 3月26日早晨7点半,武汉理工大学自动化学院研三学生陶崇园从宿舍楼坠下身亡,距离他26岁生日还有两天。微博用户“@陶崇园姐姐”30日在微博上发文称,其弟系因导师王某“长期精神压迫致死”。 3月31日上午,武汉理工大学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对此回应澎湃新闻称,该校确有一在读研究生在校内坠楼身亡。公安机关调查结论为高坠死亡,排除他杀。“事件发生后,学校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班调查和处置相关事宜,已经将初步调查情况向家属进行了反馈。”至于具体调查进展及导师王某现状,该工作人员称有结果后会及时公布。 同日傍晚,王某在回复采访邮件时称,希望能够包容理解,现在尚不方便回答问题。 家属称研究生被导师“精神压迫” @陶崇园姐姐在微博中晒出多项聊天及邮件往来记录,称弟弟大四(2014年)时成绩优异,获得保送华中科大读研资格,但王某向其承诺在其手下读完硕士可优先推荐至国外读博。“读研期间,王某要求我弟几乎每晚八点左右去其家中,并频繁送饭到家里……称呼王某为‘爸爸’。”@陶崇园姐姐晒出的聊天记录显示,其中有“谢谢爸”“我永远爱你爸”等字样,并有王某要求陶崇园去其家里送饭、找眼镜等记录。另外,@陶崇园姐姐晒出聊天记录称,王某在其弟寻求出国深造及找工作过程中有过阻挠。 陶崇园高中同学兼生前好友胡斌(化名)30日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在他印象里,陶崇园是个仗义、活泼且做事积极的人,喜欢打篮球,平时对自己要求也非常严格。“平时跟他交流他还是很乐观的,我后来工作了,然后工作上面有一些不顺心的也会跟他倾诉,他也是经常安慰我。”胡斌说,此时他正与陶崇园家属一起在武汉处理后事。 胡斌称,陶崇园父母平日在武汉工作,出事当天(3月26日),陶崇园“顶不住压力”打电话给母亲,“他妈妈察觉到有点不对劲,就赶到学校来”。胡斌自称事发后曾看过学校监控,据其描述,26日6时18分,陶崇园带着手机从宿舍里面出来,在楼前不远处一个路口和妈妈见面,并就近坐下聊天大约半个小时,然后起身往另一个方向走,因位于摄像头死角,缺失了50分钟。在这之后,发现陶跑向宿舍,过一会,妈妈从后面追上来,距离较远,“最后就是宿舍楼门口的摄像显示一个黑影从楼上掉下来了。妈妈当时还没赶到那个门口,过了一会儿赶到时,呆了一下,然后就冲进去了。” 胡斌称。这得到了另一名曾看过监控视频的陶崇园生前好友张泽(化名)证实。 31日下午,陶母回忆了现场情况。彼时陶崇园告诉母亲,有点受不了了,想摆脱导师,最后称要回宿舍拿本书,让母亲等着。不料却突然跑起来,陶母感觉不对劲,从后面追去。 据胡斌证实,微博用户@陶崇园姐姐确系离世学生姐姐,现在华中科技大学读博。3月31日,@陶崇园姐姐已被实名认证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博士。胡斌称,逝者亲属目前十分难过,将在31日晚些时候统一接受采访。 据胡斌透露,目前家属和校方沟通过三次,但结果并不满意。 胡斌说,第二次沟通中,家属给校方提供了部分从陶崇园电脑里找到的关于他和导师的聊天记录后,校方承诺会调查,并基于人道主义给5万元作为补偿金,但家属并不接受。 另对于网上“要求学校赔偿600万元”的说法,曾在现场与校方交涉的杨泽说,沟通现场比较混乱,“600万元是一个朋友在情绪激动下说的,不是家属意见。当时家属们心情低落,没有经历这么大的事,没想那么多。” 校方回应称正调查 武汉理工大学一名同时认识王某及陶崇园的研究生说,“陶崇园是一位很好的学长,品学兼优”。对于王某,该同学称,“曾和其打过羽毛球,知道他是一个控制欲比较强,对自己和别人要求都比较高的人,球场上会批评别人,但活动后会自费请学生吃饭”。 一名之前选过王某课的学生在接受采访时说,自己考研时王某曾帮忙写过推荐信。就他的了解来看,王某除了“有点儿爱自夸以外其他方面还不错,上课风趣,能扩展出去讲很多知识”。 从多名学生处获得了一篇写于3月28日、署名为“王某”的文章,该文称,“作为陶崇园本科班主任、本科生导师、研究生导师,(自以为)和他感情极深者”,写一小文记述两人往事。该文谈及陶崇园曾在25日与王某同场踢球,无异常。26日凌晨2时26分,陶崇园给王某打来电话,自称身体不适、行为不受控制。后仍发生不幸。 该文还讲述了王某采取各种针对性举措提升陶崇园身心状况。另外特别提到了两人交往过程中的“语言系统”:“我们均认为,我国古代的入室弟子模式和英国剑桥本科生导师制非常可取,于是我们长时间采取了晚上面对面交流30+分钟的交流制,学术、个人经历、感悟无所不谈、海阔天空。当他问及如何给家里说这件事时,我们协商一致选用了‘到王老师家做家务’的这一回答。”文中称,两人网上交流言论真真假假,有时看起来疾言厉色,实际上是心理学小测试。 多名熟识两名当事人的学生证实,这为王某本人所写。但就此向王某求证,未获回应。胡斌也称,家属暂未见过这一文章。 3月31日,武汉理工大学党委宣传部回应称,3月26日,我校一在读研究生校内坠楼身亡。公安机关调查结论为高坠死亡,排除他杀。事件发生后,学校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班调查和处置相关事宜,已经将初步调查情况向家属进行了反馈。对于调查进展、监控内容,该校是否与家属有过多次沟通及承诺予以5万元人道主义赔偿等内容,该校称上述回应“为学校截至目前的全部回应”,如有最新情况将会及时联系媒体。

5,学生在校死亡,

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有看护学生的义务。如果导致被害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   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   下面是国家规定: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你。   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标准和赔偿依据   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标准和赔偿依据,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家长和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教育部第十二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从法的形式上回答了这些问题。   一、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   所谓学生,一般是指在学校读书的人。由于历史原因,学生在我国已成为学龄青少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身份,一种特定的社会称谓。作为自然人,学龄青少年除了具有公民的社会身份,学生是其主要的社会身份。人们通常把在大中小学校读书的青少年公民,不论其是在校内还是在校外受到伤害,都称为“学生伤害事故”,且把事故与学校的责任挂钩。因而,哪些学生伤害属于学校责任事故的范围,为学校、家长和社会各界所关注。因为,学龄青少年除了在学校学习,还有很多时间是在家庭和社会中活动,划清学生人身伤害是学校的事故还是非学校的事故的界限,不仅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要求,也是正确区分学龄青少年的公民身份和学生身份的要求。教育部《办法》第二条按照学校教育管理标准,除了规定《办法》的调整范围,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确定了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学生伤害事故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   学生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校园内外和由学校提供并管理的校舍、场地和设施内的活动中造成的人身损害,就属于学生伤害事故;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伤害事故则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所以不能用校园围墙的界限来区分学生伤害是否为学校事故,而要从学校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来区分。就一般情况,走读学校的管理职责始于学生上学,终止于学生放学。因此,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和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以及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都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而且,学校的教职员工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造成在校学生的人身损害,从责任归属上判断,也不属于学校应当负有管理职责的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   2、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   在校学生是指取得国民教育体系内公办和民办的全日制学校学籍的在读学生。一般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国民教育体系外的学校的在校学生的伤害则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比如社会上举办的各种短期培训班的学员的伤害事故就不是《办法》所指的学生伤害事故。   3、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人身损害事故   人身损害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伤或者死亡。单纯的精神损害,如精神障碍性疾病,则不属于《办法》所指的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学龄青少年的伤害事故,只有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对于这类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可能会负有责任。   二、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标准   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办法》第八条根据《教育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重申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由于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也不是行政机关,因此,学校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既不是无过错原则,也不是公平原则,只能是过错原则。最高法院1998年公布的《民通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已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决定着学校是否承担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准则。   《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判 断学校有无过错,其标准就是学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教育部为执行教育法律先后颁布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校园环境秩序管理规范、班主任工作规范、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实验课规范、体育课规范等教育管理的法律规范。学校的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即为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有过错。《办法》第九条列举了十二项学校行为违反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规定造成学生伤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事故情形。反之,学校依法正确地履行了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则学校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和十四条列举了学校履行了管理、保护职责以后,对于因其它原因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   历来自杀、自伤行为,均视为行为者对其身体的自主处分,属直接故意,故皆由其本人负责,这是司法审判所遵从的一项法则,理论和实务界对此并无异议。因此,学生自杀或不满教师的正常批评而自杀,不为学校有过错,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当然,有充分证据证明学生的自杀、自伤是由于教师体罚学生所致,则学校要负一定责任。故而《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教师正确地履行了体育课的教学职责,学生在体育课或在课外体育活动中出现伤害,学校也不承担事故责任。这是《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究其原因,这类事故属于体育活动本身所具有的风险。体育活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这在法学理论上称为“受害人同意理论”,司法界早已有此规则。基于此,学校不承担体育活动中人身伤害的责任。然而,学生参加学校运动队,代表学校参加校级比赛或者在学校运动队训练期间受伤,虽然学校没有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学校应参照工伤事故的处理规定,负责受伤学生的治疗费用,其根据不是体育活动的风险规则,而是源于“雇主规则”。   《办法》对自杀和体育活动中的学生伤害的规定,实为对众所周知的法则的重申,并非教育行政机关所独创,其目的是为了正确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推进素质教育的开展。   三、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的依据   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是指致害人经过归责之后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的不利后果。所以,关于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的依据,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事故当事人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据;二是指当事人承担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前者《办法》第二十三条将其归结为“依法”,根据《教育法》和民法确定的过错归责原则来确定学校以及其它事故当事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解决事故当事人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后者《办法》第二十四条则规定应当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赔偿的范围与标准,解决负有事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赔偿多少的问题。两个方面共同构成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学校应不应当承担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根据《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来确定。学校依法应该赔偿多少呢?则要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   目前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包括这四个方面。赔偿的具体标准根据不同时期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所不同。不久前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具体规定了上述四个方面13项的具体赔偿标准,比如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学校或者教育行政机关可以参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标准在与受伤害学生或其家长协商或调解时确定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

6,关于武汉的学校一些问题。

只要有“职业”这2个字就知道不是本科嘛

湖北艺术职业学院始建于1958年,其前身先后为湖北省戏曲学校、湖北省艺术学校,1999年与华中师范大学联合办学,成立了华中师范大学艺术职业学院,2003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湖北艺术职业学院。
学院坐落于人文荟萃、风景秀丽的武昌珞珈山麓,是一所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性艺术职业学院。高等艺术教育与中等艺术教育并存,目前在校生1600余人。
学院拥有现代化的教学场地与设施,为艺术人才的培养提供了可靠的物资保障。学院师资力量雄厚,现有专任教师165名,其中高级职称57人(国家一级演员12人),中级职称78人,“双师型”专业教师占55%,是一支学科配套、业务精良、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队伍。学院现设有音乐系、舞蹈系、艺术设计系、戏(曲)剧影视表演系、音像技术系、文化艺术管理系以及公共课教学部、教学研究室、影视技术研究所等系(科)。
学院坚持特色办学,积极推行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取得丰硕的教育成果。建校45年来,为社会输送了4000余名艺术人才。六十年代,湖北省戏曲学校培养了以朱世慧、李春芳、程彩萍为代表的一批著名表演艺术家;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学院又培养了大量新型各类艺术人才,如:荣获全国舞蹈比赛“文华奖”和第八届法国巴黎国际舞蹈比赛现代舞女子组金奖的吴珍艳;荣获第三届中国舞蹈“荷花奖”民间舞表演金奖的黄琳;影视明星徐帆、李铁、米学东、江涛、王戎等;歌坛新秀李琼、金波、周彦、胡旷、汪金媛、秦德松等;戏剧名角刘丹丽(两次梅花奖获得者)、李丽超、、马娅琴、刘家军、詹春尧等。
四十多年来湖北艺术职业学院沐雨栉风,勤勉拓新,走出了一条宽广的艺术教育之路,铭刻下一串串闪光的足印,展现出一幅幅美丽迷人的艺苑风景,在新世纪她将以崭新的风姿再创辉煌。

市重点

7,红人装有哪些事件被报道?

红人装有着创新的商业模式,登上了《中国消费者》杂志315专刊,2018年,红人装荣登《全国先进模范事迹汇编》,2019年春节期间红人装利用电商平台的优势,紧急启动海内外医疗物资供应商沟通匹配工作,将筹集到的一批口罩、护目镜、防护服、医用手套等爱心物资及善款火速驰援疫区,此举还收到了湖北红十字基金会颁发的感谢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