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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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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近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云南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实施。

实施办法明确,代表有权向政府质询,半数以上代表不满意可要求再作答复。实施办法对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闭会期间的活动,以及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对代表履职的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应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在会议期间因健康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请假的,需经所在代表团团长批准,由代表团报大会秘书处备案。实施办法明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乡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闭会期间,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成的报告,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在3个月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反馈。

实施办法规定,为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权利,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还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用于代表的履职学习培训、代表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代表小组活动、代表活动阵地运行等开支。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和提供便利条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标准,由本级财政给予补贴。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乡级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按照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标准,由县级财政给予补贴。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或者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办法明确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有权依法罢免代表。对代表履职的监督方面,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监督。省、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应当在任期届满前半年内向原选举单位书面报告一次履职情况。(记者宋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