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今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一、什么是生物安全?
?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从事哪些活动适用本法?
(一)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四)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
(五)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
(六)应对微生物耐药;
(七)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八)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三、生物安全的重要地位和原则是什么?
?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四、坚持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
?本法第四条指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五、国家建立生物安全11方面的制度
? ?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生物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 ?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外交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组成,分析研判国家生物安全形势,组织协调、督促推进国家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一)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
(二)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
(三)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
(四)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五)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
(六)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标准制度。
(七)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审查制度。
(八)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应急制度。
(九)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事件调查溯源制度。
(十)国家建立准入制度。
(十一)国家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
六、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预警: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测和职责权限及时发布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部门报告。
联防联控:国家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联防
联控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国境管控:国家加强国境、口岸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联合防控能力建设,建立传染病、动植物疫情防控国际合作网络,尽早发现、控制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科技攻关:国家加强对抗生素药物等抗微生物药物使用和残留的管理,支持应对微生物耐药的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
七、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
(一)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应当符合伦理原则。
(二)制定生物安全培训、跟踪检查、定期报告等工作制度,强化过程管理。
(三)国家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实行分类管理。
(四)应当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
(五)从事高风险、中风险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六)对涉及生物安全的重要设备和特殊生物因子实行追溯管理。
(七)发现存在生物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补救和管控措施。
八、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符合生物安全国家标准和要求。
(二)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
(三)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
(四)个人不得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五)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六)加强对实验活动废弃物的管理,依法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弃物进行处置。
(七)国家加强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保卫。
九、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
? ? ?国家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
(一)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符合伦理原则,不得危害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
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十、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
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
(一)
禁止开发、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储存、持有和使用生物武器。
(二)
禁止以任何方式唆使、资助、协助他人开发、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生物武器。
(三)
制定、修改、公布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设备或者技术清单,加强监管,防止其被用于制造生物武器或者恐怖目的。
(四)
加强对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设备或者技术进出境、进出口、获取、制造、转移和投放等活动的监测、调查,采取必要的防范和处置措施。
十一、生物安全能力建设
? ? ?国家制定生物安全事业发展规划,加强生物安全能力建设,提高应对生物安全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一)
采取措施支持生物安全科技研究,加强生物安全风险防御与管控技术研究。
(二)
统筹布局全国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三)
加强生物基础科学研究人才和生物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
(四)
加强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物资储备。
(五)
对从事高风险生物安全工作的人员提供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障。
十二、法律责任
? ? ?本章对违反规定,如履行生物安全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生物安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医疗机构、专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编造、散布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等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附则
? ? ?附则对生物因子、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新发突发动物疫情等11种术语进行了解释,明确生物安全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实施保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