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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密工作体制以什么为核?,我国保密法律制度体系以什么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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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保密法律制度体系以什么为核心

国保密法律制度体系以(保密法)为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制定。由国务院于2014年1月17日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保密法作用: 1、保密法是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的法律武器。 2、保密法是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对保密工作进行的重大改革。 3、保密法是健全和完善我国保密法规体系的根本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密法

我国保密法律制度体系以什么为核心

2,我国保密法律制度体系以什么为核心

我国保密法律制度体系以保密法为核心,若违反保密协议,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保密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因此遵守保密原则十分重要。 拓展资料:我国现行保密法律制度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宪法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中关于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国家机构具体职能的规定,是全部保密法律制度的基本依据。2、法律保密法律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法律中涉及保密的法律条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专门的保密法律。保密法是我国保密法律体系的主干,此外,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公务员法等法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条款,都属于保密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3、保密法规保密法规包括保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保密法规。保密行政法规主要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保密法实施条例,其他相关法律实施条例、办法和细则中有关保密条款的规定。地方性保密法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保密法实施细则,或在其他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保密管理制度等。4、保密规章保密行政规章主要由国家保密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保密规章、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其他规章中的保密条款和法律授权部门对保密法律规定的解释。5、国家保密标准国家保密标准是经授权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发布实施,在国家秘密信息的产生、处理、传输、存储和载体销毁的全过程中都应严格执行的标准。国家保密标准适用于全国各行各业、各单位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工作,是特殊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国家信息安全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6、相关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罪名的具体适用标准作出了详细的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7、国际公约或政府间协定的相关规定在国际交往中,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在我国承担公约义务的范围内,我国政府也会承担相关保守秘密的义务,这成为我国保密法律法规的另一重要法律渊源。

3,我国保密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依据,由什么共同构成?

一、《宪法》、《保密法》、《国务工作人员守则》; 二、我国保密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4,财务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财务”与“会计”像是一对孪生兄弟,是那样密不可分,经常成对出现。过去,我们有国家统一制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如“两则两制”包括《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财务与会计各司其职。财务定政策,解决对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如固定资产的标准、计提折旧的方法等都由财务制度规定;会计定方法,解决对经济业务事项的记录、报告问题,规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设置,具体经济业务应借记(或贷记)什么会计科目以及会计报表项目的口径和列示。
现在,国家出台了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如《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即将出台《小企业会计制度》发布了一系列具体会计准则,新的会计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不仅包含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内容,还包括对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内容,恢复了会计制度的本来面目。也就是说新的会计核算制度涵盖了原来财务制度的内容。同时,近年来在社会上形成了一股会计热,会计打假、不做假账的呼声很高,在一些人的观念中,似乎会计已经取代了财务,财务的概念已经淡漠甚至含糊不清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近年来,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从事财务管理的同志理不直,气不壮了。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深入,进一步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财务管理有进一步弱化的倾向。那么,什么是财务,什么是会计,两者到底有无区别与联系呢?财务与会计的关系给我们带来许多困惑和不解。
一、财务与会计的区别
笔者认为,财务与会计应有一个客观的界限,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概念不同。财务是在一定的整体目标下,关于资产的购置、投资、融资和管理的决策体系。而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专门方法,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完整、连续、系统地核算和监督,通过对交易或事项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并提供有关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信息资料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2.职能作用不同。会计基本职能是核算和监督,侧重于对资金的反映和监督。而财务的基本职能是预测、决策、计划和控制,侧重于对资金的组织、运用和管理。
3.依据不同。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家的统一会计制度,具体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选用由企业根据国家统一会计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选定的。而财务管理的依据则是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根据管理当局的意图。单位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享有独立的理财自主权。自主决策权。
4.面向的时间范围不同。会计是面向过去,必须以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是对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和记录。而财务是注重未来,是基于一定的假设条件,在对历史资料和现实状况进行分析以及对未来情况预测和判断的基础上,侧重对未来的预测和决策。经济业务或事项应不应该发生、应发生多少,是财务需要考虑的问题。
5.目的和结论不同。会计的目的是要得出一本“真账”,结论具有合法性、公允性,一贯性,相对来讲结论是“死的”,不同的人对相同的会计业务进行核算,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应存在大的出入。而财务的目的在于使企业财富的最大化或价值最大化,其结论相对来讲是“活的”,它没有极值,只有恰当的、合理的,其结果不是唯一的。不同的人,由于经验、取舍、偏好等的不同,得出的结论可能差异较大。需要说明的是,财务管理是一门科学,但不是一门硬科学,而是一门软科学。有理性一面,也由非理性的成分。因为它赖以存在的基本条件都是假定的,是经验值(如平均资金成本)。财务难就难在要对不确定性的东西,要依据经验、判断、推理做出决策。
6.影响其结果的因素不同。会计结论主要受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影响。企业选定的有关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既受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限制,同时受到会计人员专业判断能力的制约。而财务管理目标实现的程度,主要受到企业投资报酬率、风险,以及投资项目、资本结构和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
7.分类不同。会计包括财务会计(对外报告会计)和管理会计(对内报告会计),财务分为出资人财务和经营者财务。这里的出资人是指独立于经营者之外的投资者、债权人,既包括现实的出资人,也包括潜在的出资人,如尚未出资但准备对某单位进行投资或借款的人。出资人往往关心被出资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而经营者在按要求对外提供财务会计资料的同时,更关心内部管理会计资料。
二、财务与会计的联系
财务与会计既有区别,但同时又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其联系主要体现在:
1,两者都是为特定对象服务的。即存在财务主体和会计主体,作用的对象都是单位资金的循环与周转,主要对价值形态进行管理。
2.会计是财务的基础,财务离不开会计。会计基础薄弱,财务管理必将缺乏坚实的基础,财务预测、决策、计划和控制将缺乏可靠的依据。新的具体会计准则和新会计制度普遍采用谨慎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有利于为企业财务管理和决策提供客观、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资料,减少财务决策风险。
3.财务与会计在机构和岗位设置上有交叉现象,在内容上没有明确的界限,单位在机构、岗位的设置上,除不相容职务以外,财务与会计岗位可以重叠。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同时也可以是单位财务负责人。有的财务部门或计财部门包括会计机构,同时履行财务、会计的职能。单位会计人员可以根据单位要求,独立或参与单位财务计划的编制、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以及财务管理和重大财务的决策。实务中,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与内部会计控制可有机结合。
4.会计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财务知识,熟悉单位的内部财务规定,如差旅费,医药费等报销的规定等。,每年注册会计师、会计师考试科目,都包括财务成本管理内容。同样,财务人员必须懂会计,能熟练分析和运用相关会计信息资料。
三、明确财务与会计的区别与联系对实际不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便于区分财务责任和会计责任。财务与会计的职能是不同的。在某些情况下,分清财务与会计的概念,明确财务、会计的职责,是非常重要的。如实行代理记账的单位,必须明确会计代理机构与被代理单位的责任,处理好财务与会计的关系。目前正在广泛推行的以代理记账为基础的政府会计集中核算,其基本前提就是单位理财自主权不变。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会计核算从单位独立出来,由核算中心代理会计核算工作,但财务管理职能仍属于单位,单位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的财务管理权没有变,单位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变,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单位的一切开支必须经单位同意,核算中心才能处理。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仍是单位。核算中心是代理记账,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责任,会计核算中心不能越权、越位,更不得平调单位资金。
2.有利于更好地指导财务与会计的改革与实践工作。当前的会计改革抓住了会计工作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会计假账问题。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会计法规制度,特别是《会计法》及其配套法规,包括一系列新准则、新制度,强化了会计核算和监督,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广泛应用了谨慎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从制度上消除假账产生的原因,成效显著。下一步还需进一步完善准则和制度体系,关键是抓好《会计法》以及新制度新准则的贯彻落实。
通过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企业财务管理实现了由过去国家大包大揽、代替企业理财到还权于企业的重大转变。但这并不意味着财务管理不重要或轻松了。财务面临着如何重新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务管理体系问题。笔者认为,构建新的财务管理体系,涉及两个以下层面的财务管理:
第一,经营者财务管理。从经营者的角度讲,企业理财自主权扩大了,企业财务管理的重心由国家转移到了企业,企业必须彻底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学会在市场中找财源,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今年财政部制定的《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就是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出资人财务管理。出资人财务管理的特点明显不同于经营者。这里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出资人——国有投资者的财务管理,我国建国以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通过不断积累,形成了巨大的国有资产存量,是我国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力量,如果一味强调放权,放任国有及控股企业财务管理,势必导致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甚至国有企业“家底”被掏空,管理失控,影响经济的发展。作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出资者——财政部门,不是要不要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问题,而是怎么管、管什么、如何转换角色的问题,这里“管”不是要管死,不是要干涉企业理财自主权,走回头路。 笔者认为,虽然还权于企业,但出资人必须重视和加强出资人的财务管理,以资本为纽带,加强资本与财务的统一管理,注重资本营运,从总体上搞活国有资本,包括做好对国有资本的布局、投向、变更、转让、收益、考核、评价等工作,理直气壮地担负起国有资产财务管理的应有职能。财政部出台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有企业的资产与财务实行统一管理,是加强国有出资人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和有益的探索。
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处理好以上两个层面的财务关系,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
3.有利于搞好教学与科研工作。学校在学科设置、课程安排上,应合理安排财务与会计的教学内容,不能偏废。学校培养的人才不仅要会算账,而且要善理财。在科研中,应加强我国财务与会计基础理论与实务研究,在吸收国外先进的财务管理方法,与同际会计惯例接轨的同时,应充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财务、会计的概念和法律法规框架。在内容上既要注重会计标准和会计职业道德等问题的研究,同时还要结合我国国有资产存量大的实际情况,将促进企业科学理财与加强出资人财务管理有机结合。

5,如何推进中国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一)提高立法位阶,逐步拓展信息公开主体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两类主体,此外,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获取大量的社会公共信息,也负有信息公开的义务。
  按照立法权限,行政法规不能给人大、法院、检察院设立公开信息的义务,实践中,地方各级人大、法院、检察院以及社区、村镇、企业等都在进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甚至于校务公开和医务公开,这表明信息公开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大趋势,然条例作为一个法规不能对这些方面的公开加以限制,而且在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时无法自动解决。着眼国家民主化进程的长远目标,经过逐步积累经验,在条件具备时,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实时制定国家机关信息公开法,不仅国家行政机关,基层行政机关应受到该法调整,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其信息公开行为也应受到该法的调整。
  (二)细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信息公开的例外范围
  目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要是针对政府主动公开的范围以及依照公民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做了列举性规定。并且《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此处以“国家有关规定”作为限制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项审查标准,存在着致使政府信息免除公开的范围无限扩大的危险。而且,政府信息及其繁多并处于不断变化当中。仅以正面列举的方式确定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极其有限性。
  因此,建议借鉴国外一些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中的例外规则,即确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理念,并将其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原则性规范。根据该原则,细化《条例》第八条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形,一一分项列出,规定所列例外情形之外的政府信息,均属于被公众所知的信息范围。对例外情形的详尽论述,有助于《条例》的实际操作,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改变以往只以公开的信息是否对自己有利为考量标准来任意扩大免除公开的范围。
  (三)理顺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与保密原则的关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进行审查,是否可以公开,应当经相关部门确定。而我国现行保密法和档案法规定的原则是“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特例”。

  因此针对《保密法》、《公务员法》等法律对国家秘密的规定存在分类标准模糊,范围过于宽泛等问题,建议明确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对保密事项进行科学分类,以具体而明确的列举式立法加以规范。同时,对工作秘密的范围也以明确的列举式立法加以规定。对不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秘密,可以明确规定其范围:例如,与公众无关的机关内部人事规则或事务;行政机关决策过程中,机关之间或者机关内部在研、建议、讨论或者审议,一旦公开会影响决策过程或造成公众混乱的信息: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犯罪侦查、公诉、审判与执行刑罚,或者影响被告人公平受审判权利的信息;在特定情况下为执法目的而收集的信息等。
  (四)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与协调
  根据前述的分析,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法》的颁布实施,《保密法》、《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需尽快修改完善。对《保密法》的修改,除对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范围作出明确、科学的界定以外,还应重点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完善《保密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从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出发,明确树立“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立法指导思想。其次,重新界定定密主体,规范定密程序。把国家秘密的定密主体界定为各级保密部门和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定密责任制,做到依法行使定密权。另外,可以考虑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保密委员会,由保密委员会依法裁决哪些事项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再次,建立强制解密制度,产生国家秘密信息的单位在确定密级的同时,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保密期限和解密日期,强制性规定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强制解密。审查后认为不需要在保密的即予解密。对有长于一般保密期限的特殊保密期限,限定最高年限,届时解密。另外,针对只定密不解密的情况,法律应明确规定解密的权限和程序。允许对定密解密有异议的个人和组织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同时,对不按时解密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必要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建立切实可行的救济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救济,是指当申请人认为其知情权或第三人认为其隐私权或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所体现的是没有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的思想,使申请人与第三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知情权和其他权利。
  特别是在政府信息公开中,要确立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即“基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正当利益的考虑,当社会成员对行政过程中某些因素的不便形成合理信赖,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变动上述因素或在变动上述因素后必须合理补偿社会成员的信赖损失。”目前,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迫切需要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支持。由于信息发布的主体是政府,一般情况下公众会自然地对其产生信任感,但是一旦出现政府公布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对公众的信赖利益必定造成极大的伤害,也会破坏社会的稳定性。只有采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当公民因政府公开的信息产生了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则允许政府随意变更或收回撤销该文件,而应当对受到伤害且无过错的行政相对人给与相应的补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运用与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更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关系,遏制信息发布中的随意性,实现公众对政府信息形成的稳定期,形成建立公信政府的良好氛围。
  我们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切实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来落实,要拓宽群众参与渠道。扩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的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健全在言论、新闻、出版、监督等方面的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反腐倡廉作用的法律法规,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形成有力的社会性监督机制。在制度设计上,要尽快启动全面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能够为尽可能多的民众所利用,要建立和健全行政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监督与权利救济机制。我们应结合我国行政实践,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面展开,最终实现阳光政府的宏伟目标。
  (六)以电子政务为重点强化网络信息服务制度
  通过电子政务的建设,可以将政府所有拥的信息资源实现高度共享,实现公共信息资源的价值利用;减少公众的信息查询申请和相应的成本负担:为政府和公众的沟通开辟了新的和更方便的渠道。政府网站被定位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一方面信息上网后,防止人为的干预,从而保证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审批的程序都是可观的,有利于行政监督,降低了不确定性。此外,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可以减少公众信息申请的费用,极大地降低了获取政府信息的成本。因此,除了使用传统渠道公开信息外,政府还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的优势,全方位、多途径的实现政府信息的公开。除此之外,我们应继续建置网络工程设施,为政府上网提供基础环境;建立统一的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便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便于提高行政公文的处理效率;建立便民网点服务站,为公众提供更便捷的服务,特别是为了尽量减少信息服务的不平衡,保障公众随时随地可以获取到政府信息。

6,银行为客户保密有哪些法律规定

1,客户信息保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第一、二项中,规定了“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2,个人储蓄存款保密制度:“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单位存款保密制度:第30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立法对银行保密制度的要求: 1,《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2条规定,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2,《银行结算办法》第11条规定,“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的存款保密,维护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项目以外,其他部门和地方委托监督的事项,各银行不予受理,不代理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4,《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客户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7,时事政治问题!!~~~

肯定算了。
就业二十六条就是关于就业的二十六条规定,

国务院近日出台的促进,充分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对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进而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国务院促进就业二十六条的指导思想十分明确,就是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调动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就业工作,不但要有政府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全力以赴,全面推动,还要各有关部门、企业和劳动者,以及全社会的全力支持与配合。

促进就业、稳定就业,有关部门应当发挥作用,也能够发挥作用。为了应对危机,国家已经并将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财政、金融部门将为之做好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定具体扶持和优惠对象的工作。在此过程中,比如审批确定扩大内需的重大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对就业的影响,凡是对扩大就业有明显作用的,要给予优先考虑和安排,以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同时,也要加强融资服务和担保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鼓励劳动者创业。

8,16.12和17.3的思想汇报,内容不限各2k字,可复制粘贴知识点时事政治评论或感想但不要抄网上的

思想汇报  2011年3月5日,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两会,在人大二次会议开幕大会上,xx总理对国内外经济形势作了深刻分析。  由于今年的两会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特殊背景下召开的,因此格外令人关注和期待。作为入党积极分子,这几天我每天都关注两会的进展情况,并认真学习了今年"两会"的精神。  我们知道在两会期间,党中央政府与各地人大代表讨论了很多议题,而"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关注民生,推动改革"仍是今年的重要议题。作为应届毕业生,我特别关注的就是大学生就业问题。  目前由于中国国内经济增长速度趋缓,使得就业供求关系结构性矛盾突出,因此,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中之重。因此今年全国两会"关于解决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我国就业问题的提案"被列为本次政协会议的第一号提案。  同时各界人士对此也提出了很多解决措施,如"毕业生创业2年内减免税收"、"动员应届毕业生考研分流就业压力"、"支持大学生创业"及"大学生应先就业再择业"等。  我们知道由于教育体制的改革,现在每年大学毕业的人数不断增加,这使得大学生就业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而对于我来说,作为国贸专业的学生,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现在外贸行业很不景气,一些小企业纷纷倒闭,同时很多企业大裁员,因此使得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作为毕业生,即将踏上工作岗位,每个人都拿着简历奔波于各个招聘会,但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找到自己理想的工作。  因此我们应该达成一个共识,要想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就要从多方面着手,需要社会、政府、学校、家庭和学生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因此在临近毕业的最后一个学期我要努力做到以下三点,在思想上,不断加强对党的关于就业方面的方针政策的认识和理解,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在学习上,我要做到边工作边学习,学好专业知识,并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工作中以提高自己的水平和素质。在生活上,我要坚定自己的信念,时刻鞭策自己。  通过对本次两会精神的学习,使我认识到虽然我们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但我坚信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们必会突破重重困难,以饱满的精神面貌进入社会,踏上自己理想的工作岗位。  此致  敬礼  汇报人xxx  xxx年xx月xx日

9,我国保密工作体制的核心是什么

党管保密。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第一条,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党的领导是保密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党管保密是保密工作的根本原则,也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最大政治优势。 扩展资料: 在新时代开创保密工作新局面,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保密委员会总揽全局、统筹谋划、协调各方的作用。 必须不断健全保密工作的领导机制,提升统筹保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必须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努力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形成有关各方齐抓共管保密工作的良好局面。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保密局-牢记使命 砥砺前行 努力开创新时代保密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