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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拒诊被约谈,关于北京有医院拒诊中高风险地区患者被约谈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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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北京有医院拒诊中高风险地区患者被约谈一事,你有何看法?

医院是我们生病要去的地方,只有在医院我们才可以接受全面的检查,找到病原,继而治疗好疾病。医院的责任是为人们服务,是尽力治好每一个病人。然而某医院因为疫情拒诊中高风险地区患者,让人如此的寒心。有关部门在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就对对这家医院进行了约谈,真是大快人心啊。希望所有医院都引以为戒,不要做出不利于医患关系的行为了,要让每个病人的心中都暖暖的,这也是作为医生的义务啊。针对这一时期,小编有以下几点看法:一加强对医院的监管;二及时对病人进行安抚;三自觉上报。 一、加强对医院的监管 这是一个特殊的时期,医院就更不能打着防疫的口号,拒绝诊治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患者。如果是患者有发热的情况,可以引导患者,前往发热门诊进行诊治。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加强对医院的监管,不能让老百姓生病时无地方可去,共同建立更好的医患关系。 二、及时对病人进行安抚 相信被拒诊的病人,内心一定很低落,觉得自己什么也没做,医院却不给我治理。希望这个医院,可以给这些病人,进行道歉,然后为他们诊治。解决好问题,才能更好的改变现状。 三、自觉上报 希望那些从中高风险地区去往其他地方的人,在到达目的地之后,可以及时上报,并自觉进行自我隔离。只有所有人,都相互理解,相互合作才可以共度难关。对于那些从中高风险地区回来的人,没有核酸检测也没有隔离一段时间,我觉得医院是可以拒诊的,因为这类人,没有集体意识,不知道因为自己的隐瞒,会给防疫工作带来多大的压力。 大家还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留言。

关于北京有医院拒诊中高风险地区患者被约谈一事,你有何看法?

2,因拒诊中高风险地区患者,北京个别医院被约谈,你觉得该不该对其做出惩罚?

由于受新冠疫情的影响,过去的2020年一整年我们的日常生活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到现在新冠疫情仍未完全得到控制。而且随着天气的变冷,新冠疫情在我国部分省内的形势又逐渐的加剧了,特别是在北方地区,由于温度更低,新冠病毒更容易存活,在北方一些低风险区于对于中高风险区来的市民相对来说会有一定的“排斥”,因为新冠病毒容易通过人与人之间传播开来。就在22日,北京有媒体跟市民服务热线有反映北京的个别医院拒诊来自中高风险区域的患者,因此相关部门也迅速对此进行的调查并约谈了医院的相关负责人。在我看来对于医院的这种行为是该作出一定的惩罚的,因为医院这种做法明显是不合理的,下面来具体说说看医院的这种行为有哪些不合理的地方。 一、侵犯患者的人身权益 不论是正常普通公民还是身患疾病的患者,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是享有一定权益的,这其中也包括了生病得到救治的权益。而医院却以这些患者是来自于中高风险区域为由拒绝对他们进行看诊服务,这明显存在一定的区域歧视,而且目前法律也没有规定要医院可以对这些区域的患者拒诊,所以医院明显是侵犯了患者的们的个人权益。 二、导致疾病无法及时救治 一般来医院看诊的患者肯定是由于自身身体情况出现问题,所以才会大老远的从外地赶来北京看病,病情肯定也是比较紧急的,而这时医院却拒绝为他们看病,很可能导致患者的疾病得不到及时得救治,从而耽误治疗,如果是较为严重的疾病那就很有可能会直接影响患者的生命健康,医院这一做法是在那患者的生命健康开玩笑。 三、违背了基本的医生职责 作为一名医生,最基本的职责就是救死扶伤,为患者服务,尽自己所能去拯救每一个患者,而这些医院却因为这么不合理的一个原因就直接拒绝看诊,把患者看病这件事当成儿戏,这明显不是一个医生该有的素质。 所以从各个方面都可以看出来这些医院非常的不作为,就应该对他们作出相应的惩罚,让他们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就再也不敢轻易的拿患者健康开玩笑了。

3,兰越峰事件是怎么回事

兰越峰是绵阳市人民医院原超声科主任,曾举报绵阳市人民医院过度医疗,并用震后捐款以高出市场价近50%的价格购买已经停产的过时医疗设备。2012年初,医院称兰越峰拒诊病人被投诉,对其进行待岗处理。3月15日,拒不服从处理一周之后,兰越峰在超声科的办公室被院方换了锁。兰越峰从此坐在走廊里,成为一名“走廊医生”,至今已有600多天。
  媒体之后陆续跟进报道“走廊医生”事件。
  2013年9月,四川省绵阳市人民医院曾就部分媒体报道,发出致网友的公开信,就媒体报道中兰越峰所反映的问题一一进行反驳:医院承认在管理上还存在漏洞,可能有个别医务人员出现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但主流是好的。公开信称,对兰越峰反映的问题,上级部门已经多次调查并出具意见,还可再次查证核实,并欢迎各界人士监督。
  公开信认为,兰越峰违背职业操守,拒诊病人;违反医院管理规定,不在岗500多天;在网上发表了多篇攻击诽谤性的微博;对媒体说了那么多无法查证、不属实、不负责任的话……医院没有对她进行任何处理,反而竭力帮她回归正常生活。“我们该怎么对待兰越峰,怎样妥善处置兰越峰这一事情?诚挚希望广大网友支招。”公开信说。
2014年1月9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了兰越峰大夫的遭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14年1月14日,山东卫视生活频道,说文解字栏目,也报道了兰越峰大夫的事情。
2014年1月15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新闻周刊》栏目播出了“走廊医生”兰越峰的遭遇。
2014年1月18日,四川省绵阳市"走廊医生"事件调查组称:未发现绵阳市人民医院存在"医疗乱象"。
2014年2月19日 四川“走廊医生”所在医院百余医务人员罢工,现场罢工医务人员要求主管部门、人民医院开除兰越峰,收回更牌决定。
2014年2月19日上午11时,“走廊医生”兰越峰所在的绵阳市人民医院100多名医务人员走上街头罢工,现场包括围观群众在内约有500人,剑南路交通受阻。
据记者多方了解,此次医务人员参与罢工,是由于对兰越峰事件处理结果不满,另外,2014年2月8日,绵阳卫生主管部门发文,摘去“绵阳市人民医院”牌子,更换为“涪城区人民医院”。
如今,参与罢工的医务人员被警察劝离到医院门诊大厅,院方管理层、涪城区政府有关领导在现场进行劝导。各科室均有医生值班,住院部、急诊科无人离岗。一位做劝导的医院管理人员对记者说“我们不可能放弃对病患者的治疗”。

11时30分,绵阳市政法委书记陈兴春到达现场进行劝导工作,针对医务人员的罢工诉求,他代表市委表态:将保留“绵阳市人民医院”的牌子;关于兰越峰事件(事件对绵阳市人民医院带来的相关影响)由涪城区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关于医院升三乙的相关事情政府主管部门将大力支持;希望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来满足自身诉求。
12时40分,绵阳市副市长经大忠、市卫生局、涪城区主要领导在该医院门诊部13楼会议室与罢工的医务人员见面,倾听诉求,做解释、安抚工作。医院各科室工作岗位均有人值守,秩序恢复正常。[3]

4,为什么开除兰越峰

走廊医生”兰越峰所在的绵阳市人民医院里,有100多名医务人员要求主管部门、人民医院开除兰越峰。 兰越峰是绵阳市人民医院原超声科主任,曾举报绵阳市人民医院过度医疗,并用震后捐款以高出市场价近50%的价格购买已经停产的过时医疗设备。在这些“不理智举动”之后,“兰疯子”的说法开始不胫而走。 2012年年初,医院称兰越峰拒诊病人被投诉,对其进行待岗处理。2012年3月15日,拒不服从处理一周之后,兰越峰在超声科的办公室被院方换了锁。兰越峰从此坐在走廊里,成为一名“走廊医生”。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2014年1月,绵阳市纪检监察、检察机关通报,绵阳市人民医院院长王彦铭因涉嫌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此前,兰越峰一直在举报王彦铭。 2014年2月8日,绵阳卫生主管部门发文,摘去“绵阳市人民医院”牌子,更换为“涪城区人民医院”。一些同事认为兰越峰的举报败坏了医院声誉,要求开除兰越峰。

5,在医院里面如果医生故意的不给你看病怎么投诉他?

你好
医疗纠纷有好几处投诉地点,如果是在医院,可以在医院的医疗纠纷办公室投诉,也可直接投诉到医院内部的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投诉到县区级卫生局的医政科,医政科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调解医疗纠纷。如果投诉的目标是诊所、医务室等小型机构,可以直接投诉到本县或本区的卫生局医政科,也可以去医调委、或司法部门。即便是后两者听完表述后认为直接投诉他们部门不恰当,也会指导你去正确的部门,一边还是叫你去卫生局医政科。【摘要】
在医院里面如果医生故意的不给你看病怎么投诉他?【提问】
您好,您的问题我已经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请稍等一会儿哦~【回答】
你好
医疗纠纷有好几处投诉地点,如果是在医院,可以在医院的医疗纠纷办公室投诉,也可直接投诉到医院内部的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投诉到县区级卫生局的医政科,医政科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调解医疗纠纷。如果投诉的目标是诊所、医务室等小型机构,可以直接投诉到本县或本区的卫生局医政科,也可以去医调委、或司法部门。即便是后两者听完表述后认为直接投诉他们部门不恰当,也会指导你去正确的部门,一边还是叫你去卫生局医政科。【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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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去医院医生不给我看病怎么办

首先,你是因为什么原因生病的。具体到哪里不舒服还是怎么回事,其次,是你去找医生,医生态度不好还是不愿意给你治疗,还是治疗不好,这个是要分情况的,如果不愿意给你治疗,那么你就可以到院办投诉,说明情况为什么不给你治疗。或者你可以到当地的卫健委投诉这个事情,我相信,只要你站得住理,你肯定会得到合理有效的治疗,祝你早日康复

7,投诉医生怎么投诉去哪个部门?

如果医生不责任,可以向卫生主管部门投诉。投诉电话12320。医生的以下行为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