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为什么杀黄洋,林森浩为什么杀黄洋
本文目录索引
- 1,林森浩为什么杀黄洋
- 2,林森浩为什么要杀黄洋
- 3,林森浩为什么杀黄洋
- 4,如何看待复旦林森浩投毒案中林森浩的行为
- 5,复旦投毒案中林森浩的行为体现了哪些心理问题?
- 6,林森浩投毒案始末 专家从哪些角度分析这起案件
- 7,林森浩为什么投毒杀黄洋 复旦大学投毒案原因
- 8,林森浩复旦投毒,二判死刑!判的重不重!
1,林森浩为什么杀黄洋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从他人处借得钥匙后,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号楼204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医学动物实验后存放于此处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该室。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室,趁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后将试剂瓶等物装入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丢弃于宿舍楼外的垃圾桶内。4月1日9时许,黄洋在421室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即于当日中午到中山医院就诊。4月2日下午,黄洋再次到中山医院就诊,经检验发现肝功能受损,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病情趋重,转至该院重症监护室救治。林森浩在此后直至4月11日,包括在接受公安人员调查询问时,始终未说出实情。4月12日零时许,公安机关确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并对其传唤后,林森浩才如实供述了其向421室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的事实。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洋系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林森浩为什么要杀黄洋
一、复旦林森浩为什么投毒? 林某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上承认投毒行为,但表示这是个巧合。2013年3月29日林森浩与同学一起做实验,当天想起了上次实验中留下来的药品。正好那天在宿舍,黄洋和其他同学打游戏时说起愚人节快到了,他要想个节目整人。林森浩当时看他笑得很得意,又想起曾听说其他学校也有过用毒来整人的事,就在心里暗想,先投毒“整”黄洋,而投毒是为了给受害人开个愚人节玩笑,让他难受些。 上述是林的辩解,事实上,林是蓄谋已久! 二、检方将动机被归纳为“林某因生活琐事与黄某关系不和,心存不满”。 但警方、检方始终未明确“琐事”的具体内容到底是什么。 三、林森浩其人 1、林森浩(林沐,林木),复旦附属中山医院超声科,学生会副主席,中山大学免推生,得到过第一三共制药奖学金。研究趋向是肝脏这面,业绩也相当优秀。本科中山大学医学院,分到中山医院读博。 在林的性格中,自尊、上进、好强、善良的一半,始终没有停止与苦闷、自责、充满挫败感的那一半的战争。他以自己的方式努力与外界沟通,却始终难觅出口。这场一个人的战争最终以毁灭的方式结束。 2、2013年3月31日中午,林决定下毒。目标是他的室友、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 此时,复旦大学医学院西苑20号楼421室里没有其他人。常住的两个人——林和黄洋——都长年在医院实习,少有同学来这里串门。 林取出试剂瓶,里边是从实验室偷带回来的N-二甲基亚硝胺溶液。这是一种浅黄色油状液体,高毒、无味,易溶于水。这瓶致命的毒药,林储藏已久。 他熟悉这种试剂,过去3年里,林先后将这种试剂注入数百只大鼠体内,制造肝脏纤维化的样本,然后处死它们,以采集数据。 毒药被注入寝室门边饮水机的水槽,致死的将不再是大鼠。 3、在同学与朋友的回忆中,林曾是本科学生会学术部部长,科研能力惊人,论文发表数远超一般学生,热心同乡会的活动,爱打篮球,玩三国杀,甚至擅长讲冷笑话。 他们看到的是一个积极规划人生、在公开场合略带羞怯,但在自己的圈子里擅长沟通合作的瘦高个男生。但即便身处林的圈子,绝大部分人也从未留意林的另外一些特质。很少有人知道林一直在用独特的方式处理与异性沟通上长期积累的挫败感;也少有人留意林在网络上习惯使用的极具攻击性的侮辱性语句——无论是对自己的同学,还是公共人物;至于林的家庭——其实相当普通的平民家庭——以及故乡,则被林更加小心翼翼地隐藏在与人交流的话题之外。 更少有人体会过,迥然相异的两面,在林的内心长期煎熬、发酵——尽管林始终在述说和排遣,以难为人察知的方式。这些不为人知的特质共同构成了一个隐匿于视线之外的林,杀死室友的,是否正是这个看不见的人? 4、饮水机与水票 其实连警方也一直困惑于林投毒的动机。在被警察带走后,林对投毒过程供认不讳,但对动机一直闪烁其词。林曾对警方自称投毒是一个愚人节玩笑,令办案人员很难采信。但林至少向警方提及一次与饮水机有关的争执。 林与黄洋及另一位室友葛林(化名)曾因水票起过争执。黄和葛提出三人平摊购买桶装纯净水的费用,但林拒绝了,他提出,自己喝得少,平摊的方式不合理。 争执以林退出平摊、“自己买水喝”告终,林的同学回忆,3月31日前后,林开始出入隔壁寝室借水。但这次争执应该只是激化了既有的矛盾。早在半年前,林就从QQ好友列表上删除了“五官科-黄洋”,而黄洋当时也将林删除。两个共处一室的室友,自此不在对方的网络联系人之中。 葛林也回忆不起当时两人为什么网络“绝交”,但从另外的消息渠道能够确认,林从实验室偷出致命试剂,正是在随后的半年中。 5、4月7日,黄洋开始鼻腔出血,次日陷入昏迷。医院陷入束手无策的境地。直到4月9日,黄洋的师兄收到短信,提醒注意一种药物。 短信曾被公众猜测为来自林,但短信实际上来自另一位使用试剂做实验的学生,黄洋突然恶化的病情使他想起了实验中的大鼠,这种猜想很快得到证实。4月11日,林被警方带走,并很快承认了投毒的事实。
3,林森浩为什么杀黄洋
2010年8月起,林森浩入住复旦大学某宿舍楼421室。一年后,黄洋调入该寝室。之后,林因琐事对黄不满,逐渐怀恨在心。
2013年3月29日,林森浩在大学宿舍听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愚人节即到,想做节目整人。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
2013年4月1日早上,与林森浩同寝室的黄洋起床后接水喝,饮用后便出现干呕现象,最后因身体不适入院。
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对黄洋中毒事件报案,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
2013年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下午,黄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某某医院去世。
4,如何看待复旦林森浩投毒案中林森浩的行为
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就医期间,被告人又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洋中毒死亡。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复旦投毒案中林森浩的行为体现了哪些心理问题?
“潜意识”与“自尊心”
任何罪犯都有其深层次的犯罪根源和心理,对于林森浩来讲也是如此。社会上有很多人对此案不理解,认为林的行为从投毒到为自己辩解都非常奇怪,难以解释,从而产生各种疑问。我这里站在司法的角度简单论述一下林的行为和司法结果。
结果:无论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难以被认同,反而在侧面暴露了想要投毒加害第三人的想法。
6,林森浩投毒案始末 专家从哪些角度分析这起案件
专家视角
本案宣判后,记者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他认为,辩护人提出的“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说都难以成立。
首先,林森浩在实施明显加害行为时,对结果的发生其实心里非常清楚,这就排除了其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的可能性。
其次,黄洋从中毒到死亡经历了较长一段时间。期间,林森浩如果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只要早些讲出真相,黄洋的死亡后果可能就不会发生。但林森浩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最后冷静地等待黄洋死亡,其主观恶性程度确实很高。”
刘宪权强调,故意伤害致死中的“伤害故意”通常是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发生,比如用刀在受害人非要害部位划割等。而在本案中,林森浩采用致命性毒物侵害对方,所以其主观上不可能只是具有“明确的伤害故意”。
至于“过失致人死亡”,刘宪权也不予认同,因为本案中林森浩有明显的加害行为,并最终导致黄洋死亡。
7,林森浩为什么投毒杀黄洋 复旦大学投毒案原因
1、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从他人处借得钥匙后,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号楼204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医学动物实验后存放于此处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该室。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室,趁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后将试剂瓶等物装入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丢弃于宿舍楼外的垃圾桶内。4月1日9时许,黄洋在421室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即于当日中午到中山医院就诊。4月2日下午,黄洋再次到中山医院就诊,经检验发现肝功能受损,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病情趋重,转至该院重症监护室救治。林森浩在此后直至4月11日,包括在接受公安人员调查询问时,始终未说出实情。4月12日零时许,公安机关确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并对其传唤后,林森浩才如实供述了其向421室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的事实。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洋系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化学品且有严重危害性,而向饮水机内投放大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致被害人接水饮用后中毒。在被害人入院特别是转入重症监护室救治期间,林森浩仍刻意隐瞒真相,编造谎言,杀人故意明显,且实施了以投放毒物为手段的杀人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林森浩仅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不满,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蓄意采取隐蔽的手法,向饮水机内投放剧毒化学品,杀死无辜被害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林森浩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8,林森浩复旦投毒,二判死刑!判的重不重!
林森浩复旦投毒案,一审判决的是死刑,二审只是维持原判。判决是否重很难判断,从法律角度讲,“罪责自负”自己要为自己做的事“埋单”,从人道上来讲,一个生命的失去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要再以另一个生命来“偿还”。
案件进展:
林森浩,在中山医院见习期间,牵涉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被投毒死亡案。2013年4月16日,警方初步认定同寝室的林森浩存在重大作案嫌疑,被刑事拘留。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罪成立,被判处死刑。
2014年12月8日,复旦投毒案二审开庭,控辩双方激辩十三个半小时二审结束,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0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复核死刑判决。
林森浩表示,如果判决最终核准,希望捐献遗体。
目前,此案仍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