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视频教程 > 知识库 >

男子外出打工失联21年后被接回家,男子为何潜逃21年?

本文目录索引

1,男子为何潜逃21年?

21年前,一家三口被害,凶手逃之夭夭;21年后,案犯躲不过命运的“审判”,最终落网。21日,记者从浙江台州椒江警方获悉,先已将21年前一起特大抢劫杀人案主犯罗云洪抓捕归案,至此该起命案积案终于进入尾声。 1996年9月,椒江区洪家镇一糕饼店发生一起致死3人的特大抢劫杀人案。案发后,台州、椒江两级公安机关全力侦查,迅速查清案件事实。 当日,糕饼店店主戴某从劳务市场招募了罗云洪(男,1974年1月16日生)、吴加顺(男,1975年9月15日生,两人均系湖南省凤凰县吉信镇团结村人)两人到其家庭作坊上班,3日后,罗云洪、吴加顺向戴某借款遭拒而预谋抢劫杀人。 图为:作案时用的尼龙绳。  当天夜里,罗云洪、吴加顺采用铁棍击打、绳索捆勒等手段,将戴某儿子杀害,抢走金手链、金戒指等财物后藏尸。凌晨时分,罗云洪、吴加顺使用同样手段将戴某妻子李某杀害,后将戴某骗到楼下杀害并抢走现金300元人民币(下同)后潜逃。几日后,罗云洪、吴加顺在湖南长沙将金手链以2700元价格销赃,各自携款潜逃。 同年11月,警方在湖南省凤凰县抓获案犯吴加顺(已于1997年6月被执行死刑),但主要犯罪嫌疑人罗云洪不知所踪。 21年来,警方从未放弃对罗云洪的追捕,期间先后到广东、新疆、福建、湖南等省市查核线索,但一直未取得实质性突破。 2017年9月4日,浙江省公安厅部署开展命案及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积案攻坚专项行动,椒江警方重启专案侦查,对该案资料、痕迹物证、历史线索进行全面梳理,逐一回访历年来参与侦查、追捕的民警,围绕罗云洪亲戚、同乡、同学等各类社会关系全面开展定向调查。 警方综合相关情报信息,认为罗云洪能够潜逃21年,极可能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经过内查外调,最终在温岭新河工业区发现,一位自称“陈师傅”、“陈继松”的技术员其体貌特征与罗云洪相似,结合其日常行为、口音等情况,确认此人即本案逃犯罗云洪,遗憾的是已经离职。警方综合研判相关信息,罗云洪极有可能潜回凤凰。 警方随即将重心转移到凤凰城区,根据线索,在一民宿附近将罗云洪抓获归案。经审讯,罗云洪对其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罗云洪交代,案发后潜逃到广东深圳做电渡工约一年,后转至福建泉州、浙江温州瓯海等地务工约六年,期间学得模具注塑技术成为技术员。此后,罗云洪在福建、浙江等地辗转多家企业打工,近年稳定在温岭新河某塑料厂内。 现罗云洪已被刑拘,警方将对其进一步审查。 还是那句话,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男子为何潜逃21年?

2,杀人后逃亡21年被捕获,其他4人未逃都指正是在逃人作案,,是否追4人的责任?

按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案件最高刑可到死刑,而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或是死刑的经过二十年的不再追诉,但如果二十年前犯案时已经被公安机关发现列为逃犯的则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仍会被追究其刑事责任,至于你说的其他四人指认的情况可以作为认定逃亡者犯罪的证据,但是并不足够直接确定逃亡者的犯罪事实,还要结合其他证据加以确定,因此,其他四人光指认作用不大,如果其他证据证明他们在犯罪过程中起到作用,依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可以帮助你!(欢迎关注我的新浪微博“吕吕法律人”)

3,抢劫犯逃21年后为何自首?

抢劫犯潜逃21年以为过追诉时效自首,儿子当律师为其辩护。 2018年1月10日,一位中年女性驾驶私家车缓缓驶入黑龙江省某市刑侦大队,车上坐着她年过花甲的父亲,车停稳后,老人独自走向民警,说道:“我来投案,21年前我在山东省日照市犯下了抢劫案。” 时间回到1997年 1997年初夏,在平静惬意的海滨城市日照,连续发生了多起入室抢劫案,且案发时间集中在凌晨,引起社会恐慌。日照市公安机关将该系列入室抢劫案件作为特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经过长时间侦破,犯罪团伙成员纷纷落网。 然而主犯之一张某却逃亡不知所踪,被公安机关列入了通缉名单。 原来,听到风声的张某为逃避法律制裁,携妻子儿女潜逃至东北,隐姓埋名生活至今。 这一逃,就是21年 ● 张某的逃亡生活过得并不轻松。在旁人眼里,他是个老实本分的人,对家庭尽心尽力,对工作任劳任怨,从来不干犯罪的事。可是张某知道自己跟别人不一样,他从不敢在公开场合露面,不敢参与大型活动,不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这么多年也未回过家乡,每逢合家欢庆的节假日,他总是少言寡语,独自伤神。他渴望像别人一样过上正常的生活,但曾做过的错事就像烙印在内心的伤疤,并不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抹去丝毫。午夜梦回之时,张某内心的焦灼与不安,无人知晓。 ● 张某的子女告诉检察官,当初举家外迁时,他们年纪尚小,并不知道父亲涉嫌犯罪。这些年能明显感觉到父亲的忧虑和异常,但他一直沉默,从未对人倾诉过。 ● 令人意外的是,二十余年来,张某经常利用闲暇时间学习法律,还把儿子培养成了一名律师。2018年初,张某听闻公安机关在内蒙古自治区调查当年的抢劫案,以为该案已过20年追诉时效,便在女儿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而他的儿子,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为其父亲担任刑事诉讼辩护人。 ● 看守所提审时,张某问检察官,21年过去了,他的犯罪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不再追究他的罪责。检察官向其详细阐述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指出当年公安机关已经对抢劫案立案侦查,而他在立案后逃避侦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张某听后,沉默片刻,表示坦然接受。 问 我记得法律是有规定追诉时效的,那么张某抢劫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答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问 张某都已经逃了21年了,不是已经过了追诉期限了吗?法律还会管吗?是不是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了? 答 当年这起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因此,不管过去多久,不管犯罪嫌疑人逃得多远,这个案件仍应当追诉,张某都会为他曾经犯下的罪行付出代价,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触犯刑法终究会受到正义的制裁,与其心存侥幸东躲西藏,终日惶恐不安,不如直面自己的过错,坦然接受应有的审判。赎罪之后,才能心安理得,重获新生。 来源:网易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