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行政管理学院,请问北京行政管理学院在哪
本文目录索引
- 1,请问北京行政管理学院在哪
- 2,北京行政管理专科学校排名?
- 3,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点高校排名
- 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在北京哪个区?
-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 6,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7,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到底是什么样的存在
- 8,北京大学的历史沿革
- 9,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在哪
- 10,教育部部属大学中的学院是什么行政级别?
1,请问北京行政管理学院在哪
比照这个方式,就可以方便的找到。
教你一个简单有效的方法:
1、湖南长沙的区号+114、江西南昌的区号+114,询问省工商局的电话号码。
2、以“我是省农业厅的,我现在在(你的具体位置),准备与你们工商局联合发一个农资市场监管的文件,请问你的具体位置在什么地方(甚至可以问具体公交线路)”
3、若你是在外地,就以你是某个公司的名义要发公函的到工商局,可以问邮政编码、具体地址。
100%的灵验。
2,北京行政管理专科学校排名?
北京专科学校排名 序号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所在城市 层次 1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 北京市 北京市 专科 2 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 专科 3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北京市 北京市 专科 4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北京市 北京市 专科 5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北京市 北京市 专科 6 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 专科 7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 专科 8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北京市 北京市 专科 9 北京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北京市 北京市 专科 10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 北京市 北京市 专科 11 燕京华侨职业学院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 专科 12 北京艺术设计职业学院 北京市 北京市 专科 13 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 北京市 北京市 专科 14 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北京市 北京市 专科 15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 北京市 北京市 专科 16 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 专科 17 北京锡华国际经贸职业学院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 专科 18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 专科 19 北京汇佳职业学院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 专科 20 北京科技职业学院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 专科 21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北京市 北京市 专科 22 北京吉利大学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 专科
3,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点高校排名
排名 学校名称 等级 排名 学校名称 等级 排名 学校名称 等级
1 中山大学 A+ 10 华中师范大学 A 19 厦门大学 A
2 中国人民大学 A+ 1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A 20 山东大学 A
3 北京大学 A+ 12 重庆大学 A 21 南昌大学 A
4 北京师范大学 A+ 13 华中科技大学 A 22 上海交通大学 A
5 武汉大学 A+ 14 东北大学 A 23 河海大学 A
6 湘潭大学 A+ 15 浙江大学 A 24 湖南大学 A
7 清华大学 A 16 南京大学 A 25 哈尔滨工业大学 A
8 兰州大学 A 17 南开大学 A
9 吉林大学 A 18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A
B+ 等 ( 39 个 ) : 云南大学、华北电力大学、辽宁大学、北京科技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南大学、山西大学、复旦大学、西南交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郑州大学、南京农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燕山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四川大学、北京理工大学、西南民族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暨南大学、广西民族学院、东北财经大学、内蒙古大学、同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广西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西藏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体育大学、中南大学、浙江财经大学、天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长安大学
B 等 ( 38个 ) : 大连海事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安徽大学、福建师范大学、西北大学、苏州大学、广州大学、汕头大学、新疆大学、云南财经大学、西南财经大学、武汉科技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安交通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长春工业大学、山东师范大学、湖北大学、东华大学、浙江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黑龙江大学、贵州大学、青海民族学院、深圳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贵州财经学院、中国海洋大学、中南民族大学、长春税务学院、中国石油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南大学、延安大学、华南理工大学、西北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
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在北京哪个区?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位于北京市大兴区
行车路线如下:
从北京站乘957路公共汽车;
从机场乘巴士至公主坟,然后转乘631路公共汽车;
在北京西客站下车的学员,出站后西行300米左右在什坊院南口站乘631路公共汽车。所有乘上述公共汽车的学员都在清源西里站下车,沿清源北路西行200米即到。
建议乘坐出租车的学员,上了京开高速公路后,直到黄村出口下高速路,沿辅路前行大约150米右拐(向西),沿清源路西行,在第二个红绿灯路口右拐(向北),然后在第一个路口左拐(向西),沿清源北路西行200米即到。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联系方式如下
总机:010-69248888转3623
网址:http://www.naea.edu.cn/
中国教育干部培训网
总机:010-69249999转8666
网址:http://www.ceat.edu.cn/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工商总局令第51号: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51 号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 长 周伯华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工商总局就《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答问
遵循公平诚信原则 防范三类违法行为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0月20日电新华社记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就刚刚出台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回答提问时表示,办法遵循公平诚信原则,旨在防范合同欺诈等三类突出违法行为,从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问:制定该办法的依据及必要性是什么?
答: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上述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
在2008年之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管,主要依据《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2008年,上述规定被废止,因而现形成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理既无法律法规级的规范,也无规章进行规范的状态。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交易无所不在,与交易相伴的合同行为无所不在。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欺诈;采用恶意串通、贿赂等手段签订合同;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责任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对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依据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并通过规章的实施,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问:办法调整的范围是什么?
答:通过对合同活动的调查和研究,我们认识到,当事人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类较为突出:首先,利用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即合同欺诈;第二,利用合同,采用贿赂、胁迫、恶意串通等方法,牟取非法利益;第三,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
据此,办法调整的范围及主要内容也相应分成以上三个基本部分,并根据每类合同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问:制定办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现实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常常有不平等现象,一方时常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之间不能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样的合同活动不仅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
据此,在制定办法过程中,我们确定并遵循以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以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为基本原则。
问:合同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处理的合同违法行为,应是指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请问,在办法中是如何体现既保护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又有效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答:在我国现实的合同活动中,私权的滥用、甚至被恶意使用的情况比较突出,这种状况干扰合同意思自治、侵犯合同自由、破坏合同公平,不仅导致合同纠纷频繁发生,而且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经济秩序也造成恶劣影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务院专司合同行为监管的行政机关,一方面要在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和采纳的前提下,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要求,对合同活动给予行政指导;另一方面,要依法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的合同违法行为给予监督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行为实施的行政指导及行政处罚都需要针对具体的合同民事活动。这种对合同民事活动的介入是为了促进和保障合同自由、合同意思自治及合同公平,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公平和安全,是为了充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这既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社会公众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
鉴于此,办法针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做出了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另一方面还做出了“推行行政指导”的规定。
问:针对有关单位与个人,为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由于在合同中实施的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的上述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其性质也是恶劣的,应该被禁止。
因此,在办法中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此类行为,从事此类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6,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号110000005747792名称北京鑫融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爱东注册资本3000成立日期2003年06月09日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3号营业期限自2003年06月09日营业期限至2023年06月08日经营范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其它经济合同的担保。登记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发照日期经营状态在营(开业)企业
注册号
110000005747792
名称
北京鑫融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张爱东
注册资本
3000
成立日期
2003年06月09日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3号
营业期限自
2003年06月09日
营业期限至
2023年06月08日
经营范围
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其它经济合同的担保。
登记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发照日期
经营状态
在营(开业)企业
7,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到底是什么样的存在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于2001年12月成立,罗豪才教授任学院院长。学院以创建世界一流学府为目标:立足本国、放眼世界,求真务实、追求卓越,力争成为我国政治学、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科研、教学、培训、咨询和国际交流的重要平台;努力为国家培养公共事业以及相关学科的学术和实践的领军人才。
学院下设政治学、行政管理、公共经济、公共政策、政治经济、城市与区域管理6个系。学院现有专职教师50多名,约1/5具有国外大学的博士学位,教师的学术专业背景横跨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历史学、工程和信息技术,其中多位教授是政府部门的咨询顾问;多位教师被评为北京大学“十佳教师”。
学院拥有自己独立的廖凯原大楼,楼内提供科研、教学、图书、会议、视频和同声传译等一流的设施。
在科研方面,学院倡导学术研究和政策研究并举,院附属的各个研究中心/所的研究课题涉及国际、国家、社会/企业等多层面上的学术和政策问题。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 - 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 - 主要由学院教师组成。学院的科研经费充实,在北京大学人文社科领域中领先。北京大学-美国林肯土地研究院联合研究中心也落户在学院大楼里。这些中心/所是学院师资进行跨学科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平台。
在人才培养方面,学院的教学理念是宽基础、精专业。学院的MPA专业学位教学尤其注重理论联系实践、拓宽学员跨学科的视野。除了MPA专业学位外(包括与国家行政学院的联合MPA 项目),学院还提供多种学术学位教育,包括3个本科方向、7个硕士专业和4个博士专业,并每年为优秀学生提供几十个一万元奖学金。继续教育,特别是政府高级领导干部培训,也是学院教学的重点。
在对外合作和交流方面,学院与国内政府部门联系广泛,并举办《北京大学公共政策讲坛》,定期邀请政府高级官员来学院讲学。在国际上,学院与北美、欧洲和亚洲等国际知名大学(如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普林斯顿大学、伦敦经济和政治学院、巴黎政治学院、李光耀公共政策学院)均有实质意义的合作和交流,并通过《北京大学公共政策国际论坛》邀请各国政府、企业和学术界的领军人物来学院讲学。
8,北京大学的历史沿革
北京大学的历史沿革: 1898年6月,光绪帝颁布《明定国是诏》推行“戊戌变法”,诏书中强调“京师大学堂为各行省之倡,尤应首先举办”。7月3日,光绪帝批准了由梁启超代为起草的《奏拟京师大学堂章程》,正式创办京师大学堂,并任命吏部尚书、协办大学士孙家鼐为首任管理大学堂事务大臣(管学大臣),许景澄任中学总教习,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任西学总教习。 9月21日,慈禧太后与守旧派发动戊戌政变,百日维新失败。但是,京师大学堂得以保留。京师大学堂是当时中国最高学府和最高教育行政机关,也有学者认为是中国近代正式设立的第一所新式大学。京师大学堂的建立在中国近现代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着中国近现代高等教育的开端。 扩展资料: 京师大学堂,是北京大学在1912年5月之前使用的旧名。作为戊戌变法的“新政”之一,学校创办于1898年7月3日,是中国近代第一所国立大学,其成立标志着中国近代国立高等教育的开端。 京师大学堂是当时国家最高学府,最初也是国家最高教育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统辖全国教育。《京师大学堂章程》中提到其办学方针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后历经“戊戌政变”、义和团运动、八国联军侵占北京等变故,京师大学堂屡遭摧残,以致停办。 1902年,清政府重建京师大学堂,设速成、预备两科,创办于1862年洋务运动期间的京师同文馆也并入大学堂。同年,京师大学堂仕学馆、师范馆成立,师范馆为北京师范大学(以及由北京师范大学临时西迁中创办的西北师范大学)的前身。1912年5月4日,京师大学堂更名为北京大学,旋即冠“国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所冠名“国立”的大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大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京师大学堂
9,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在哪
北京国家行政学院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6号。 国家行政学院是国家行政机关设立的进行公务员培训的专门机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可分为国家行政学院和地方各级行政学院,前者主要针对国家行政机关中的高、中级公务员开展培训工作,后者则以培训行政机关中的中、初级公务员为主要目标。 1988年在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中提出筹建计划,会议由李鹏主持。国家行政学院的职责是培养国家中高级公务员。筹建工作由中国人民大学负责,由国务院领导。11月15日,举行开学典礼。 扩展资料:行政学院工作应当遵循下列方针: 1、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2、坚持科学发展,突出特色,发挥优势,以政府工作为主题,建设特色鲜明的教学培训体系、科学研究体系和决策咨询服务体系。 3、坚持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三位一体,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4、坚持开放办学,立足国内、面向世界,广泛开展与境内外有关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5、坚持从严治院、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加强学风院风建设。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家行政学院建立 百度百科--行政学院
10,教育部部属大学中的学院是什么行政级别?
全国公办本科高校机构规格正厅局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管理的一批高等学校,是中央部门直属高等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接管理一批高等院校,目的是在探索改革上先走一步,在提高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经过世纪之交全国高校管理体制的调整,一批实力较强、学科特色鲜明的高校均划归教育部直属管理,建国以来国家历次所确定的全国重点大学多为教育部直属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