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叉车撞人真相,烟台男子为何驾驶叉车疯狂撞人?
本文目录索引
- 1,烟台男子为何驾驶叉车疯狂撞人?
- 2,驾驶叉车疯狂撞人事件发生在哪里?
- 3,开叉车撞人被击毙的男子是哪里的?
- 4,厂内叉车险些撞人反思怎么写
- 5,我在工厂开叉车撞人怎么处理
- 6,在厂内开叉车撞伤人,单位可以对司机怎么处理
- 7,叉车撞人属于什么事故
- 8,公司的叉车在公司撞伤人属于非交通事故吗?
1,烟台男子为何驾驶叉车疯狂撞人?
驾驶叉车疯狂撞人 到底怎么回事? 从烟台公安官方了解到,6月25日7时20分,烟台市公安局110接到报警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8路车终点站附近, 一人驾驶叉车疯狂撞人。为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多方制止未果的情况下,处警民警果断开枪将其击毙。 经查,犯罪嫌疑人王志华,男,45岁,黑龙江省绥化市人。现场1人被撞身亡,10余人受伤,多辆车受损。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我国《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驾驶叉车疯狂撞人事件发生在哪里?
6月25日在烟台芝罘区发生了一起惨案,当时有一人驾驶叉车疯狂撞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警方到达现场制止未果,为了保证群众的安全只能将其击毙。事情始末到底是怎样的呢?从曝光的视频来看,现场一片混乱,叉车上的人已经几近疯狂。 事情发生在当天早上7点半左右,烟台公安局接到了报警电话,芝罘区的八路公交终点站附近有辆叉车正在疯狂撞路人。挂掉电话后警方赶往现场,当时叉车上的人完全两耳不闻外声,屏蔽了警方的制止警告。 警方多次进行制止却未能成功,这个时候还有群众被撞受伤,为了确保路人的安全,用枪将叉车上的人击毙,强行制止了他疯狂的行为。经过警方调查,这名被击毙的犯罪嫌疑人名叫王志华是黑龙江人,今年45岁。 王志华驾驶叉车导致一人死亡,十多个群众受伤,而且路边的好几辆车都受到损伤,至于王志华这么做的原因还在调查中,整个事件下来许多群众都受惊,可见现场是多么的可怕,幸亏警方将嫌疑人击毙,才阻止更恶劣的情况发生。
3,开叉车撞人被击毙的男子是哪里的?
6月25日7时左右,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与化工路交口,一男子驾驶叉车在马路上横冲直撞,见人撞人,见车撞车,疯狂举动在周边路段持续了几个来回,最后男子被警方当场击毙。 烟台警方在通报中称,“为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多方制止未果的情况下,处警民警果断开枪将其击毙”,事件中1人被撞身亡,10余人受伤,多辆车受损;犯罪嫌疑人叫王志华,男,45岁,黑龙江省绥化市人。
4,厂内叉车险些撞人反思怎么写
尊敬的领导,同事们! 我是叉车班2号叉车司机,在5月10号下午,从成品车间转运AA货物,到物流场拐弯处,由于我粗心大意,没有集中精力开车,险些撞到过往的同事,为此,我向领导和同事们保证,今后,我要以此次险情为教训,认真工作,提高技术水准,上车保持好的精神状态,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定,确保安全高效完成叉车作业任务!
5,我在工厂开叉车撞人怎么处理
当事人在工厂开叉车撞人怎么处理要看情况具体分为:1、开叉车撞人,如果开叉车的司机是受雇于单位,则应当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开叉车的司机是受雇于个人,则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3、双方对赔偿纠纷,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在工地上、工厂内、仓库里、车间内等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都不能算作是交通事故,在这些地方发生的遇车事故,有极大可能属于工伤事故,所以可以从工伤这方面进行维权,工伤的处理流程为: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赔偿。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那么只能按照一般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来维权了。 事故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划分的,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来确定。交警的责任划分结论将会是下列五种责任情形之一,即一方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则承担不同的责任,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比例也会不一样,因为赔偿责任是以承担的事故责任为主要依据的。厂里保险是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要符合规定才能报销,而且事故的一些赔偿是没办法通过保险解决的。因为工作任务造成的,是厂里先赔偿,肇事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单位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如果与工作无关,直接是肇事者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6,在厂内开叉车撞伤人,单位可以对司机怎么处理
看情节,来定论,分责任方处理解决;请你不用担心,如果不是你的过错,工厂会不会处理你的,更不会开除;如果是你人为造成的,轻伤你愿意付医药费,工厂不会开除你的,你和被撞人协商解决即可。如果撞的严重,工厂出医药费,会对你的行为有保留意见;签了合同,不会轻易的开除你的,再说,那个人没有犯错的时候,工厂会给你机会的,别太担心了。现在都招不到人,你平时表现好的话,工厂会培养你的;怎么会一次的小错,而放你走呢。原你天天好心情。
7,叉车撞人属于什么事故
法律分析:叉车如果在园区等工作区域内发生事故,是安全生产事故,不属于交警的管辖范围。叉车是机动车,但是是一种特殊的机动车,其登记机关属于质量技术监督局而不属于交警队,其驾驶资格的取得也与普通的机动车不同。由于叉车属于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又比较特殊,因无证上岗、超限装载、设备故障,人货混载、车速过快等原因造成的叉车伤人事故也比较常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8,公司的叉车在公司撞伤人属于非交通事故吗?
公司的叉车在公司撞伤人属于非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