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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剧中披露他人手机号码构成侵权,网剧中披露他人手机号码构成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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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剧中披露他人手机号码构成侵权,制作方被判赔多少?

网剧中披露他人手机号码构成侵权,制作方被判赔4000元。 某网络热播剧公开使用了黄某实名购买的手机号码,导致黄某频繁遭受陌生电话及微信好友验证通知的侵扰,黄某以该剧的制作方A公司与B公司侵害其隐私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消息,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涉案手机号码被涉案网剧不当披露,造成了黄某私人生活安宁被侵扰,超出了合理容忍的限度,对此制作方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害。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赔偿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和律师费1000元。 扩展资料 网剧制作方表示已及时对画面进行处理不存在过失: 对于起诉,一家制作公司辩称,涉案手机号码系在拍摄期间由剧组授权工作人员购买,并由剧组合法使用。其无侵权事实,更无侵权故意,主观上无过错。 2019年11月8日,在发现该剧第八集中出现了手机号码后,公司立即对相关画面进行了模糊处理,并于2019年11月10日将处理后的视频资料传予视频平台方,在当日完成替换,主观上无过失。 且黄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网剧中出现手机号码与其隐私被侵害有关,更不能证明该行为扰乱其正常生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黄某诉讼请求。 另一家制作公司则称,其非涉案网剧的承制方,仅是该剧的出品方,未参与制作过程,对视频内容没有审查、监督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潇湘晨报-网剧中披露他人手机号码 法院一审认定构成侵害隐私权

网剧中披露他人手机号码构成侵权,制作方被判赔多少?

2,网剧中披露他人手机号码构成侵权?

9月27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某网络热播剧公开使用了黄某实名购买的手机号码,导致黄某频繁遭受陌生电话及微信好友验证通知的侵扰,黄某以该剧的制作方A公司与B公司侵害其隐私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涉案手机号码被涉案网剧不当披露,造成了黄某私人生活安宁被侵扰,超出了合理容忍的限度,对此制作方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害。 一审判决结果为A公司与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和律师费1000元。 扩展资料: 对于此案,法院认为 在主观过错上,根据在案证据,第一,制作方在涉案网剧中使用涉案手机号码,未采取任何风险防范措施。虽然A公司主张拍摄时委托剧组人员购买了涉案手机号码,属于有权使用,但并无确实证据证明,黄某亦不予认可,法院对此不予确认。 第二,即便如A公司所言,制作方作为专业的影视剧制作单位,其有能力理解并判断一部影视剧从制作到播出的正常周期,然而从黄某现持有涉案手机号码的情况可知,A公司所称合法使用的期间明显短于涉案影片制作与播出的正常周期。 第三,现有技术和艺术表达方式均能给制作方提供多种方法和选择,处理真实信息呈现的问题,以降低侵权风险,结合该案案情,有关处理方式简单易得,不会因此让制作方承担过高的制作成本。基于以上分析,制作方对涉案网剧画面使用涉案手机号码,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对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存在过错。 综上,涉案手机号码被涉案网剧不当披露,造成了黄某私人生活安宁被侵扰,超出了合理容忍的限度,对此制作方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害。 参考资料来源:金融界-网剧中披露他人手机号 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3,网剧中披露他人手机号码构成侵权,这是哪部网剧?

现在各种各样电视剧层出不穷,一旦涉及侵权事件就绝不是小事。前阵子就有网友发现了自己手机号居然出现在了电视剧上,因为电视剧有了热度所以自己手机号也成为了“热线电话”,最近某公众号就出了这个消息:某网播热剧在播出过程中披露了他人手机号直接构成了侵权。 一、事实真相是如何呢? 根据官方消息是:该网络热度剧公开使用了黄某手机号,这个手机号是他实名购买的。就是因为手机号暴露,所以导致黄某常常收到陌生电话还有微信好友添加通知、手机短信彩信等信息干扰。信息暴露致使自己正常工作和生活受到了叨扰,所以黄某以该剧制片方、出品方侵权为理由将其控诉至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该网剧确实没有对出现的手机号进行画面处置,导致其手机号发生在了该网剧的第八集中。 二、如何处置? 法院在判决过程中,主要是看四个方面:1、因果关系,2、损害的后果,3、主观错误,4、加害行为。在该案调查过程中,被告方有一家公司说自己已经将该号码购置并且在发现以后两天内就给了视频方。但是对于这个事情,黄某是不知情的。所以无论是否被告如何狡辩,都已经给黄某生活带来了极大负面影响。另外,即使说视频已经处理过了,可是处理过视频还能被网友发觉依然存在继续侵扰的潜在风险。所以,法院给的官方处决是被告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10天内赔偿黄某精神损害费与律师费。 关于这件事情,网友评论众说纷纭,但是很多人关心的还是到底是哪部网剧,对于网剧名并未公布。只是这种事已经出现的不止一次了,希望各位制片方还是要审慎啊!

4,一直不解,在动漫中出现其他剧中的人物算不算侵权?

首先我们要看这个动漫人物有没有授权给这部动漫,如果有的话,那这个动漫人物的出现就不算这个动漫有侵权行为,但是如果回头上的授权,那么这就是侵权行为了,是要受到舆论的谴责以及被侵权公司的官司的。 肯定有人问什么算是授权呢?那就给他大家讲一下,但是我觉得光讲定义你们也不太可能明白。那我就直接用这样用一个例子来举例好了,就比如说:我在某个平台发布了一个小视频,然后有一个人要来转发我的视频,那我当然是很开心的。但是我不欢迎,一个人未经我的允许直接把我的视频搬到他的微博,哪怕标注了这个人是我,这个也是绝对不行的。 未经你所使用的人物的授权,你要是做了超越你权限的事情,那你是侵权的。例如,你没有被允许将我的照片移到你的微博或其他平台上,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另外还有其他类型的侵权。这种不涉及商业问题的侵权行为,将产生严重的侵权问题,将受到来自社会极大的谴责。更重要的是,本案的主题是动画中的其他角色都涉及商业问题,如果严重的话,他们会受到诉讼。 不过动画里面如果只是一笔带过的玩梗,其实应该不算侵权,这个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来管束,但是如果没有跟对方公司打招呼,对方还是可以算你侵权的。

5,网剧披露他人手机号码,法院是如何宣判的?

网剧中披露他人手机号码,法院一审认定构成侵害隐私权。 某网络热播剧公开使用了黄某实名购买的手机号码,导致黄某频繁遭受陌生电话及微信好友验证通知的侵扰,黄某以该剧的制作方A公司与B公司侵害其隐私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涉案手机号码被涉案网剧不当披露,造成了黄某私人生活安宁被侵扰,超出了合理容忍的限度,对此制作方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害。 扩展资料 隐私权是民众的基本民事权利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民事权利,在立法导向和法律实施层面均呈现强化保护的趋势。在此背景下影视剧制作行业有必要强化公民权利保护的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注意义务,遵循安全且必要的原则,避免因为行为不当,造成对他们私人生活安宁的侵扰。 本案被告作为制片方,希望在艺术创作过程中为观众呈现完美的艺术效果是可以理解的,但选择恰当的艺术表达方式避免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才是艺术表达的应有之意。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青年网—热播网剧“曝光”他人手机号码,谁该担责?法院判了!

6,某网剧纰漏他人手机号构成侵权,给当事人造成了什么影响?

从2019年11月5日开始,这个被泄露了手机号码的黄某就一直接到各种骚扰电话,还有验证好友的信息,严重扰乱了他自己正常的工作和学习,在工作期间和学习期间要对这些电话和信息进行处理,耽误他自己的原有进度。 而之后黄某也是经过了解,才得知原来自己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出现了在某个热播的网剧第八集中,没有打码,也没有模糊处理,导致自己的信息被广大的观众看到,所以造成自己生活和学习上巨大的困扰。 而之后黄某也是对网剧的两个制作方提出了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50000元和律师费1000元以及因为维权而造成的误工费1000元。 虽然两个制作方都认为自己没有错,因为后期他们发现了这个问题之后,马上进行了处理,从主观来讲是没有过错的。 但是结合法院的判决,是认为不管黄某的生活有没有受到骚扰,他的个人手机号码被泄露都是侵犯了他个人隐私信息的。 所以最后也是判决了两家制作方赔偿黄某精神损害费3000元和律师费1000元,一共是4000元的赔偿。 首先我们不说这个赔偿是不是过少了,但是从11月开始的期间,电话号码被很多人拨打还有发短信,都是对黄某生活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平时收到消息要处理,接到电话也要处理,虽然可能一次只是几秒钟或者几分钟,但是这也是影响了黄某的学习和工作,并且手机号码是属于个人的隐私信息。 制作方自己授权工作人员去购买的手机号,是不是合法的也不知道,而就算之后打码了手机号,但是互联网是有记忆的,即使是几秒的暴露电话,也是会被广大的观众熟记,很多出于好奇,就会不停拨打这个号码,更会发送验证好友的消息。

7,问个法律问题:乱翻别人的手机犯不犯法,如果犯法犯哪条

属于犯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扩展资料: 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相关规定: 1、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8,手机店销售侵权手机.工商会怎么处罚?

回答
1、工商查处你很可能是以商标侵权为由来查的,罚款数额并非手机售价双倍,具体数额由工商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2、不使用仿名牌LOGO,不会构成商标侵权。但是仍然可能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处罚;
3、国内水货在商标法领域属于平行进口,是否可以构成商标侵权,理论界有纷争。目前来说,没有商标侵权的法律风险。但工商仍可能从产品质量等方面下手查处。

9,网剧中披露他人手机号码一案,该案件的详情始末是什么?

这名被泄露了电话号码我们称他为黄某,从2019年11月5日开始,他就开始一直接到各种骚扰电话,还有短信以及好友验证的信息,对他的生活和学习都产生了非常不好的影响。 之后他也是通过自己的朋友还有查询得知,原来是因为某部网剧中第八集出现了自己的电话号码,而自己的号码也没有经过打码或者模糊处理,就被广大的观众看到了,之后便接到了无数的骚扰电话和信息。 而黄某也是奖网剧的两个制作方起诉到了法庭,要他们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费50000元和律师费1000元,和因为维权而导致的误工费1000元,总工室52000元。 对此制作方也是各有说辞,一方认为自己只是出品方,对另一个制作方的内容没有审查和监督的义务,所以不关自己的事;而另一制作方则表示购买这个电话号码是授权了自己公司的员工,至于员工购买也是通过合法的途径购买,并且在电话号码被爆出后,其制作方也是马上进行了后期处理,所以主观上没有多大的过错,也不承担这个责任。 最后法院还是判决了两家制作方赔偿黄某3000元的精神损害费和1000元的律师费,原因则是因为制作方购买电话号码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是合法的,其次电话号码的暴露本就是对黄某造成了隐私泄露的危险,不管有没有对他生活造成困扰,其性质也是违背了隐私信息受保护的原则,因为黄某的维权是有效的。 而我们日常生活中电话号码也是属于个人的隐私信息,就算是在电视中短暂出现几秒,其后果也是不堪设想的,因为互联网是有记忆的,就算后来处理了,但是当下记下电话号码的仍然有很多人。

10,别人网上贷款私自留下我电话号码我并不知情,款期已到不还款,我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有侵犯我的隐私权吗

没有法律责任,若不是以您的名义办理的贷款,没有实际消费贷款金额,跟放款机构说明这个情况即可。但是有侵犯到隐私权了。 遭遇冒名贷款该如何正确解决: (1)任何事情都是需要讲证据的,所有得先仔细想想如何证明并不是本人而是被冒名贷款了。所以,您需要跟贷款机构进行沟通,说明并非本人向其办理了贷款(要将自己什么时候丢失的身份证,什么时候补办的情况说清楚),且确保有丢失身份证后的补办记录。 (2)当然您可能被贷款机构拒绝的,反而是在自己被冒名贷款后却遭贷款恶意催收,这个时候千万不要自己还!贷款机构要催收,因为虽然他们只要找这一单的业务员了解一下,就能搞清楚是您是被冒名贷款的,但解决他们被骗的损失问题的方案之一就是再骗您一下。所以,如果贷款机构再来催收的话,您不要被其吓到或者嫌事情复杂就自认倒霉了,反而要坚定自己的立场:我不欠你们的钱,是你们被人骗了。如果不信,就请走法律程序。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贷款年利率在24%以内的受国家法律保护。对于违规收取高额费用,以及存在恶意催收、暴力催收等不法行为的,也可以向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举报。若发现有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等非法手段催收的,当事人也可以向各地公安机关举报。 2、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3、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参考资料: 网上贷款-百度百科 《宪法》-百度百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