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类证明不开具,公安部规定有哪18个证明不用开
本文目录索引
- 1,公安部规定有哪18个证明不用开
- 2,公安机关不再出具18种证明有哪些
- 3,公安机关不再开具18类证明有哪些
- 4,公安机关不再开具的18类证明有哪些
- 5,公安部下发不予开18项证明须知
- 6,派出所不开的18种证明
- 7,遇到办事单位要改名证明,派出所不给开的情况怎么办?
- 8,公安机关18类证明不再开具有哪些
- 9,公安部18项不开证明是否包括无犯罪记录证明?
1,公安部规定有哪18个证明不用开
公安部规定不用开的18个证明: 1、居民身份证从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2、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等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3、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4、持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5、偿还能力证明;6、生存(健在)、死亡证明;7、亲属关系证明;8、婚姻状况证明;9、居民身份证丢失证明;10、家庭收入状况证明;11、实际居住地证明;12、人员失踪证明;13、保险事故证明;1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15、各类证件、印章的丢失证明;16、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17、房产情况证明;18、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 扩展资料: 证明的开具应在法律上有一定根据 对于层出不穷的奇葩证明,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公安资深专家魏克托。魏克托分析认为,并不是所有证明都不该开,有些证明还是有必要的。首先,证明是将某一事实经由国家机关确认的过程,能够将事实上升为法律事实。 在涉及很多法律事务,如财产的继承、转让、分割等等,由国家机关出具的证明的最大用处在于保障这些事务的准确性、严肃性,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如果没有户籍证明,那些老板可能一下子冒出无数兄弟姐妹来瓜分财产。户籍证明依托的民事登记制度是世界各国实行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也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证。 对他人而言,你妈是你妈,不具有不言自明性。从法律上看,你妈是你妈只是一个简单事实,要上升到法律事实的层面就必须经过登记、出示证明,被国家确认过了,你妈才是你妈,即使没有血缘关系,只有领养关系也是你妈,而不是自己想当然。 其次,有些证明是出于相关部门或机构的现实考量。比如说发达国家签证材料要求很高,原因是中国的非法滞留者逐年增多。需要提供直系亲属证明,一来是防止发生意外时国内无人通知,二来是为了防范滞留不归,直属亲属隐含担保人之意。 再比如说,一些特定行业要求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法律明文规定的有法官、警察、检察官、教师、建造师、开锁业从业人员、律师等,这些职业大部分都要求高于一般工种的职业道德,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要求也是出于对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的考虑。 证明虽然有用,但实际过程中,很多证明被滥用了,也就成了被社会集中吐槽的“奇葩”证明。魏克托认为,立法的落后、信息共享系统不完善、部分政府部门滥权设置障碍是主要原因,要想改变应该多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完善陈旧落后的法规,引入民事登记制度等,让“任性”的权力得到监督和约束。 许多无必要的证明存在原因追究到最后往往是制度上的缺陷,但由于权力无监督、无约束,相关部门始终缺乏完善的动力。对有可能承担责任的事情,部门与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对有寻租空间的授权性质事务,则设置烦琐的重重关卡。 许多带来不便的证明,还是由于信息系统不完善、过去马虎的登记方式未能及时更新等技术性问题。由于过去简陋的管理方式,户口登记随意,手工书写潦草,户籍档案不规范,内容不齐全十分常见。实际工作中,各地公安之间信息不共享,公安与民政、计生等部门之间信息不共享的情况很普遍。而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信息联网实现共享应该是消灭烦琐证明的突破口。 参考资料: 人民网-公安部官微晒清单:18个证明不该由公安开
2,公安机关不再出具18种证明有哪些
公安部介绍了18种不该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内容如下: 1、身份证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2、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3、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身份证明的 4、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5、偿还能力证明 6、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7、亲属关系证明 8、婚姻状况证明 9、身份证丢失证明 10、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11、实际居住地证明 12、保险事故证明 13、人员失踪证明 1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5、各类证件、印章丢失证明 16、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17、房产情况证明 18、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 2017年稍早时候,关于各级行政部门要求公民开具各类证明的吐槽层出不穷,如出国旅游要开取“你妈是你妈”证明,女子前往监狱探监要求前往派出所开具”老公是老公“证明,老年证丢失被要求开取”丢失证明“,这些繁琐的证明手续也一度引发基层民警吐槽。 一些基层民警在开具各类证明后会附言理论,直斥有关单位无事生非、为民添乱。据了解,除了特定的办理业务事项外,派出所一般可开具的证明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证明事主身份信息的,例如出生年月日、户籍信息、个人户口注销证明和报失护照、身份证遗失等证明;还有一类就是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相关证明,例如无犯罪记录证明、案件受理回执,以及是否属五种不准出境对象的证明。 今年5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在讨论确定进一步简政放权、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时,对于媒体报道的公民出国旅游被要求开“你妈是你妈”的证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斥责:“这简直是天大的笑话。” 其后,公安部发言人在解释当下“奇葩”证明频出的原因时称,公民户籍、教育、就业、生育、医疗、婚姻等一些基本信息处于分散、割据的碎片化状态,不能实现部门间、地区间互通共享或共享程度不高。 此外,一些基层部门和单位也存在懒政、推卸责任甚至设租寻租的问题,需要各部门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整改。 扩展资料: 18种不该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解释如下: 解释一、身份证15位升18位,第十八位是校验码,采用11进制,其中第十一个数由固定公式算出,相关单位可登录互联网查询,无需派出所出证明。 解释二、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也不知情。公民应到公证机关去做公证。 解释三、身份证丢失或损坏,可到市(县、区)局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即可领取)。补办身份证没有附加条件。 解释四、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其他身份信息证明。 解释五、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不在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公民可到公证机关寻求公证。 解释六、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 解释七、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况之内,派出所不知情。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解释八、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机关,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取证。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解释九、公安机关对丢失身份证的补办,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丢失即予办理,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解释十、家庭收入情况不属于派出所工作业务范围,派出所不知情。因此公民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解释十一、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公民应到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证明。 解释十二、保险公司内部有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派出所无法对现场损失作出核定。 解释十三、宣告公民失踪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畴,不是派出所的责任范畴,派出所无权证明人员是否失踪。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证明。 解释十四、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解释十五、公民因各类证件、印章丢失到派出所登记备案的,派出所给予出具报案登记证明,只证明该人曾有报案登记,至于是否丢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解释十六、现实表现证明属政审范畴,应由组织出面了解,个人索取属于非组织行为,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解释十七、公民房产情况不在公安机关业务范畴之内,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公民应到责任单位房产部门或公证机关索取证明。 解释十八、任何劳动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让就业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审,是对就业者的歧视,是违法的。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因此,派出所对个人持调查表的不予出具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不再出具18种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潼关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不再出具18种证明
3,公安机关不再开具18类证明有哪些
●身份证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解释:身份证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验码,采用11进制,其中第11个数由固定公式算出,相关单位可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无需派出所出证明。 ●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解释: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也不知情。公民应到公证机关去做公证。 ●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身份证明的 解释:身份证丢失或损坏,可到市(县、区)局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即可领取)。补办身份证没有附加条件。 ●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解释: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其他身份信息证明。 ●偿还能力证明 解释: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不在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公民可到公证机关寻求公证。 ●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解释: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 ●亲属关系证明 解释: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况之内,派出所不知情。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解释: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机关,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取证。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身份证丢失证明 解释:公安机关对丢失身份证的补办,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丢失即予办理,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实际居住地证明 解释: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不知情。公民应到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证明。 ●保险事故证明 解释:保险公司内部有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派出所无法对现场损失作出核定。 ●人员失踪证明 解释:宣告公民失踪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畴,不是派出所的责任范畴,派出所无权证明人员是否失踪。 ●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个人索取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各类证件、印章丢失证明 ●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房产情况证明 ●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
4,公安机关不再开具的18类证明有哪些
1.身份证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解释:身份证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验码,采用11进制,其中第11个数由固定公式算出,相关单位可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无需派出所出证明。 2.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解释: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也不知情。公民应到公证机关去做公证。 3.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身份证明的 解释:身份证丢失或损坏,可到市(县、区)局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即可领取)。补办身份证没有附加条件。 4.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解释: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其他身份信息证明。 5.偿还能力证明 解释: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不在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公民可到公证机关寻求公证。 6.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解释: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 7.亲属关系证明 解释: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况之内,派出所不知情。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8.婚姻状况证明 解释: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机关,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取证。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9.身份证丢失证明 解释:公安机关对丢失身份证的补办,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丢失即予办理,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0.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解释:家庭收入情况不属于派出所工作业务范围,派出所不知情。因此公民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11.实际居住地证明 解释: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公民应到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证明。 12.保险事故证明 解释:保险公司内部有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派出所无法对现场损失作出核定。 13.人员失踪证明 解释:宣告公民失踪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畴,不是派出所的责任范畴,派出所无权证明人员是否失踪。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证明。 1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解释: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15.各类证件、印章丢失证明 解释:公民因各类证件、印章丢失到派出所登记备案的,派出所给予出具报案登记证明,只证明该人曾有报案登记,至于是否丢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16.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解释:现实表现证明属政审范畴,应由组织出面了解,个人索取属于非组织行为,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7.房产情况证明 解释:公民房产情况不在公安机关业务范畴之内,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公民应到责任单位房产部门或公证机关索取证明。 18.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 解释:任何劳动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让就业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审,是对就业者的歧视,是违法的。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因此,派出所对个人持调查表的不予出具证明。
5,公安部下发不予开18项证明须知
1、居民身份证从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解释:居民身份证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验码,采用11进制,其中第11个数(即10)用“X”表示,其由固定公式算出,相关单位可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无需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2、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等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同一个人的
■解释:公民应当到公证机关,由公证机关来公证证明。
3、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
■解释: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公民可以到市(县、区)公安局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身份证,同时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两个工作日即可领取)。公安机关在办理补办身份证上没有附加条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4、持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解释: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身份信息证明。
5、偿还能力证明
■解释: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6、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解释: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
7、亲属关系证明
■解释: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围之内,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8、婚姻状况证明
■解释:婚姻状况属于民政部门的责任范畴,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开取证明。
9、居民身份证丢失证明
■解释:公安机关对丢失居民身份证的补办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丢失即刻给予办理,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0、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解释: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11、实际居住地证明
■解释: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公民应到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证明即可。
12、人员失踪证明
■解释:宣告公民失踪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畴,派出所无权证明人员是否失踪,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证明。
13、保险事故证明
■解释:保险公司内部有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勘查,公安派出所无法对现场损失作出核定。
1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解释: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公安派出所给予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出具。
15、各类证件、印章的丢失证明
■解释:公民因各类证件、印章丢失到派出所登记备案的,派出所给予出具报案登记证明,只证明该人曾报过案登记,至于是否丢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16、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解释:现实表现证明属于政审范畴,应由组织出面了解,个人索取属于非组织行为,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7、房产情况证明
■解释:应到责任单位房产部门或公证机关索取证明。
18、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
■解释:任何劳动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让就业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审,是对就业者一种歧视,是违法的。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因此,派出所对个人持调查表的不予出具证明。
6,派出所不开的18种证明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规定了派出所不开具的证明的详细内容;不开具的情形分三种: 第一种: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第二种:对于下列 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第三种: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不用需要派出所来办理: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7,遇到办事单位要改名证明,派出所不给开的情况怎么办?
派出所不给开,你可以到你户口所在地的这个社区街道办事处去给开一个嘛,现在政府办事不是都不要证明了吗,你们那个什么教育局是干啥呢,实在不行,你可以找关系开个证明嘛,这都是小事情,你可以拿着户口本和身份证去社区给你开个证明,证明你是同一个人就行了。或者你直接去省教育局去找是谁要求你开这个证明的,能不能把户口本全部复印一遍就行了 ,小地方随便找个关系给你开个证明就行了。
8,公安机关18类证明不再开具有哪些
1、身份证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2、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3、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身份证明的
4、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5、偿还能力证明
6、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7、亲属关系证明
8、婚姻状况证明
9、身份证丢失证明
10、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11、实际居住地证明
12、保险事故证明
13、人员失踪证明
1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5、各类证件、印章丢失证明
16、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17、房产情况证明
18、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
9,公安部18项不开证明是否包括无犯罪记录证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公安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 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 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 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的几种情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 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参考资料来源:公安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