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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本文目录索引

1,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国管财〔2006〕426号,2006年11月13日印发)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

第四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是国务院批准的、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第五条 会议审批程序

一类会议。经批准后,会议接待、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工作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二类会议。各单位应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召开的二类会议的报批文件(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后,按程序报批。各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召开一个二类会议,需要召开多个的,应阐述理由。

三类会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费预算指标,从严审批。

第六条 会议天数

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3天,三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

第七条 会议人数

二类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

三类会议与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第八条 会议地点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定点饭店名单及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渠道

会议费用由组织召开会议单位承担,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房租费
伙食补助
其他费用
合计
备注

一类会议
250
80
70
400
含会议室租金

二类会议
170
80
50
300
含会议室租金

三类会议
150
80
30
260
含会议室租金


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按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执行。

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其他费用包括交通、文件印刷、夜餐、办公用品、备用药品等。

第十二条 会议费报销

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财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国管财字第049号)同时废止。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2,会议费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3,会议费包括哪些内容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扩展资料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十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4,会议分类及会务标准

会议分类及会务标准
一类会议:1、上级领导到访汇报会
二类会议:1、中层干部会议2、年终总结会议3、中层干部述职会议4、职工代表大会5、兄弟单位领导来访6、员工大会7、传达上级公司工作会议
三类会议:1、视频会议2、专题报告会3、领导例会
四类会议内:1、各部门业务会议2、各党支部会议3、工会组织会议4、部门协调会议
一类会议要求1、座位牌2、参会人员名单3、会议议程4、汇报资料5、莹屏欢迎词6、纸、笔、文件袋7、茶水、矿泉水8、纸巾(小毛巾)8、领导指定配的东西9、半小时倒水10、摄影、摄像。
二类会议要求1、应急预案容2、座位牌(主席台、中层干部、部门)3、会议议程4、报告做成PPT会场放映5、领导报告(单位领导、中层干部、代表)6、茶水、矿泉水7、纸巾(小毛巾)8、横幅10、纸、笔11、摄影、摄像。12、半小时倒水
三类会议要求1、茶水2、半小时倒水
四类会议要求1、茶水

5,什么是三类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为4类。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扩展资料: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为4类。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应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严格控制会议审批和会期。 参考资料:人民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为4类 严控会议审批和会期

6,会议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哪些单位

2013年9月13日,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财行〔2013〕286号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会议分类和审批,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管理职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附则7章31条,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7,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介绍

2013年9月13日,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财行〔2013〕286号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会议分类和审批,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管理职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附则7章31条,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补充规定》(国管财〔2007〕217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8〕331号)同时废止。

8,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管理办法,违反规定包括哪些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9,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党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201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