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四化两型,四化是哪四化
本文目录索引
- 1,四化是哪四化
- 2,什么是“四化两型”?
- 3,求一篇“四化两型”的文章,3000字啊!!!下星期要啊!!谢谢了啊!!!
- 4,“四化两型”内容是什么?
- 5,四化两型的战略提出
- 6,求乡镇党代会报告提纲
- 7,谁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全文?谢谢,
- 8,四学四化具体内容是什么?
- 9,四新四化具体内容是什么?
- 10,四新四化内容是什么
1,四化是哪四化
十一五”期间,以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为特征的“新四化”进程将全面加速,我国经济将因此而释放出巨大的活力。
工业化加速是指中国目前的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已位居世界首位,中国正在成为世界工业生产最大基地。城镇化加速是指中国城镇人口快速增长。市场化加速,是指中国已经是世界上最开放的市场之一,也是世界上竞争最激烈的市场,全球五百强企业有450家进入中国市场。国际化加速,是指国际资本相当于GDP比重由2000年的25.4%提高到2004年的37.7%。促进“新四化”的发展,是保持中国经济较快发展的重要条件。
2,什么是“四化两型”?
四化两型
湖南省委九届十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四化两型”建设
以建设“两型社会”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目标和着力点,以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信息化为基本途径,以结构调整、自主创新、节能环保、民生改善和制度建设为着力点,加快经济转变由不合理不协调向协调发展转变,经济增长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资源利用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城乡发展由二元结构向一体化发展。
四化是指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信息化
两型是指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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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不多3000字!
测绘是服务“四化两型”的基础纽带文杨维刚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各个行业和领域提供重要的保障服务。今年正值“十一五”的最后一年,湖南省测绘正处在新的起点,面临新的发展机遇。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各个行业和领域提供重要的保障服务。改革开放以来,湖南省测绘事业紧密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取得了一系列可喜成绩。今年正值“十一五”的最后一年,湖南省测绘正处在新的起点和面临新的发展机遇,特总结湖南测绘的成绩与展望未来。基础测绘基础扎实湖南基础测绘取得了一系列成绩,有力的保障了湖南省的社会经济发展。同周边省、市、自治区横向比较来看,与广东相比有差距,而比湖北、江西、广西、贵州、重庆略好一些,湖南省很早就实现了1∶1万地形图覆盖全境。
“十一五”是湖南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5年,也是测绘发展的黄金时期,各方面都得到了长足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数字湖南地理空间框架的“一网一库一平台”格局基本形成。测绘需求方兴未艾测绘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基础性作用日益突出,并提出更高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测绘的传统需求没有减少,每年要提几万份纸质与电子地形图成果和上千个控制成果点,有力地保障了湖南省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数字化时代,测绘从传统模拟测绘方式转向数字化测绘模式,要求向社会提供数字测绘成果(4D)产品,省级基础测绘每年向社会提供上万份电子地图,用于各个领域,与此同时建立了各类专题地理信息系统;互联网时代,数字测绘成果仍是成果应用的主体,但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在线提供地理信息服务逐渐成为新潮流。对基础测绘的保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在线提供测绘成果服务,二是实时提供控制测量的高精度定位服务。由于测绘成果的保密性和以前保管与提供方式所限,地理信息公众服务今后将作为衡量测绘服务的重要指标。
湖南省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众版)已经开通,服务内容在不断的丰富,希望能为百姓生活提供丰富而实用的地理信息服务;测绘应急服务是国家和人民更高要求的一种体现,测绘一直在为各种国家应急事件提供各类信息,现代各类应急行动需要测绘提供最新、最快和最准确的地面信息,为抢险救灾赢得时间。测绘队伍增员提质测绘是一个集技术密集与劳动密集一体的行业,要求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湖南省测绘队伍不断壮大,从业人员不断增多,人员素质也不断提高,测绘资质单位达到580多家,其中拥有甲级测绘资质的有27家,全省从业人员达2万多人。不论是从从业人数,还是从资质单位的数量上看,湖南省测绘队伍的总体水平在全国都处于前列。湖南省的测绘队伍不仅数量多,质量也较高。不少资质单位,特别是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在广东等沿海发达省、市的测绘市场具有相当大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每年都承担了不少的测绘业务。
随着地理信息产业链的延伸与拓展,从业人员也在日益增长,比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有两个重要支撑单位,测绘队(院)和信息中心。测绘队主要从事测绘工作,而信息中心很大一部分职能是测绘成果管理或地理信息管理。测绘科技日新月异测绘作为一个科技含量较高的行业,只有不断提高测绘科技和装备水平,才能保证测绘生产以及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测绘科技进步对测绘事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明显增强。进入21世纪,高新科技迅猛发展,卫星导航定位、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高技术已成为衡量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并极大地提高了地理信息数据获取、处理与服务的能力与效率,有力地推动了测绘事业的重大变革。卫星导航定位的发展使空间定位从静态扩展到动态,定位精度大大提高;航空航天遥感技术的进步成为了快速获取地理信息的主要手段,信息现势性不断增强;地理信息系统推动了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测绘科技的日新月异,为湖南省的测绘事业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传统测绘变成了地理空间信息产业,涵盖了传统测绘的地理信息获取,又向地理信息深度开发和服务方向迈进了一大步,由传统的被动服务走向积极主动服务,由过去的只为政府相关部门服务走向让百姓共享测绘发展成果。信息化测绘是测绘科技发展的综合体现和集成融合,也是湖南基础测绘“十二五”的发展方向,以保障快速更新“一库”和“一平台”,使公众充分享受基础测绘发展的成果,提升人们的生活品质。测绘未来数字世界在今年8月12日,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推进信息化,建设‘数字湖南’,是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是提升湖南省综合实力、经济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支撑”。
4,“四化两型”内容是什么?
四化两型 湖南省委九届十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四化两型”建设 以建设“两型社会”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目标和着力点,以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信息化为基本途径,以结构调整、自主创新、节能环保、民生改善和制度建设为着力点,加快经济转变由不合理不协调向协调发展转变,经济增长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资源利用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城乡发展由二元结构向一体化发展。 四化是指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信息化 两型是指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
5,四化两型的战略提出
湖南省委九届十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四化两型”建设,以建设“两型社会”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目标和着力点,以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信息化为基本途径,以结构调整、自主创新、节能环保、民生改善和制度建设为着力点,加快经济转变由不合理不协调向协调发展转变,经济增长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资源利用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城乡发展由二元结构向一体化发展。
6,求乡镇党代会报告提纲
解放思想 抢抓机遇
顽强拼搏 奋勇争先
为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县而努力奋斗
——在中国共产党芮城县第十一次代表
大会上的报告
中共芮城县委书记 王正风
(2011年5月26日)
各位代表、同志们:
现在,我代表中共芮城县第十届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请予审议。本次党代会的任务主要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省委九届十一次全委会、市委二届七次全委会和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十一五”发展历程,科学谋划“十二五”发展大计,动员全县各级各部门、广大党员干部团结带领全县人民,解放思想,抢抓机遇,顽强拼搏,奋勇争先,为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县而努力奋斗。
一、总结经验,正视差距,坚定“十二五”跨越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中国共产党芮城县第十次代表大会是2006年6月召开的。五年来,在省委、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县委团结和带领全县人民紧紧围绕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县的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修路、抓大、绿化、开放、公平”五大工作重点,圆满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的主要目标任务,谱写了芮城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崭新篇章。
——“十一五”是芮城有史以来经济发展最快的五年。2010年,全县县内生产总值完成49.17亿元,比“十五”末翻了一番;财政收入完成3.9亿元,是“十五”末的3.1倍;一般预算收入完成1.2亿元,是“十五” 末的3.5倍;一般预算支出“十一五”末为9.43亿元,是“十五”末的3.7倍;“十一五”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突破100亿,是“十五”期间的6.8倍。全县规模以上企业达42家,比“十五”末新增7家,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突破10亿元,比“十五”末翻了一番,大工业大企业强势带动,亚宝、大唐上交税收占整个财政总收入的5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13.7亿元,是“十五”末的2.3倍;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42.8亿元,粮食总产达到2.88亿公斤,创历史最高。
——“十一五”是人民群众得实惠最多的五年。五年来,我们坚持以改善民生为根本,最大限度地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每年县委都要确定十件为民实事,做到了件件落实。十一五”末,全县干部职工津贴补贴由“十五”末的600多万元增加了8000多万元,由全市13个县(市、区)倒数第二上升到全市第五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3952元,比“十五”末翻了近一番;农民享受粮食补贴等各种惠农资金达2亿多元,人均增收700多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222元,高于全省(4736元)、全市(4685元)平均水平,比“十五”末增长80%;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应入学学生40636人,除8名智障以外,全部入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占到农村总人数的98%;城乡低保达到2万多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全县在21个村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参保人数达2万多人,参保费743万元。从2007年起我们在全县开展了群众喜闻乐见的“政府出钱、百姓看戏”的送戏下乡活动,累计开展送戏下乡527场次。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生等工作都取得了长足发展。
——“十一五”是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力度最大的五年。“十一五”期间,全县围绕通道、景区、村镇和“三荒”四大绿化战场,大力实施绿化美化工程,使林木覆盖率由“十五”末的27%提高到现在的38.8%。与此同时,先后取缔关停了15家能耗高、污染重的小造纸、小水泥等“五小”企业,婉言谢绝了投资在亿元以上的磷矿粉加工项目和金属镁加工项目,使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达到363天,其中一级天数238天,各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指标全面达到省级生态文明县标准。
——“十一五”是交通建设实现历史性突破的五年。 五年来,县委按照“四横二十纵”道路交通网络体系规划,始终把打破交通瓶颈作为头等大事抓住不放,现已完成四横十纵和通村道路1430多公里,每百平方公里公路里程达121.2公里,分别高于全省、全市平均水平,比“十五”末提高20.9个百分点。尤其是运宝高速中条山隧道的开工建设,圆了芮城人民的百年梦想,制约芮城经济发展的交通瓶颈将彻底打破。
——“十一五”是城乡面貌日新月异的五年。五年来,我们始终按照打造历史名城、文化名城、宜居县城的总体目标,从2007年开始,先后完成了府前广场、城隍庙、西矿路、体育场、永乐广场北扩拆迁工作,拆迁户数363户、面积13.6万平方米,全部实现了依法拆迁、和谐拆迁、安全拆迁。先后高标准建设了人民体育场、会展中心、府前广场、东花园和污水处理厂等,集中供热实现逐步覆盖,建成区面积和人口分布由2005年的8平方公里7万人增加到9平方公里8.3万人,历史名城、文化名城、宜居县城的品位进一步提升。与此同时,我们还狠抓新农村建设工作,”十一五”末,全县共建成省级环境优美乡镇8个,省级生态文明村8个,完成“四化四改”和“五个一”新农村93个。
——“十一五”是旅游文化产业快速推进的五年。县委立足芮城历史悠久、区位独特、依山傍水的优势,研究制定了加快“洞宾故里、黄河风情、生态芮城”和“万里黄河第一游”的旅游建设总体规划,先后建成了通往大禹渡、圣天湖、九峰山、百梯山的高标准二级旅游公路,通过招商引资,对各个景区正在进行一流设计和改造提高,与此同时,还充分利用永乐宫壁画这一世界瑰宝,与中国书协、中国美协联合举办了中国(芮城)永乐宫国际书画艺术节,三年来,参加人员遍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以及日本、法国、印尼等7个国家,现存名家作品和各种获奖参赛作品2万多幅,进一步扩大了芮城的对外开放度和知名度。
——“十一五”是党风政风民风逐步好转的五年。五年来,通过理论武装、提高干部选任公信度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起了县委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通过依法行政,不断加大服务型政府建设,使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通过平安芮城、和谐芮城建设,刑事犯罪、信访案件不断下降,维护了社会稳定。
各位代表,同志们,五年来的发展历程极不平凡,五年来的奋力拼搏难以忘怀,五年来的发展成就令人鼓舞。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上级党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在历届县委打下的坚实基础上,本届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和县政协精诚团结、共同努力的结果,是全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辛勤工作的结果,是全县人民团结奋斗、社会各界大力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中共芮城县第十届委员会,向全县广大党员干部、离退休老同志和全县人民,向各人民团体、社会各界人土,向驻芮官兵,向所有关心、支持芮城发展的同志们、朋友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回顾“十一五”所取得的成绩,我们的主要做法和经验有以下四点:一是思路明确,符合县情。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芮城四大优势(产业结构合理、生态环境良好、旅游资源丰富、文化教育发达)、两大劣势的基本县情,经过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充分论证,县委确定了以“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县为抓手,走生态文明发展之路”的发展战略,率先在全省制定了生态文明县建设2006——2020年发展规划,内容涵盖经济发展、民主政治、科技进步、环境保护、生态文化和社会进步6个方面67项指标,总体目标是:“十一五”建成省级生态文明县,“十二五”建成国家级生态文明县,再用五年时间完善巩固提高,直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过“十一五”的努力奋斗,省级目标已基本实现。五年的实践充分证明,这一发展战略既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充分发挥了芮城县独特的优势,是芮城化的科学发展观。二是重点突破,效果明显。为了把建设生态文明县这一宏伟蓝图变为美好现实,我们选择了五条路径,也是五大工作重点,即:修路、抓大(大企业、大产业、大城镇)、绿化、开放、公平(教育、医疗、社保、司法、用人)。修路就是要彻底解决制约芮城经济社会发展的交通瓶颈问题;抓大就是抓好新型工业化的大企业、农业现代化的大产业和特色城镇化的大城镇,三位一体,协调发展,富民强县;绿化就是要围绕四大绿化战场,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放就是要借芮城文化底蕴深厚、旅游资源丰富的优势,进一步扩大芮城的对外开放度和知名度;公平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不断改进党风政风和民风。围绕五大工作重点,每年县委都要确定十大经济建设工程和十件为民实事,并把“双十工程”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牛鼻子,一抓到底,件件兑现,既让人民群众看到了建设生态文明县的希望,也更加坚定了全县干部群众创建生态文明县的信心和决心。三是严格考核,狠抓落实。从2006年开始,县委就对四大班子领导实行“五包”责任制,并在年终接受群众的评议,对乡镇和县直各局按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分类建立了年度目标承诺责任制,采取了上评下、民评官、基层评机关的办法。尤其对十大重点工程,坚持一季一督查,半年一小结,年底交总账,对确保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年度工作任务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四是班子团结,齐心协力。以右玉精神为动力,以创先争优为载体,以争做“五个表率”为抓手,全力维护班子团结,全面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障和组织保障。特别是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县委始终坚持“三个倾斜”,即:向基层一线倾斜,向考核实绩突出的干部倾斜,向不跑不要埋头苦干的老实人倾斜,进一步端正了用人导向,提高了干部使用的公信度。同时,通过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县建功立业劳动竞赛活动,充分调动了全县各界参与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在全县上下基本形成了想干事的人有机会、干成事的人得实惠、消极应付的受鞭策的浓厚氛围。全县普遍认为本届县委和人大、政府、政协班子以及乡(镇)、县直各局级班子团结协作、齐心协力,是芮城有史以来最好时期之一。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十二五”期间,我们要全面完成省委提出的再造一个新山西的宏伟目标以及市委提出的建设大通道桥头堡和“四基地一中心”的要求,实现十二五翻番目标,还存在以下四方面困难:一是由于交通瓶颈还未彻底打破,各种矿产资源十分匮乏,要通过招商引进生产经营性的工业大项目、好项目相对较难,给财政增收造成一定的压力;二是由于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受自然条件和市场变化等不确定性因素影响较大,农民增收难;三是旅游文化资源优势要真正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还需要一个宣传发育的过程;四是干部的思想解放程度、依法行政能力和工作作风与省委、市委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有待进一步整顿提高。
二、立足县情,抢抓机遇,登高望远谋划芮城“十二五”的发展
转型跨越发展是科学发展的本质和内涵,是省委、市委的要求,也是芮城发展的现实需要。经过“十一五”五年的不懈努力,虽然我们的GDP、财政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平均增幅分别位居全市第七、第二,但与发展较快的县(市、区)相比,无论是总量,还是发展后劲,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所以,要实现“十二五”跨越发展,我们必须面对矿产资源不会再生、没有以资源换资本、换技术、换资金的先天优势这个现实,紧紧抓住交通瓶颈彻底打破的有利时机,在旅游强县、招商引资、科技创新(即无中生有)上下功夫、找出路。
为此,县委确定芮城“十二五”发展的总体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型跨越发展为目标,以招商引资为抓手,以建设文化旅游强县为突破口,以解放思想、科技创新和用好干部为动力,大力推进“五化”建设,全面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当好建设大通道、桥头堡的排头兵,为把芮城建设成西安、洛阳、运城的后花园和全国最佳休闲旅游目的地,全面建成国家级生态文明县而努力奋斗。
总体奋斗目标是:主要经济指标实现翻番,各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约束性指标全面达到国家级生态文明县标准。即到“十二五”末,全县GDP达到100亿以上,年均增长14.7%,财政收入达到8亿以上,年均增长1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8000元以上,年均增长14.9%,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0600元以上,年均增长15.1%。“十二五”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00亿以上,年均增长2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28亿元,年均增长14.9%;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21亿元,年均增长14.9%;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幅度控制在4%以内;粮食总产量年均稳定在1.8亿公斤以上。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粉尘排放量、万元GDP综合能耗、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主要约束性指标五年分别降低7.7%、10.5%、10.5%、18.8%和27.6%。
实现以上宏伟目标,机遇与挑战并存,希望与困难同在。综合分析国际、国内、全省、全市当前的发展态势以及已经出台的各项宏观政策,为促进和加快我县转型跨越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1、国家扩大消费宏观政策的出台,为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2、国家加大对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为我们充分发挥引黄灌溉、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发展现代农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政策支持;3、沿海沿江发达城市由于受土地、环境、电力、劳动力资源等因素制约,部分产业、行业向中西部地区梯度转移方兴未艾,为加快我县发展提供了有利的产业环境; 4、山西综改试验区和黄河金三角试验区的批准以及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措施,从政策、产业、机制等方面为县域经济跨越发展提供了新的强大的政策支持。5、经过“十一五”五年的赶超发展,全县综合实力大幅跃升,经济活力日益增强,芮城经济社会发展已经站在一个新的起点上,尤其是“十二五”期间,运宝高速公路将全面建成通车,芮城作为运城建设向东向西开放桥头堡和大通道的区位优势将更加凸现,向东向西、向南向北开放的门户将彻底打开,这里将成为承东启西、连接南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人流、物流、信息流的聚集地,不仅给经济、社会、文化、旅游、招商引资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而且对人们思想观念、思维方式也将带来更大的冲击,它将给芮城“十二五”乃至更长时间的发展插上腾飞的翅膀,注入强大的活力。同时,我们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那就是面对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全国上下都在抢抓机遇竞相发展,竞争会更加激烈,而我们经济总量小,生产经营性的大企业少,要实现弯道超车,难度很大。再加上我们的干部思想还不够解放、发展环境还不够优化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严重阻碍和制约着芮城的发展。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县委认为,只要我们保持高点定位、挑战跨越的勇气,保持开拓创新、奋力争先的锐气,只要我们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能自觉把谋求发展、造福人民作为一种义不容辞的责任、一种孜孜不倦的追求,立大志、干大事、创大业,我们的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三、以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为抓手,以“五化”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芮城转型跨越发展
工业新型化、农业现代化、市域城镇化、城乡生态化、三产规模化是省委、市委面对国际、国内新时期的新特点,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立足山西、运城实际,为实现转型跨越发展、协调可持续发展而提出的“五位一体”的重大决策,也是芮城实现转型跨越发展、再造一个新芮城、全面建成国家级生态文明县的必然选择。要实现“五化”,就必须以项目建设为支撑,就必须在招商引资上下真功,见实效。因为项目建设是实现投资拉动、加快发展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要保证每年都有大项目,都有高、精、尖的好项目源源不断地落户芮城,以大项目带动大发展,以好项目促进快发展。为此,我们把今年乃至今后五年确定为项目建设年和招商引资年。
在项目建设上,按照三产规模化的要求,芮城一定要牢牢抓住“十二五”期间运宝高速开通的有利时机,顺应国家扩大消费的宏观政策,充分发挥芮城独特的区位优势和丰富的旅游文化资源优势,全力打造“洞宾故里、黄河风情、生态芮城”和“万里黄河第一游”的品牌,全面加快圣天湖、大禹渡、百梯山、九峰山、凤凰嘴等景区建设速度,为把芮城尽快融入西安、临潼、华山,洛阳、郑州,运城、北京旅游循环线路,要把芮城真正建成运城、洛阳、西安的后花园,建成全国最佳休闲旅游目的地,苦练内功,夯实基础,要把旅游文化产业打造成芮城转型跨越发展、强县富民、扩大就业的新亮点和新的增长极。要把工业新型化、农业现代化、市域城镇化、城乡生态化建设全部朝着旅游文化强县富民的方向迈进。
按照工业新型化的要求,我们重点要建设好总规划为13500亩(其中一期4500亩)的工业产业聚集区,“十二五”末区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亿元,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上交税收6个亿,新增就业岗位1万个,要把工业产业聚集区全面建成省级现代制药、新型材料、电子信息、食品加工的先导区、示范区和新型工业观光园区。今年要突出抓好亚宝、福斯特、兆信、金丰瑞等已开工的重点项目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末,亚宝公司实现年销售收入50个亿,跻身全国制药行业50强;福斯特(各种酚类产品)年产量达到4万吨,实现年销售收入10个亿,聚苯醚要与美国、日本在世界市场上相抗衡;兆信要建成全国最大的年产75万支鸡球虫病活疫苗基地;金丰瑞要建成山西省最大的年产60亿支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填补省内行业空白。
按照农业现代化的要求,我们要充分发挥芮城得天独厚的光、热、水、气充足的资源优势,努力抓好沿山以花椒、核桃、红枣为主的干果经济林带,沿风平线以小麦、苹果为主的粮果经济林带和沿河以大棚蔬菜、芦笋为主的高效农业经济作物带的建设,“十二五”末,全县小麦面积要稳定在30万亩,苹果面积要稳定在30万亩,花椒面积发展到10万亩,红枣面积发展到10万亩,大棚蔬菜发展到5万亩,围绕主导产业建设,全力打造南卫高效农业、风陵渡花椒、阳城红枣三大农业观光旅游循环圈。今年粮食总产量要稳定在2亿公斤左右,新增苹果面积2万亩,改造建设4000亩优质苹果示范园,新增大棚蔬菜4000亩。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发挥芮城大中型引黄电灌站最多的优势,抓住国家和我省加大对水利基础设施投资的机遇,大力发展和提高引黄灌溉能力,“十二五”末力争使全县灌溉面积扩大到70万亩,其中,大禹渡灌区要达到55万亩以上,其它四个灌区达到15万亩,逐步缩小、直至取消井灌区,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使已间断多年的小泉小水逐渐恢复起来,为生态文明县和旅游强县增色添彩。
按照市域城镇化的要求,我们重点是抓好“一城两镇”建设,即县城和风陵渡、陌南镇的建设。“十二五”末,县城建成区面积要达到20平方公里以上,人口达到12万人以上,全力打造历史名城、文化名城和宜居县城;风陵渡镇要和开发区一道建设工贸、旅游、物流大镇,建成区面积要达到10平方公里,人口达到5万人以上;陌南镇要恢复建设汉唐重镇和旅游强镇,建成区面积要达到3平方公里,人口达到3万人以上;全县城镇化率达到55%以上。今年要重点抓好博物馆、图书馆、垃圾处理厂、天然气工程建设和陌南镇规划。
按照城乡生态化的要求,我们要继续围绕四大绿化战场,坚持不懈抓好三荒造林和身边增绿工作,使林木覆盖率由38%提高到50%以上,让芮城的山更青、天更蓝、水更甜。要以实施新的“五个全覆盖”为抓手,大力实施“四化四改”, 加大农村环境整治力度,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全面提高环境优美乡镇和新农村建设标准。
在招商引资上, “十二五”期间,芮城招商引资任务要确保完成70亿,力争100亿。年初,我们已经制定出台了招商引资暂行规定和奖励办法,组建了8个招商局,确定了20个优势企业,组成了专业招商队伍,在全国范围内划分区域,实施大范围、大力度的专业招商、以商招商。八个招商局要增强招商的针对性,要围绕现代制药、新型材料、电子信息、食品加工、文化旅游等开展招商引资,要选择好地方,选择好项目,选择好对象,排除万难,千方百计促成能人回乡、资金回流、技术回转、总部回迁、项目落地;20个优势企业要发挥熟悉市场、交际广泛的优势,广泛联系大企业、结交大客商,引进大项目,努力把与自己产业相关联的上下游产业引到芮城来,形成产业链,形成集聚效应和规模效益。要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牢固树立“人人都是发展环境,人人事关芮城形象”的理念,全面打造重商、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环境。要切实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真正做到统一受理、限时办理、高效办理,构筑环境高地,形成投资洼地,让投资者引得来、留得住、能发展,以环境的大改善促进经济的大发展。要进一步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县委成立了以组织、审计、财政等部门为主的专门的考核组,重点对资金到位、建设速度和达产达效情况进行严格考核,严格奖惩。按照奖惩办法,对完成任务的,最高奖励500万元;对完不成任务的,当年扣发局长工资的20%,同时进行诫勉谈话,第二年仍完不成任务的,局长要调整使用。同时,芮城县的全体干部群众都是芮城招商引资人,只要能把客商引到芮城、落户芮城、投资芮城,就都是芮城发展的功臣,都会受到县委县政府的奖励。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我们必须杜绝高耗能、高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生产经营性项目落户芮城,这是一条原则,坚决不能动摇。
四、全面加强社会管理,不断改善民生条件,进一步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1、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监督;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加强同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合作共事。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领展的强劲动力。我们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归根结底还是观念上的差距。没有思想观念上的大转变,就不可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大发展。因此,面对转型跨越发展的新任务和新要求,我们比任何时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 “十二五”期间,我们要在全县广泛开展“干部创事业、能人办企业、农民创家业”活动,县委县政府将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者,鼓励创业者,在全社会营造支持创新
7,谁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全文?谢谢,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于2006年5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5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交通事故应急机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定期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及时公布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纳入法制教育内容,义务教育阶段每学期安排道路交通安全主题教育不少于二课时;不得组织学生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上进行体育活动。
交通、建设、规划、财政、农机、工商、卫生、监察、质量技术监督、司法行政、保险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一名负责人组织实施;
(二)教育本单位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进行考核;
(三)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交通警察队伍管理和警风警纪建设,确保执法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财政等部门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第七条 机动车经依法登记,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申请临时通行号牌。临时通行号牌申请以两次为限,每次使用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少量小型轿车号牌可以有偿发放,所得款项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各安装一面号牌,不得倒置或者反向安装;不得安装伪造、变造的号牌;
(二)汽车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
(三)从事客运的车辆、重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喷涂该车号牌号码二点五倍的放大牌号,放大号牌使用反光材料,喷涂的字体与号牌号码字体一致。
第九条 教练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并具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省机动车驾驶培训主管部门核发的教练员证,并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实行机动车驾驶人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确记录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发生交通事故等信息,并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或者其他途径向社会发布,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无偿查询交通安全记录提供方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按照车辆管理档案中记录的联系方式及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
第十一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进行解体的,应当在报废解体前二日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监督。第二节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必须经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提交车辆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所有人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及时发给登记证书、号牌。
第十三条属于登记范围内的非机动车的牌证灭失、丢失或者毁损后,非机动车所有人交验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道路管理单位加强道路养护,保障道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道路沿线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设置在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路段,并设置让行的交通标志、标线。
在城市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平面交叉口、机动车通道、机动车出入口的,应当征得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项目前,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经营管理单位改变城市大型建筑的用途,从事商业、会展、娱乐、体育、餐饮、教育培训等活动,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在改变用途前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城市市区、县(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障碍。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减速或者停车瞭望,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在允许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路段,机动车进出时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
第二十条 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先行;
(二)按顺序依次行驶,不得频繁变更机动车道;
(三)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
(四)从左右两侧车道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七十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时速为九十公里。
第二十二条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使用耳机、耳塞收听广播以及查阅通讯信息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装置;按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的,不得更改、毁损行驶记录仪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空闲、视线良好的情况下,应当在规定时速内快速连续行驶,不得妨碍后车通行。
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仍在路口的,应当让其先行。
会车时因相向车辆灯光照射引起视觉障碍,无法正确判明前方情况时,应当降低车速安全行驶。
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一百米至五十米开启转向灯。
机动车掉头或者左转弯时应当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或者在距掉头、左转弯地点一百五十米至五十米处驶入最左侧车道,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二)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故意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行方向停靠,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
(二)夜间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
(三)在设有出租汽车停靠点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应当在停靠点靠右侧路边按顺序停车上下乘客,但不得待客;在没有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点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应当遵守机动车临时停车的规定;
(四)公共汽车进出停靠站应当在停靠站一侧按顺序依次单排靠边停车,暂时不能进入停靠站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单排等候进站,不得在停靠站内待客。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距右侧道路边缘不超过一点五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在距道路边缘不超过二点二米的范围内通行,畜力车在距道路边缘不超过二点六米的范围内通行;
(二)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号时,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三)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五)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
(六)制动器失效的,下车推行;
(七)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乘一名十二岁以下儿童,搭乘六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九)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人在道路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没有划分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在距离道路边缘线一米范围内通行;
(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三)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引营运车辆;
(四)不得在道路上发放商品广告、兜售物品及进行其他推销行为;
(五)不得在道路上以乞讨、引路、提供食宿服务等为目的招引、拦截车辆;
(六)赶骑牲畜不得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第二十九条 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未停稳时不得上下车;
(二)不得从车窗上下车;
(三)下车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所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需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配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关闭高速公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应条件执行,确保所采取的措施科学、合理,并应当组织警力疏导交通,及时恢复交通秩序。
关闭高速公路的条件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制定。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从停车港湾驶入行车道时,应当先开启左转向灯,在路肩或者应急车道上将车速提高到每小时六十公里以上,并不得妨碍行车道内车辆正常行驶。
机动车发生故障后,驾驶人应当迅速将机动车移至右侧路肩或者应急道内自行修理;不能移动的,应当迅速报警;事故车辆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提供修车服务。
禁止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占用应急车道或者右侧路肩超车、停车,本车道最末车辆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发生交通事故后,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事故车辆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
第三十三条在进行救援、清障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当自作业现场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起用反光锥筒等醒目警示标志划定作业区域,并参照道路施工作业的相关标准采取安全措施。
道路施工作业完毕后,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经验收合格后,逆车流方向拆除警示标志。
第五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根据需要可以扣留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出具凭证;除依法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外,应当在十日内返还。
因处理交通事故需要检验、鉴定、评估,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确需由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其费用由事故当事人按照过错大小承担。
第三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不提供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的需要扣留有关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
(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
(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
(四)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二十;
(五)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前款的规定赔偿。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追求交通事故的发生而造成损失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者,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三十八条 行人、乘车人违反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三)驾驶摩托车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的;
(四)行车时车门、车厢未关好的;
(五)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故意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的。
第四十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二)更改、毁损行驶记录仪记录资料的;
(三)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装置的;
(四)不按规定在道路中间行驶的;
(五)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六)不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的;
(七)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九)违反规定倒车的;
(十)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违反交替通行规定的;
(十二)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十三)违反故障机动车牵引规定的;
(十四)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十五)违反规定使用喇叭的;
(十六)机动车发生故障,不按照规定报警的;
(十七)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八)行经交叉路口、环形路口、道路出入口或者进出、穿越道路不按照规定行车、停车或者让行的;
(十九)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不减速让行的;
(二十)通过无交通信号或者无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不减速或者不停车确认安全的;
(二十一)行经无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不按照规定避让的。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载人、载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但不足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三)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四)载物违反装载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影响安全驾驶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驾驶机动车的;
(四)安装号牌违反规定的;
(五)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六)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七)客运车辆、重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放大牌号不清晰的;
(八)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放置临时号牌的;
(九)未按照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十)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未取得临时号牌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路行驶的。
第四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三)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违反规定在其他车道内通行的;
(四)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
(五)违反规定超车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车道的;
(七)违反规定会车的;
(八)违反规定掉头的;
(九)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十)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十一)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十二)运载危险化学品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十三)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
(十四)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未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的;
(十五)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照规定让行的。
第四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拨打、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的;
(二)使用耳机、耳塞收听广播,查阅通讯信息的;
(三)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四)连续驾驶超过四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五)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六)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车待客的;
(七)公共汽车违反规定停车上下乘客、违反规定驶入停靠站及在停靠站待客的。
第四十五条 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
(二)违反规定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三)借道超车的;
(四)占用对面车道的;
(五)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第四十六条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不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三)夜间不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四)机动车发生故障后尚能移动,不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的。
第四十七条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未按照指定路线、时间进行或者教练车乘坐无关人员的,对教练员处二百元罚款。
在实习期内驾驶禁止驾驶的机动车或者未按照规定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的;
(二)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四)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五)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行道内停车的;
(六)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七)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八)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或路肩行驶或停车的;
(九)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的;
(十)发生故障后不迅速报警的;
(十一)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二)货运机动车车厢内载人的;
(十三)非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机动车的;
(十四)救援车、清障车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五百元罚款;属营运载客汽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属摩托车的,处二百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八百元罚款;属营运载客汽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属摩托车的,处四百元罚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属营运载客汽车的,处二千元罚款;属摩托车的,处五百元罚款。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被吊销的人驾驶的,分别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运输单位的车辆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罚款;经两次以上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
(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三)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8,四学四化具体内容是什么?
"四化"指的是四个现代化,分别为: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和科学技术现代化。 1、工业现代化是使工业建立在当代世界最新科学技术基础之上,使整个国家的工业生产和生产技术达到当时世界先进水平的过程。中国“四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工业现代化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它的内容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更新的。在人类发展史上,工业现代化大致已经历了蒸汽时代的现代化,电气时代的现代化和原子能时代的现代化三个阶段。 2、农业现代化是指由传统农业转变为现代农业,把农业建立在现代科学的基础上,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工业来装备农业,用现代经济科学来管理农业,创造一个高产、优质、低耗的农业生产体系和一个合理利用资源、又保护环境的、有较高转化效率的农业生态系统。 3、国防现代化,是为适应现代战争的客观规律,用先进科学技术武装起来的国家防卫体系,使国防力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一系列措施的总称。是一个在与世界先进水平比较的历史过程中不断发展的概念,并因社会制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目的。  扩展资料 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明确的提出要实现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和国防的四个现代化的任务,1956年又一次把这一任务列入党的八大所通过的党章中,有基于此,才有后现代理论的出现,才有强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 1964年12月21日,周恩来在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宣布,调整国民经济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他代表中共中央提出,“在不太长的历史时期内,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强国”。
9,四新四化具体内容是什么?
“四新”就是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化”就是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 目的就是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要素,加快传统产业提升,促进产业智慧化;加快新兴产业培育,促进智慧产业化;加快产业链条延伸,促进跨界融合化;加快产业提质增效,促进品牌高端化。 “四新”经济具有不同的内涵侧重点: 新技术,主要指可实际推广、替代传统应用和形成市场力量的新技术,而不是简单的产品技术或实验室技术。 新产业,主要指以新科学发现为基础,以新市场需求为依托,引发产业体系重大变革的产业。 新业态,主要指伴随信息技术升级应用等,从现有领域中衍生叠加出的新环节、新活动。 新模式,主要指以市场需求为中心,打破原先垂直分布的产业链及价值链,实现传统产业要素重新高效组合。
10,四新四化内容是什么
四新”就是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化”就是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目的就是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要素,加快传统产业提升,促进产业智慧化;加快新兴产业培育,促进智慧产业化;加快产业链条延伸,促进跨界融合化;加快产业提质增效,促进品牌高端化。要做到具有“开明开放的新思维”需要以下几个方面:1、首先要总结我国古代园林设计优秀传统,吸取世界各国园林设计之精华,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继承与发展相结合,提高园林创作水平,为人类服务;2、必须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指导实践,成功的实践积累将反过来促进园林艺术理论的进一步发展;3、提高艺术观、审美观,并借鉴姊妹艺术的成就,扩大视野,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4、动手、动脑;多看、多问,做到勇于实践、敢于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