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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公捕大会,教师公捕公判大会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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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公捕公判大会心得体会

公捕公判大会,这是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的活动。但天高皇帝远,在一些地方,还在违法搞这些侵犯人权的活动。依法治国,国家司法部门都执法违法、不守法,那还要叫谁守法?说得一套,做的一套,对人依法,对己违法,这不是一个依法治国的政府应该有的作风。依法治国的道路任重道远。现在是老百姓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以此来倒逼公权部门来依法行政,依法治国。

教师公捕公判大会心得体会

2,任长霞的感人事迹

1、任长霞抓大案要案 2001年4月,任长霞调任登封市公安局局长,成为河南省公安系统有史以来的第一位女公安局长。当时面临的形势非常艰难:民警队伍涣散、积案堆积如山、群众怨声不断,行风评议年年倒数第一。她深入基层调查摸底,跑遍了登封17个乡镇区派出所,找到了存在问题的症结所在。 随即从"从严治警"入手,清除了队伍中的3个害群之马,15名长期不上班、旷工、迟到以及参与违法违纪行为的民警被开除和辞退。在整顿队伍、严肃警风的同时,任长霞将全部精力集中到了破大案、破积案,打响了一场又一场攻坚战。 "4.15"东金店强奸焚尸案、"4.18"大冶镇火石岭村绑架案、"5.18"特大盗枪案、"5.28"石道杀人案、"6.9"强奸轮奸女教师案、"7.2"唐庄杀妻杀子案等一系列大要案纷纷告捷。 2、任长霞因公殉职 2004年1月30日,登封市告城镇发生了一起强奸杀害幼女案。任长霞亲自挂帅,力求实现"命案必破"。她在专案组与侦查员同吃同住同工作,一住就是73天。4月13日晚,在郑州市公安局专家组协助下,任长霞又带领专案民警彻夜工作,摸排出了一些重要线索。 14日早上9时便带上案件资料赶到郑州,向上级领导汇报案情,制定出了下一步侦破方向。下午又在郑州查证了另外两条案件线索。为部署当晚的侦破抓捕工作,任长霞结束在郑的工作后,急匆匆就要返回登封。 当晚8时40分,任长霞所乘车辆在郑少高速公路遭遇车祸,当即重伤昏迷,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4月15日凌晨1时离开了人世。 3、牛玉儒清廉家风 牛玉儒为民谋利、清正廉洁,为与他素不相识的老百姓办过无数实事、好事,可在亲戚中却“六亲不认”。但身为老党员的父亲理解他:听说朱玉儒果断拒绝了亲人们的相求,老人却感到欣慰。他在电话中劝道:“玉儒,亲戚越骂你,老百姓就会越信任你……。” 牛玉儒的5个兄妹,全是普通百姓。妹夫下岗,妹妹打来电话求助,牛玉儒说:“这事三哥我不能管,下岗是个普遍问题,你们要自己多想想办法,给别人带个头。” 二哥的孩子想找份工作,有人说:“你叔叔在自治区当领导,让他说句话不就行了”二嫂千里迢迢找来。牛玉儒把二嫂接到家,热情款待。但一听这事,一口回绝:“这样的事不要找我!”二嫂当时就哭了。事情最终还是没办成。 最后孩子靠自己努力,进了一家企业工作。牛玉儒得知后十分高兴。不少老家的亲戚朋友听说牛玉儒当大官了,去找他办事,他总是婉言拒绝,然后让妻子好好招待,领他们上街逛逛,带上路费,送他们上车。 4、焦裕禄临危受命 1962年冬天,正是兰考遭受内涝、风沙、盐碱三害最严重的时刻,全县的粮食产量下降到了历史的最低水平。焦裕禄就是在这个时候来到兰考担任县委书记。 面对严峻的现实和困难,焦裕禄没有退缩,他在笔记中写道:“拼上老命,大干一场,决心改变兰考面貌。”此时焦裕禄已经患上了严重的肝病,身体开始亮起了红灯,但他履行着自己“当群众最困难的时候,共产党员要出现在群众面前”的誓言,依然坚持来到了兰考。 为了准确了解兰考“三害”的底细,焦裕禄亲自率队,组建起一支百人调查队,追洪水、查风口、探流沙,方圆跋涉五千公里,换来一整套详细而具体的灾害资料,完成了他们关于治沙、治碱、治水的初步设想,用淤泥固定沙地,多种树保持水土。 调查的过程,焦裕禄都带头跑在最前面。此时,他的肝痛开始常常发作,有时疼得厉害,就用一支钢笔硬顶着。在兰考的一年零四个月的时间里,焦裕禄走遍了兰考的每一寸土地,三害得到了有效的治理,而他却积劳成疾,长眠在这片土地上。 5、孔繁森关爱地震中的孩子 1992年,拉萨市黑竹、工卡等县发生地震,任拉萨市副市长的孔繁森赶赴灾区。在那里,他收养了12岁的曲尼、7岁曲印和5岁的贡桑三个孤儿。孔繁森将他们带回拉萨,照管他们的生活,教他们读书识字,夜里孔繁森就同孩子们挤在一张大床上睡觉。 年幼的孩子常在夜里尿床,他就不厌其烦地洗换床单。节假日只要有空,他就带上他们逛公园,逛商店,给他们买衣物。收养孤儿后,孔繁森生活更加拮据,为此他曾3次以"洛珠"的名义献血900毫升,900毫升的鲜血蕴含着孔繁森对藏族孤儿深深的爱。

3,任长霞的小故事

头个女局长 亲自乔装捉凶徒2001年,任长霞来到距郑州几十公里开外的登封市公安局当局长。 领导与任长霞任前谈话,“你一踏上登封的土地,登封62万老百姓的治安安全,全是你的责任!”登封在河南是有名的乱,破案率不高,可发案率却不低。登封市公安局,全市行业评比连年倒数第一。 女的当公安局长,任长霞在河南是头一份儿。任长霞上任先整治队伍。头三脚踢下来,干警们变成了一支虎虎有生的队伍。登封市西岭连续发生强奸、抢劫、杀人案,拖了5年。 任长霞急了,她和另外两个女侦查员轮流换上土气衣服,装扮成农村妇女,连续在案发现场附近走了3个多月,终于抓住了罪犯。这个家伙共作案26起。案子破了,老百姓高兴呀,十里八村的人都跑来看这个坏蛋嘴脸。扳倒黑老大 群众连唱三天戏提起王松,登封市无人不知,这是一个头上有优秀企业家、劳模等大量光环的黑恶势力头目。 他赚了钱后纠集家族成员和打手,在白沙湖一带横行乡里,草菅人命,使上百人受到伤害,7人丧命。任长霞当局长后不到1个月就收到了控诉王松的群众来信,信尾有一百多名村民的联合签名和血红的指印。得到上级领导的支持,任长霞动手了。她先抓了王松的爪牙。王松带着一叠钱来到任长霞办公室,戴着一副手铐出来了……尔后,王松黑社会团伙65名帮凶全部落网。消息传开,登封、禹州两市群众奔走相告,连唱了三天大戏。任长霞在登封人心里变成了雷震嵩岳的女神警和“任青天”。 扩展资料: 任长霞自1983年加入公安队伍,作预审工作13年,协助破获了大案要案1072起,追捕犯罪嫌疑人950人。 1998年被任命为郑州市公安局技侦支队长后,她多次深入虎穴,先后打掉了7个涉黑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70多名,被誉为“女神警”。 2001年,她调任登封市公安局局长,解决了十多年来的控申积案,共查结控申案件230多起。 她带领全局民警共破获各种刑事案件2870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200余人。 2004年4月14日晚8时40分,在侦破“1·30”案件中途经郑少高速公路时,任长霞出了车祸,因伤势过重,不幸因公殉职。 2004年6月,被公安部追授为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 任长霞参加公安工作以来,曾荣立个人一、二等功各1次,三等功4次。 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青年岗位能手”、“中国十大女杰”、“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优秀人民警察”、“河南省优秀人民警察”等称号40余次。 她把群众当作自己的兄弟姐妹来对待,第一次接访就接待了124批群众,一直到晚上11点多。 她一直和群众心连心,在接近群众、倾听群众呼声的同时,也收集到了很多破案的线索。 作为一名女公安局长,任长霞集警察的威严和女性的温柔于一身,尤其对被人们视为弱势群体的妇女、儿童,她更是事必躬亲、关怀备至。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她先后组织开通了“110”反家庭暴力服务台、设立了妇女维权示范中队、成立了多警种联动、相互协作、共同作战。 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快速反应机制。一年多来共接警470多起,处理刑事案件175起,逮捕96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任长霞

4,任长霞简介英雄事迹

任长霞(1964年2月8日—2004年4月14日),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人,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的中国警察界先进人物,曾被作为先进典范在全国学习。工作期间,被誉为“警界女神警”。她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疾苦和安危放在心上,解决了十多年积累的控申积案。 2004年4月14日晚8时40分,时任登封市公安局长的任长霞在侦破“1·30”案件途中遭遇车祸不幸因公殉职,年仅40岁。6月,被公安部追授为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 扩展资料: 在中原大地上,任长霞,一个曾为人们所熟知的公安英模名字近年来被广为传扬。任长霞因公牺牲后,中宣部、公安部、全国妇联、中央政法委等部门发出通知,号召向任长霞同志学习。 任长霞1964年2月8日出生在郑州一个工人家庭。1983年从警校毕业后,分配到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从事预审工作。她刻苦钻研业务,从一个不起眼的“新兵丫头”,逐渐成了“办案能手”。 1992年11月,任长霞在郑州市公安系统和市政法战线两次岗位练兵大比武中,勇夺双冠。1994年11月,她又在全省政法战线大比武中,以优异成绩夺得第一名。 过硬的业务素质,强烈的责任心,使任何嫌犯都休想从任长霞手下溜走。据统计,任长霞在中原分局预审科工作期间,共挖余罪、破积案1072起,追捕犯罪嫌疑人950余人,创造了河南公安预审史上无可比拟的成绩。 在郑州市公安局从事公安法制工作,她4年里审核案件千余起,无一错案。 1998年11月,任长霞被提拔为郑州市公安局技侦支队支队长。同年,市公安局成立打击黑社会势力特别行动队,由任长霞带队,开展打黑专项斗争。 在侦破郑州鞋城黑社会团伙案时,任长霞带领公安民警深夜设伏,不费一枪一弹,将76名黑社会团伙成员一网打尽。 在侦破郑州市敦睦路服装批发市场王张勇黑社会团伙案中,侦查发现王张勇一伙潜藏在深圳后,任长霞先后两次带队赶赴深圳,与当地警方一起连夜布控,将王张勇一伙8人全部擒获。 2001年4月,任长霞被任命为登封市公安局局长,成为河南省公安系统有史以来第一位女公安局长。由于当地各类积案堆积严重,任长霞组织“百日破案会战”。 特别是面对在登封白沙湖畔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打杀无辜、民愤极大的王松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时,任长霞通过缜密侦查、巧施计策,组织干警将王松及其65名团伙成员全部收入法网。由于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被接连攻克,当地群众拍手称快,都说登封来了一位“女神警”。 破案是艰苦的,有时十天半月紧盯在现场侦查、取证,任长霞和干警一样吃住在百姓家,身体力行为干警树立了无声的榜样。 对各种原因聚集形成的控申案件,任长霞抽调20余名民警成立“控申专案组”,变群众上访为民警下访,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她还要求把每周六定为“局长接待日”,倾听群众的呼声。 在登封工作的3年多,公安局的“局长接待日”从没间断过。3年来,任长霞处理群众来信来访3467人次,使476户上访老户罢访息诉。 2001年5月3日,在处理登封市大冶镇西施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时,任长霞看到年仅8岁的刘春雨成了一名孤儿,便收养了小春雨,承担起小春雨全部的生活、学习费用。刘春雨至今称任长霞为“任妈妈”。 任长霞还向全局民警发出倡议,开展了“百名民警救助百名贫困学生”活动。全市有126名贫困家庭的失学儿童得到救助,重回课堂。 在任长霞的带领下,3年来登封市公安局帮助困难户达70余户,受益群众达300余人,出台便民利民措施达60多项,上门办证、办牌不计其数,好人好事千余起,警民关系进一步改善。 自任长霞到任后,登封市的上访者越来越少,而敲锣打鼓到上级公安机关为登封市公安局和任长霞送感谢信、镜匾、锦旗的,为任长霞请功的,越来越多。登封市公安局也荣获“河南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称号。 2004年4月14日晚,任长霞在郑州市公安局汇报完工作,连夜赶回登封部署一起重大案件侦破途中,不幸遭遇车祸,于4月15日零时40分牺牲,年仅40岁。 任长霞1983年参加公安工作以来,忠实履行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 她曾荣立个人一、二等功各1次,三等功4次,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国十大女杰、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等各种荣誉称号40余次,并被公安部追授为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模。2004年12月,任长霞被评为感动中国十大年度人物。

5,.武警捆犯人是站着捆是跪着捆,捆的紧不紧,犯人叫不一

武警捆犯人,是站着捆还是跪着捆都可以,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两人捆一个、或用押解绳捆一般犯人,多是站着捆;如一人捆一个,或用执捆死刑犯,多是跪着捆。因一人捆一个,或用执行绳捆死刑犯,为防止犯人顽抗,叫犯人跪下,踩住他的腿,使他不能乱动,便于捆绑。捆犯人当然要捆紧,决不能捆得松松垮垮的,捆好了队长要检查,但用执行绳捆死刑犯时,锁喉绳要松紧适度,不能太紧,由押解人员用手扣住临时控制,如死刑犯不老实或叫喊时,轻轻一勒,犯人就老实了!

6,现在的社会还要进行公审公判是不是有侮辱人权的嫌疑?法律有具体规定吗?

这个我知道,像你描述的类似郴州的公判大会,是合法的不构成侵犯人权,17周岁公民已是刑事责任人。

我国刑法规定:
1、公民人身权益的保护,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限。
也就是说,为了保护更大的社会利益可以有限度地侵犯人权。例如,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如果贪官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即推定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再对其的隐私权中的财产权进行保护。
2、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也就是说,已满16周岁的我国公民,触犯刑法的,不再属于民法上受保护的未成年人,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3、依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必须公开宣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16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得公开审理。

因此,执法机关举行的“公判大会”是合法的,而一般的“公审大会”则因情况不同,会有一定的侵权嫌疑。

7,被刑事拘留后,检察院会在什么情况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回答

8,刑拘转逮捕会判刑吗

刑拘后不一定会判刑。刑拘是一种刑事侦查强制措施,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结束后,如果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可以决定撤销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经过审判,法庭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宣告无罪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