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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通动力待遇,求职者如何询问公司的薪水及福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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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求职者如何询问公司的薪水及福利情况?

薪水的多少对任何求职者来说,都是很关心的事情。求职者该如何询问公司的薪水及福利情况? 一般来讲,在面试时,招聘人员都会主动给应聘者说明试用期、正式聘用期的薪水及福利情况。但有时,也有工作人员忘了的时候,面对这种情况,如果应聘者如果直截了当地问薪水可能不是很好,这时,你可以用旁敲侧击的方式,比如以同类公司的薪水为话题,来探询该公司对新进人员的薪水做法。另外,也可以公司的年度业绩为话题,来探询公司对于福利奖金的作法。

求职者如何询问公司的薪水及福利情况?

2,应聘时如何谈工资

在面试过程中,谈薪资是不可缺少的项目。他考察了面试人员对自己价值的认同。可是,在招聘过程中却发现很多应试者,特别是年轻的求职朋友没有这方面的技巧。假如态度生硬会使面试气氛显得尴尬,可是,不让面试官了解自己的真实愿望也不行,究竟应该如何和应聘者讨论薪资问题?当双方的期望有差距时,又应该如何处理呢?

  一、充分了解职位的定位

  两个同样的职位名称在不同的企业当中会存在不同的定位,所以在谈薪资之前,最好确认一下该岗位在组织中的定位。

  二、了解计薪结构

  现代人力资源薪酬管理学的应用加大,使薪资结构更加多样化,同样的月收入,但是有不同的计算方法,所以,有要求薪水时,要充分了解企业的薪资结构与计算方法。

  三、了解企业的福利项目

  在很多大企业中,会为员工提供更好的福利待遇,而福利是不计入薪资结构的。

  四、别开始就谈薪资

  面试时,主管应该避免一开始就谈论薪资。因为主管需要在面试过程中积累对应聘者足够的了解,也需要让应聘者对公司及职务有一定程序的认识,否则当双方的沟通还不够时,就盲目说出数字,会破坏谈判的可能性。

  在谈话的过程中,经理可以了解到哪方占了上风。如果应聘者具备很好的条件,那么公司在给薪上必须大方些;相反地,如果应聘者只是条件相当的可能人选之一,公司则可以把薪资压低些,延后谈论薪资的时间,以获得信息及思考的机会。

  五、应大胆地讲出自己的要求

  在谈薪资时,主考官也是了解应试者价值的一个途径,请大胆地说出你的合理要求。

  六、态度应该诚恳

  面试时,不要过分夸大其辞,态度应诚恳。

  另外,每家公司都有自己的薪资体系,招聘岗位的薪资大体是固定的就要求应试者不到万不得以的情况不要与企业谈薪水;最少不应该由自己提出来。

3,我在单位工作6年,现在想去别的单位应聘试试,以前的不辞职,我还可以去办就业证吗?

同一地区不可以,但是有一个办法做做多重用工,但是意义不大,因为新单位依据多重用工只能缴纳一个保险:工伤保险(十几元大概)。其他缴纳不了!但是如果在不同地区,现在可以重复缴纳5险,但是将来不会很久,国家将以社保号(身份证号)实现全国社保联网,那时就要两份社保汇总选择一个只能退个人缴纳部分,单位缴纳占大多数的就退不了。

4,旷工离职对自己以后的求职有没有影响呢,我在公司干了2个多月了不想做了

  旷工离职对自己以后的求职影响不大,新用人单位通常不会强制要求劳动者出具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也不会详细调查劳动者是的离职原因。
  劳动者只要相关的经验和能力达到新用人单位的要求,劳动者通常很容易重新就业。
  旷工离职,劳动者因此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工作一个月就想辞职,对以后找工作会有影响吗

劳动者工作一个月就想辞职,对以后找工作是不会有影响的,劳动者辞职的,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