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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澳通行证办理,天津办理港澳通行证需要带什么?

本文目录索引

1,天津办理港澳通行证需要带什么?

所需材料: 1、须提交打印或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 3、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 4、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现役军人、武警还须交验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身份证明。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还须提供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扩展资料 受理条件 1、探亲。 申请条件: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者澳门部队干部的内地亲属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亲,另行规定。 2、商务。 申请条件: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3、个人旅游。 申请条件: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公安部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4、逗留。 申请条件: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5、其他。 申请条件: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参考资料:本市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天津办理港澳通行证需要带什么?

2,天津怎么续签港澳通行证

法律分析:1、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 3、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内地居民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须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3,天津港澳通行证怎么办理签注

   需本人属于天津户籍携带有效身份证、港澳通行证前往天津出入境任一服务大厅办理,在申请人交费的5个工作日后予以签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还需出具单位的同意函)。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接待大厅地址:河北区寿安街19号等。   相关政策    一、受理部门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应向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提交申请:   (一)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签注,向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二)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逗留签注,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含,下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三)军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向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四)内地居民持逗留签注赴香港后,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逗留签注(包括同时补、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在香港申请赴澳门其他签注,可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申请。   (五)内地居民持逗留签注赴澳门后,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逗留签注(包括同时补、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在澳门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向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申请。   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条件的,可按照规定向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二、申请手续   (一)申请材料:   1、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   2、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现役军人、武警还须交验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身份证明;   6、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还须提供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7、申请探亲、商务、逗留或其他签注的还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须按照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1、申请人必须本人前往受理部门或者有关指定机构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2、对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均应当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   3、对在本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留存过指纹信息的,无须再次采集指纹,但须进行指纹核验;核验未通过,经调查身份属实的,重新采集指纹。   4、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的申请人在港澳地区期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无须进行指纹核验。   5、指纹采集工作参照《电子普通护照指纹采集操作规范(试行)》实施。   (三)各类事由申请条件及相关的申请材料   1、探亲。   (1)申请条件: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者澳门部队干部的内地亲属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亲,另行规定。   (2)申请材料: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或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或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或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或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商务。   (1)申请条件: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2)申请材料: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机构人员还须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须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   企业机构在备案时已提交过上述有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机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商务签注时无须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个人旅游。   (1)申请条件: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公安部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2)申请材料: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4、逗留。   (1)申请条件: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2)申请材料: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   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原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   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交验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   5、其他。   (1)申请条件: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2)申请材料: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赴澳门(香港)的,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因其他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原件。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须本人提出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提交申请:   1、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2、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组织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的,以及在港澳就业期间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可由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逗留签注。劳务经营公司须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有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3、内地居民按照有关规定在香港或者澳门向深圳或者珠海签证办提出申请的,可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四、各类签注签发规定   (一)探亲签注(T)   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其中6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一年多次探亲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有特殊家庭困难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对随同申请人可签发与主申请人有效期、有效次数相同的探亲签注。   (二)商务签注(S)   1、已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根据备案规定,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2、未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三)个人旅游签注(G)   申请赴香港,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对经批准实施多次“个人游”试点政策的城市居民,符合公安部规定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申请赴澳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四)逗留签注(D)   1、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签发多次签注;签注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的最长有效期签发。持证人应当按照香港进入许可的规定入出香港。   2、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以及就业人员的亲属,签发多次签注。赴澳门随任,签注有效期按照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上的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签发;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赴澳门就业,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社会文化司批准的期限签发。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澳门逗留许可有效期。   (五)其他签注(Q)   可以根据事由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有特殊情形确需多次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五、换发、补发   (一)换发、补发的情形。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1、往来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   2、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3、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4、补充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的;   5、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   6、其他确需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二)申请材料。   1、内地居民在内地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应按照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逗留签注持有人在香港或者澳门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并申请逗留签注的,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   七、办证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本市户籍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后,应当在申请人交费的5个工作日后予以签发;   申请人因奔丧、治疗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及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等紧急事由,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提供加急办证服务。   八、特殊情形   (一)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遗失或者损毁,可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有效出入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二)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损毁或者失效,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有效出入境通行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   (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向居住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一次或者二次有效其他签注。申请人除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及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   (四)曾在一年内采集过制证相片的申请人,其制证相片可以申请复用。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新申请和换、补发60元/证;   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   一年内多次80元/件;   一年以上两年(含)以下120元/件;   两年以上三年以下160元/件;   三年(含)以上240元/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相关文件为依据进行收费)   办公地址、时间、联系电话   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接待大厅地址:河北区寿安街19号   周一至周五 9:00—17:00(不含法定节假日)咨询电话:24458825 监督电话: 24459652   滨海新区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地址:中心商务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光耀东方广场辅楼B座   周一至周六 9:00—17:00(不含法定节假日)咨询监督电话:66977445   公安和平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地址:和平区福安大街152号余门   周一至周六 9:00—17:00(不含法定节假日)咨询监督电话:58929255   公安河北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地址:河北区金庭道65号   周一至周六 9:00—17:00(不含法定节假日)咨询监督电话:26281600   公安河东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地址:河东区东兴路111号   周一至周六 9:00—17:00(不含法定节假日)咨询监督电话:24162433   公安河西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地址:河西区耳环路8号   周一至周六 9:00—17:00(不含法定节假日)咨询监督电话:28652622   公安南开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地址:南开区鼓楼西街515号   周一至周六 9:00—17:00(不含法定节假日)咨询监督电话:27203197   公安红桥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地址:红桥区大丰东马路37号   周一至周六 9:00—17:00(不含法定节假日)咨询监督电话:88163185   公安东丽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地址:东丽区开发区一经路30号   周一至周六 9:00—17:00(不含法定节假日)咨询监督电话: 24848585   公安津南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地址:津南区八里台镇科技大道9号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周一至周六 9:00—17:00(不含法定节假日)咨询监督电话:88981280   公安西青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地址:西青区九川道中北科技产业园市民中心二楼   周一至周六 9:00—17:00(不含法定节假日)咨询监督电话:27398795   公安北辰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地址:北辰区北辰道389号北辰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周一至周五 9:00—17:00(不含法定节假日)咨询监督电话:26391600   公安武清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地址:武清区雍阳西道422号市民服务中心   周一至周六 9:00—17:00(不含法定节假日)咨询监督电话:82190200   公安宝坻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地址:宝坻区钰华街118号行政审批局   周一至周六 9:00—17:00(不含法定节假日)咨询监督电话:59216028   公安蓟州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地址:蓟州区渔阳镇滨河西街5号   周一至周六 9:00—17:00(不含法定节假日)咨询监督电话:29762703   公安宁河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地址: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运河家园商业街底商   周一至周六 9:00—17:00(不含法定节假日)咨询监督电话:69582663   公安静海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地址:静海区津德路16号新宇盛大厦东门   周一至周六 9:00—17:00(不含法定节假日)咨询监督电话:68128118

4,外地户口在沈阳办理港澳通行证

您这种情况可以在沈阳办理,但除了需要提供女方身份证和户口本外,还需要提供女方在沈阳的暂住证,暂住证上面居住的时间应该不低于半年这个可能是他们比较关注的问题,另外还应该提供你的户口本,身份证和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如果您还有不明事宜,可以拨打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咨询电话:024-86897952;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5,外地人在天津能办港澳通行证吗

  非天津户籍的公民,若满足以下条件的,是可以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照片以及当地有效居住证到当地出入境部门申请办理港澳通行证的。
  1,在当地居住而且满半年以上
  2,在当地办理有效的居住证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申请须知》
  二、申请手续
  (一)内地居民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照片;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上述身份证件须留存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图片;
  3、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4、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
  5、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6、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6,外地人凭身份证在天津市办港澳通行证吗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6个城市就业人员和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中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向所在城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异地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
一、申请条件及范围
1、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是指在六城市工作且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医疗险、养老险、工伤险、失业险、生育险)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连续往前推算不短于12个月,不能断缴)。此类人员可向所在城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各类签注的申请(包括首次申请、换补发证件、证件失效重新申请)。
2、非本市户籍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是指六城市高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计划内正常在读学生(含高职、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中非本市户籍人员。此类人员可向所在城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各类签注的申请(包括首次申请、换补发证件、证件失效重新申请)。
3、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回户籍地提交申请。
二、申请材料
1、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2、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3、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二寸光面相纸,白色、淡蓝色或灰色背景)。
4、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须提供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非本市户籍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须提供就读高等院校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研究生院、研究生部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在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除上述材料外,根据申请签注类型的不同,申请人还须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具体请参照相应签注申请指引。

7,天津办理港澳通行证和护照的详细地址和电话?

1、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服务大厅 办公地址:河北区寿安街19号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9:00-17:00 周五:9:00-16:00 业务范围:天津户籍公民出国(境)证件办理、非天津户籍公民出国(境)证件办理、外国人签证等证件办理、在津港澳台侨居民出国(境)证件办理、证件领取。 2、天津公安出入境利民道服务点 办公地址:河西区利民道65号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周五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00 业务范围:天津户籍公民出国(境)证件办理(赴港澳地区定居业务除外)。 3、天津公安出入境鼓楼服务点 办公地址:南开区鼓楼西街515号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周五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00 业务范围:天津户籍公民出国(境)证件办理(赴港澳地区定居业务除外)。 4、天津公安出入境金庭道服务点 办公地址:河北区金庭道65号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周五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00 业务范围:天津户籍公民出国(境)证件办理(赴港澳地区定居业务除外)。 5、滨海新区公安局出入境服务大厅 办公地址: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与集华道交口光耀东方广场辅楼B座 办公时间: 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接待时间为:周一至周四:9:00-17:00 周五至周六:9:00-16:00 外国人签证证件办理接待时间为:周一至周四:9:00-17:00、周五:9:00-16:00 业务范围:天津户籍公民出国(境)证件办理(赴港澳地区定居业务除外)、在津港澳台侨居民出国(境)证件办理、外国人签证等证件办理、证件领取。 6、天津公安出入境高新区服务点 办公地址: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20号智慧山B座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周五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00: 业务范围:天津户籍公民出国(境)证件办理(赴港澳地区定居业务除外)。 扩展资料 天津市公民办理护照: 一、公民申请护照,须本人亲自办理,在递交申请时采集本人指纹信息,当场签署本人姓名。 二、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换发护照: 1、护照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但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2、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相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补发护照: 1、护照遗失或被盗; 2、护照损毁; 四、护照加注:申请人已持有护照,但护照资料登记页内容发生变更,包括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可以申请办理加注。 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本市居民申请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