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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灰色收入,什么是灰色收入?

本文目录索引

1,什么是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有多灰?
  “灰色收入”并不是一个新话题,但灰色收入是一个时时需要关注的话题。“灰色收入”,是指介于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间的各种收入。从某种意义上讲,“灰色收入”与“隐性收入”一样,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某种“合理存在空间”。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灰色收入”往往暴露了一些社会问题和体制性的痼疾。与这些收入一起被隐形的,是受到社会高度关注的贫富不均、社会风气不正等问题。

  在反映社会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日益增大的今天,在中央三令五申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厉打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现象的今天,关注中国人的“灰色收入”现象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灰色收入知多少

  公务人员“灰色收入”种类繁多。有在非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的;有利用在临时机构任职或兼职的条件,领取各种酬金的;有在单位巧立名目,自发各种福利、补助的;有在非公务活动中频繁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各种请吃、请喝、请跳、请钓、请洗的,名目之多,不胜枚举。其中有些是共性的,有些则带有明显的部门、行业或岗位特点。

  目前的“灰色收入”现象除具有隐蔽性、多样性、普遍性等一般性特征外,还有以下三大倾向:一是谋取对象“公款化”。“灰色收入”主要源头是公款,主要渠道则是各种直接或变相的“化公为私”;二是谋取方式“集团化”。单位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一般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人人有份;三是存在氛围“正当化”。一些公务人员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特别是部分公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灰色收入”聚敛不义之财,已成为当前困扰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危害甚烈。

  灰色收入数额巨大,这部分收入是不可能得到真实统计的。例如,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说,国家每年损失的国有土地收益近百亿元,显然这部分收入变成了灰色收入。又例如,奥地利一经济学者研究认为,世界正规经济GDP为39万亿美元,非正规的地下经济GDP为9万亿美元,两者是4比1。其中发达国家正规经济与非正规经济之比为6.5比1,发展中国家为3比1。而我国学者胡鞍钢认为,我国税收流失、国有经济投资与财政支出流失、黑色经济收入、垄断行业租金合计为..1万亿元左右,相当于统计的GDP的15%。从这里可以肯定,我国灰色收入、黑色收入数目相当可观。作为佐证,《了望新闻周刊》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不发达地区的某些县市,个别领导每年不算黑色收入,仅灰色收入就可以达到10万元,而发达地区可达到20万元。

  灰色收入拉大了我国个人薪酬差距。从某种意义上说,灰色收入是有权势贪官的“专利”。江西广丰有一个名叫郑元盛的贪官,为了敛财,不论老家盖房子,孩子过生日、结婚、上大学,都要通知下属单位,哪个不心领神会?哪个敢不去“慰问”?其女儿过生日,一天中送来的生日贺礼就达10万元。从近年被查处的腐败贪官情况看,其来自灰色收入的财产的数目远远大于其被查明来源的贪污受贿数额。原湖南省岳阳市市长欧阳松,家庭财产价值人民币389万多元,其“灰色收入”就有334万元,占全部财产的85.6%。

  不久前由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经过数年跟踪调查完成的《中国城乡收入差距调查》一出炉,即成为海内外舆论关注的焦点。因为这份报告显示,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已是“世界最高”。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调查报告主创人李实对这个“世界最高”进行了说明:如果仅算货币收入,不包括实物,中国可能不是最高,津巴布韦比中国还高。而此次调查之所以得出中国“世界最高”的结论,是因为调查中考虑到非货币因素。

  灰色收入钻了法律“空子”

  “灰色收入”现象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既与我们的文化传统有关,又与现实的体制机制等联系在一起。特别是有些行业和领域,收入的差距是很大的。由于整体工资性收入偏低,某些部门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去搞创收。这些非法的“灰色收入”表现形式有很多种,其中之一便是少数官员的贪污受贿。现行《刑法》对属于灰色收入的“不明来源财产”的最高刑期为5年。《刑法》虽然界定了不明财产的内容,却没有划定具体的量刑标准,使许多法律和制度存在“漏洞”。一些腐败官员就是钻了法律的“空子”,降低了犯罪成本,有的甚至逃脱了法律制裁和纪律处分。

  比如浙江省绍兴的一贪官,因受贿20万元被判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但其灰色收入就达到60万元。原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路景林因受贿18万元被判刑10年,因有357万多元人民币、9万多美元、48万多元港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仅被判刑4年。路景林对其数百万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决不亚于受贿人民币18万元,4年有期徒刑显然太轻,难以平民愤。

  法律中虽然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但由于现行的法律条文实际执行缺少可操作性,从而使社会对法律乃至整个法治产生疑虑。对此,广大群众表示愤愤不平,就连司法人员也感到困惑不已。新加坡《反贪污法》就规定,在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所得。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在现实办案过程中,领导干部搞“黑色”、“灰色”收入,收支明显不符,却很少有人被顺藤摸瓜。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早在1998年邀请一批香港记者到沈阳采访时,便露出了自己的“行头腐败”。当众记者津津乐道于慕绥新演讲时,有位香港记者却紧紧盯住了慕市长的一身“行头”:衬衣、领带、西服、皮鞋……全身上下竟然皆是名牌。慕绥新这身“行头”粗略一算,少说也得几万港元。

  现在某些领导干部吃讲排场,穿讲高档,住讲豪华,挥金如土,摆谱比阔,不可一世。对这样的“官员”,只要算一算他们的收入与支出,其“内幕”、“猫腻”的严重问题,就不言而喻。由此可见,官员们的利润尤其是暴利,其来源几乎都是非法的,他们实现暴利的必要前提或必经之路是必然的腐败。除此之外,不可能有其他任何正当的、合理合法的“暴富”渠道和“巨额”来源。

  在一些地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收受礼品登记制度等等,轰动了“一阵子”,就变成了先紧后松、事与愿违,甚至背道而驰出现相反的结果。

  灰色收入需要有效治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的专家学者认为:在法律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在反腐败问题上拘泥于“原告举证”等一般法律程序。为制止灰色收入这类腐败现象的蔓延,国家应该采取某些“有罪推定”方式。比如,超过本人收入过多的财产,应该由本人举证说明来源,若举不出证据,就应该视为非法所得,给予处罚和没收。对待政府官员的收入问题,应该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只有合法与非法之分,不存在什么“灰色”、“黄色”!当其支出超出其正当的收入时,一定要有监督机关真正的介入。应该让那些有受贿之嫌的官员拿出证明自己收入“合法”的证据,而不应该让监督机关去找证明其“非法”的证据。

  另外,对于灰色收入增长的趋势,政府应加大有效治理的力度。近年来,各级政府正采取一些措施来铲除灰色收入。比如加紧公共财政的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收入等等。

  对于非法的“灰色收入”,政府已经采取了有力的措施,用法律的武器予以了严厉的打击,公安和检察机关也相继开展了各种专项斗争,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湖南省为彻底根治领导干部“灰色收入”,打出了一记重拳:党政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按规定登记、上交的,一律以贪污论处。款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讨,记入廉政档案。款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款额在2000元以上的,一律先行免职,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此外,还规定了几条“高压线”: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严禁在非公务活动中接受非亲友所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严禁以节日、喜庆贺礼等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严禁收受下属单位发给的奖金和贵重物品;领导干部经批准兼职,包括在临时机构任职的,一律不准领取兼职报酬。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违者,不论领导干部是否知道,都要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责任。

  在这方面,深圳市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他们将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探索建立廉政公积金制度。廉政公积金将由政府统一组织,从平时公务的福利基金中拿出一部分钱来建立廉政公积金。如果公务员在任职期内未出现任何违规违纪行为,退休时将根据级别不同有望拿到100万~200万元的廉政公积金。如果任职内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将酌情扣发廉政公积金,直至全部扣完。

什么是灰色收入?

2,灰色收入是什么意思?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黑色收入”是不法收入;“白色收入”是公开透明的收入,是合法的;“灰色收入”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收入。“灰色收入”的内涵很复杂,上世纪80年代,人们把工资、津贴之外的经济收入如稿酬,兼职收入,专利转让费等,统统叫做“灰色收入”。

  来历:灰色收入一词最先来源于司法机关,1998年12月1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朱胜文案审判中首次使用“灰色收入”一词。(鉴于在各种经济类案件中,通常无法完全追查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收入来源,编者更倾向于将此案中的“灰色收入”判定为“黑色收入”。)

3,“灰色人群”是什么意思?“灰色收入”是什么意思?

【释义】:低收入人群。 【释义】:中央党校教授林喆:“黑色收入”是不法收入;“白色收入”是公开透明的收入,是合法的;“灰色收入”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收入。工资、津贴之外的经济收入如稿酬,兼职收入,专利转让费等,统统叫做“灰色收入”。 【来源】:灰色收入一词最先来源于司法机关,1998年12月1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朱胜文案审判中首次使用“灰色收入”一词。 灰色行业:所谓灰色行业,是游走在这些规则、政策边缘的行业。 1、法律规定不明确(这里指广义上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但不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或者监管部门内部要求的。 3、一些部门规章、行业规定,但实际上没有被认真执行的。 4、一些已经过期(有新规出现),但是未被废止的规定。 灰色心理:一词源于美国,美国社会医学专家经过调查发现,许多“人到中年”的男性常会出现消沉颓废,郁闷不乐等不良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被称之为“灰色心理”,“灰色心理”如得不到及时防治,不但影响工作和生活,还会损害身体健康。

4,哪些人灰色收入多

我是个修车的,朋友介绍来一个客户,前提是说把价格要高点!多要出来的钱给他!我答应了,可是来的客户又不是傻子,还价钱要赠品!在加上给朋友的回扣,也没挣上什么钱,心里想,少挣点拉个回头客!可是朋友说你要价太少,客户说你太黑,你这又没挣上什么钱,关键最恶心得是,每次只要是这个客户来或者这个客户带来的人,朋友都得要回扣!!!这他娘的什么玩意,我现在看见他就觉得恶心,莫名的反感!!!

5,什么是隐性收入?什么是灰色收入?

隐性收入是指职工在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等正常渠道之外取得的非公开性收入。如兼职兼业收入,业余进行的经营收入、劳务报酬所得等。灰色收入是指为来路不明、没有记录在案、没有纳税、游离在申报之外的个人隐秘收入。隐性收入差距的存在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不利于经济发展:一般地讲,在以广大农民为主体的中低收入阶层中,隐性收入是少之又少的,可以忽略不计,它主要存在于由富人组成的高收入阶层,而且在一些富人的总收入中隐性收入占的比重很大。值得一提的是,那些占有大量隐性收入的富人目前并没有对国内的消费需求做出多大贡献。有关研究表明,目前高收入阶层已明显地表现出边际消费倾向严重下降的趋势。而我国现阶段消费市场面临的情况是中低档消费品数量居多,结果出现"富人不需买,穷人没钱买"的局面,极大地抑制了国内需求,进而阻碍了经济发展。不利于社会稳定:经济学者在研究收入差距的影响时曾提出"收入的外部效应":一个人对收入的满足感不仅取决于他的绝对收入,而且取决于他的相对收入,即他与别人收入进行比较的相对水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的绝对收入都增加了,但居民收入差距却拉大了,并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这种关注本身就反映了人们对收入差距的敏感心理。当然,对于一些人依靠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人们的心理是平衡的。但问题是,对于另外一些人凭借权力、垄断,或通过制假售假、走私贩私、投机欺诈等途径而暴富,人们的心理肯定不平衡。一旦原有的心理平衡被打破,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危及社会稳定。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刘易斯曾指出,"收入分配的变化是发展进程中最具政治意义的方面,也是最易诱发妒忌和混乱动荡的方面"。不利于研究工作的开展:若居民收入差距都是显性收入的,则收入分配研究工作就很好开展。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居民收入差距除包括显性的因素外,还包括隐性的因素。由于隐性收入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所以很难完整地统计进来,从而无法对实际的居民收入差距做出准确的估计,这对我们进行收入分配研究显然是一个阻碍。

6,隐性收入与灰色收入的区别

隐性收入,是指职工在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等正常渠道之外取得的非公开性收入。如兼职兼业收入,业余进行的经营收入、劳务报酬所得等。灰色收入,是指介于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间的各种收入。从某种意义上讲,灰色收入与隐性收入一样,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某种“合理存在空间”。 因为两种是不同的分类方法,既有交叉,也有不同隐性主要是区别于显性而言的,灰色则是区别于白色(合法)收入和黑色(非法)收入之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