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级外交关系,代办级外交关系是什么意思
本文目录索引
- 1,代办级外交关系是什么意思
- 2,大使级、代办级外交关系有什么含义?
- 3,什么是大使级外交关系和代办级外交关系?
- 4,代办级外交关系是什么?
- 5,代办级外交关系跟大使级外交关系相比少了那些权利?
- 6,两国关系的等级是怎么划分的?
- 7,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分为哪些层次?
1,代办级外交关系是什么意思
代办,又称常任代办,是最低一级外交代表,由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而大使、公使则由国家元首向驻在国元首派遣,因而所享受的礼遇低于大使、公使,但所享受的外交特权和豁免与大使、公使相同。如两国长期保持代办级的外交关系,则表明双方的外交关系是不完全的。代办的“代”字不意味大使、公使的代理人,原词也无此含意。临时代办的“代”字才真正具有代理的含意。
两个国家之间如果长期处于代办级的外交关系,则表明双方的外交关系是不完全的。例如,我国同英国、荷兰两国,曾在十几年的时间里只互派代办。直到1972年,这两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后,外交关系才升为大使级,1981年由于荷兰向台湾出售海军潜艇,破坏了两国关系升格的原则,中荷的外交关系又一度降为代办处级。
2,大使级、代办级外交关系有什么含义?
针对大使级、代办级外交代表等级关系的含义,我们一般以中国外交部官网上的内容为准,这样更加严谨与真实。首先打开外交部官网,在首页“资料栏”的下方点击“礼宾知识”(网页链接),其中的外交代表一项专门介绍了中国外交代表等级关系的含义和分类,参照下面官网截图内容,我们清楚的知道:确定外交代表的等级是建交双方在同意建立外交关系时需要商定的要点之一。外交代表的等级应是对等的,并且明确见之于建交公报或其他建交文书中。理论上外交代表有特命全权大使、特命全权公使和代办。下面我们就详细介绍下大使级和代办级外交关系含义: 1、特命全权大使:简称大使,是最高一级的外交代表,系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代表。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并享有比其他两个等级的外交代表更高的礼遇。在现代外交实践中,互派大使级外交代表是各国通行做法。 2、代办:是由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的,它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代表。代办所受礼遇低于大使、公使,但所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与大使、公使相同。区别于常任代办,临时代办是在使馆馆长休假、离职、因故不能视事时,临时代理主持馆务的外交人员。临时代办不是外交代表的一个等级,一般由外交代表机关主管政务的外交人员中级别最高者担任。 至于特命全权公使,因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任命特命全权公使一级的外交代表已越来越少,绝大多数国家都把特命全权公使升格为特命全权大使。中国建国初期曾与北欧一些国家互派特命全权公使,后均升格为大使了。 所以从上面大使级和代办级的含义可以看到:大使是国家最高领导人派遣的,而代办是国家外交部长派遣的,其地位、等级、效力、礼遇等属性大使均高于代办,但二者的共同点是均代表了国家履行外交职责,均是一国正式的外交代表且享有相同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外交代表等级
3,什么是大使级外交关系和代办级外交关系?
大使:全称为“特命全权大使”,是最高一级的外交使节。由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享有比其他两个等级(公使、代办)的外交使节更高的礼遇,有权请求驻在国元首接见,与驻在国高级官员谈判。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外交代表机关职能的实施和遵照本国政府指令全权处理外交代表机关的事务。驻一国大使可以兼任驻另一国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使节,但兼任必须得到接受国的同意,并正式向接受国国家元首递交国书,定期或不定期前往接受国履行大使职责。
公使:全称为“特命全权公使”或“全权公使”。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公使为外交使节的第二等级,由国家元首派遣,其所受礼遇仅次于大使,但实质地位、职务以及所享受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同大使相同。其任命需事先得到接受国的同意。此外有些国家在大使馆中设有公使,此类公使与特命全权公使不同,不是使馆馆长,不由派遣国元首向接受国元首派遣,而是使馆中仅次于大使一级的外交官,其任命不需事先取得接受国同意。
参赞:外交官的一种职衔。其外交地位仅次于大使、公使。有些国家参赞还分为公使衔参赞、参赞,或一等参赞、二等参赞等。参赞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使馆馆长进行工作,使馆馆长因故缺位时,通常由作为首席馆员的政务参赞担任临时代办,代为主持馆务。有些使馆除政务参赞外,还设有商务参赞、经济参赞、农业参赞、科技参赞、教育参赞、文化参赞,分别由派遣国有关部门派出,在一个国家里,大使馆只有一个,而领事馆可以在很多城市都有
大使馆:一个国家派驻在另一国家的以大使为馆长的外交代表机构
协助使馆馆长分管有关业务。
领事的职务:
答案要点:(1)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侨民与法人的利益;(2)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之发展,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两国之友好关系;(3)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内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活动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汇报,并向有关人士提供资料;(4)办理证件、公证和登记等事务;(5)传送司法书状和其他文件;(6)监督、检查和协助派遣国的船舶、航空及其航行人员;(7)其他职务;(8)一国受第三国委托,派遣国之一领馆得代表第三国在接受国内执行领事职务,但须以接受国不表示反对为限
4,代办级外交关系是什么?
代办级外交关系的意思是指两国还没有正式建交,由代办担任驻该国的最高代表,权限有限外交关系主要有以下分类: 1、正式的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常驻使节为特征。 2、不完全外交关系。指双方长期保持互派代办的关系。 3、非正式的外交关系。指双方通过正式外交代表机构以外的渠道保持外交接触。 4、代办级外交关系的原意为大使或公使不在任所时临时负责外交事务的外交代表,后在维也纳会议中被规定为等级最低的外交代表。相当于一国外交部向另一国外交部派出的使节。 演变 代办本意是大使、公使因故不在,由一名低级别外交官代为办理各种必要外交事项,在1815年后演变为最低级别的外交关系。如两国长期保持代办级的外交关系,则表明双方的外交关系是不完全的。 代办的“代”字不意味大使、公使的代理人,原词也无此含意(临时代办的“代”字才真正具有代理的含意),代办并无外交全权,只能受命办理最基本的外交事务,并对侨民提供必要的外交服务和领事保护。将外交关系降到代办级是较严重的外交冷却信号,再往下发展就只能是断交了。
5,代办级外交关系跟大使级外交关系相比少了那些权利?
领事是指一国政府派驻另一国,维护本国利益,保护本国公民及法人合法权益的外交官员,驻外领事馆是其工作机构。领事官员是一国政府同居住在国外的本国公民的重要联系枢纽。驻外大使馆通常设立领事部,并指派外交官员负责领事事务。
职责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官员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促进派遣国与驻在国关系的发展,增进相互了解。
为本国公民颁发、换发、补发护照等身份证件;为前往或途经本国的外国公民颁发签证。
担任民事登记员和公证人,包括接受有关国籍问题的申请;登记本国公民的结婚、出生、死亡;为本国公民及外国公民出具文书;认证本国和驻在国有关当局所颁发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等。
处理有关本国公民遗产的事务。
监督和检查具有本国国籍的船舶、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并向其提供必要的协助。特别是接受国当局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
参赞:外交官的一种职衔。其外交地位仅次于大使、公使。有些国家参赞还分为公使衔参赞、参赞,或一等参赞、二等参赞等。参赞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使馆馆长进行工作,使馆馆长因故缺位时,通常由作为首席馆员的政务参赞担任临时代办,代为主持馆务。有些使馆除政务参赞外,还设有商务参赞、经济参赞、农业参赞、科技参赞、教育参赞、文化参赞,分别由派遣国有关部门派出,在一个国家里,大使馆只有一个,而领事馆可以在很多城市都有
外交官级别分:
大使:全称为“特命全权大使”,是最高一级的外交使节。由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享有比其他两个等级(公使、代办)的外交使节更高的礼遇,有权请求驻在国元首接见,与驻在国高级官员谈判。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外交代表机关职能的实施和遵照本国政府指令全权处理外交代表机关的事务。驻一国大使可以兼任驻另一国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使节,但兼任必须得到接受国的同意,并正式向接受国国家元首递交国书,定期或不定期前往接受国履行大使职责。
公使:全称为“特命全权公使”或“全权公使”。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公使为外交使节的第二等级,由国家元首派遣,其所受礼遇仅次于大使,但实质地位、职务以及所享受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同大使相同。其任命需事先得到接受国的同意。此外有些国家在大使馆中设有公使,此类公使与特命全权公使不同,不是使馆馆长,不由派遣国元首向接受国元首派遣,而是使馆中仅次于大使一级的外交官,其任命不需事先取得接受国同意。
6,两国关系的等级是怎么划分的?
中国按照外交关系亲疏,从1996年开始将与建交国家的关系分类,按等级由低至高依次为:单纯建交、睦邻友好、伙伴、传统友好合作以及血盟5种关系。其中,伙伴关系被分为:合作伙伴、建设性合作伙伴、全面合作伙伴、战略伙伴、战略合作伙伴、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战略”意为共同讨论世界经济问题并在军事、战略方面合作以及国际舞台上展开合作。“战略协作”指除战略合作的内容外,双方还将在军事、战略的技术方面协作互助。“全面战略伙伴”:在战略的各个方面展开合作。“合作”主要指经济某些方面的合作;“全面合作”指经济各个领域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是指互不对立,并遵守“求同存异”原则,不攻击某个特定的第三国。以中国建有伙伴关系的国家或组织,通常属于中国的邻国或者在国际有一定影响力。“建设性”或“创造性”伙伴关系意为:双方本为敌对阵营,但希望通过合作与沟通,增加互信与双赢,建设真正的伙伴关系。
以下由高向低排列:
与中国有血盟关系的国家:
暂无(中韩建交前,朝鲜为中国唯一有血盟关系的国家,但由于中韩建交,中朝外交等级降低为传统友好合作关系)
与中国有传统友好合作关系的国家:
缅甸、老挝、柬埔寨、朝鲜
与中国有“伙伴关系”的国家:
战略协作伙伴关系:
俄罗斯
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越南、巴基斯坦、法国、巴西、欧盟
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意大利、西班牙、非盟、葡萄牙
全面伙伴关系:
英国、德国
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韩国、埃及、印度
战略伙伴关系:
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阿根廷、东盟、墨西哥、欧盟、南非、尼日利亚、加拿大
全面合作伙伴关系:
克罗地亚、斯里兰卡、孟加拉国、秘鲁、智利、罗马尼亚
可信赖的合作伙伴关系:
埃塞俄比亚
合作伙伴关系:
乌兹别克斯坦、匈牙利、波兰
伙伴关系:
阿尔巴尼亚、蒙古国
与中国有睦邻友好关系的国家:
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文莱、
与中国有合作关系的国家
战略性合作:菲律宾
全面合作关系:澳大利亚
与中国有其他的外交关系的国家:
建设性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美国
战略互惠关系:日本
7,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分为哪些层次?
大使级和公使级的外交关系都是正式的外交关系。但一般认为大使级要高于公使级。而所谓的半外交关系是新中国成立之初跟其他国家建交时的特殊现象。后面详细说。
大使(全称特命全权大使)和公使(全称特命全权公使)都是一国国家元首向另一国国家元首派遣的外交代表。之所以有大使和公使的区别是因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只有大国之间才互派大使,对中小国家多互派公使,这种做法反映了大小国家的不平等地位。也因此,才有大使级高于公使级的说法。现在,绝大多数国家均互派大使。各国外交代表的等级是对等的。但现在有的使馆中也设置公使一职,这不是特命全权公使,是使馆中仅次于大使的外交官。
代办,则是由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的,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代表。所以代办级的外交关系规格最低,不是正式正常的外交关系。外交关系的规格升降指的就是大使级、公使级、代办级的升降。例如,我国同丹麦、芬兰、瑞士等国在50年代初建立外交关系时是“公使级”,后来均升格为“大使级”。我国与英国二荷兰最初建立外交关系时为“代办级”,后升格为“大使级”。1981年5月,由于荷兰政府批准向台湾当局出售两艘潜艇,我又决定把与荷兰的外交关系降格为代办级。其后,荷兰政府保证以后不再向台湾出售潜艇,两国关系得到改善,1984年2月两国又恢复为大使级外交关系。
半外交关系其实是指的我国建国之初需要与各国建交,但因为一些国家拒绝与台湾方面断绝关系,我们拒绝与之达成大使级外交关系而相互保持的一种外交状态。例如与中英,先是互换代办,但并未互派大使,这是特殊时期的特殊做法。
你说的“非正式外交关系”,跟上面是一个意思,就是两国间由于一些问题还未达成大使级外交关系又需要保持一定规格的交往时的关系状况。
没有“国民外交关系”这么一个词,“国民外交”倒是有,或者说“公众外交”,指的是不由一国政府或外交部门主导进行,而由公众或者非政府组织进行的涉外交往活动,比如咱们团中央派个团出国访问,就属于公众外交,红十字会派个团来中国考察,也是公众外交。但这个词并不描述两国的外交关系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