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借贷记账法,会计名词解释:借贷记帐法?
本文目录索引
- 1,会计名词解释:借贷记帐法?
- 2,会计学原理 三、名词解释题 31、权责发生制 32、借贷记账法 33、会计凭证 34、永续
- 3,简述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及简述其含义
- 4,什么叫借贷记账法?如何理解"借"和"贷"的含义
1,会计名词解释:借贷记帐法?
是以“借”、“贷”为记账符号,记录经济业务的复式记账法。借贷记账法是复式记账法的一种,通常又全称为借贷复式记账法。它是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为理论依据,以“借”和“贷”为记账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规则的一种复式记账法。 借贷记账法以“借”、“贷”二字作为记账符号,并不是“纯粹的”、“抽象的”记账符号,而是具有深刻经济内涵的科学的记账符号。
上元教育。
2,会计学原理 三、名词解释题 31、权责发生制 32、借贷记账法 33、会计凭证 34、永续
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1、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原则,是指以应收应付作为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标准,而不问货币资金是否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就是说,一切要素的时间确认,特别是收入和费用的时间确认,均以权利已经形成或义务(责任)已经发生为标准。权责发生制是我国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 2、借贷记账法是以会计等式作为记账原理,以借、贷作为记账符号,来反映经济业务增减变化的一种复式记账方法; 3、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信息的载体; 4、永续盘存制,亦称账面盘存制,根据会计凭证在账簿中连续记录存货的增加和减少,并随时根据账簿记录结出账面结存数量。即对存货的日常记录既登记收入数,又登记发出数,通过结账,能随时反映账面结存数的一种存货核算方法; 5、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由于它反映的是某一期间的情况,所以,又被称为动态报表,有时,利润表也称为损益表、收益表。
3,简述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及简述其含义
一。借贷记账法的基本原理:
借贷记账法是以“借”、“贷”二字作为记账符号,反映各种会计要素增减变动情况的一种复式记账法。
学习借贷记账法,必须认真掌握它的理论基础、记账符号、账户结构、记账规则和试算平衡公式等内容。
理论基础
借贷记账法的对象是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动过程及其结果。这个过程及结果可用公式表示为: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1)
收入-费用=利润(2)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3)
资产+费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4)
上述方程式被称为会计等式,通常将(1)式称为会计恒等式。
上述会计等式主要揭示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二。借贷记账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会计主体内各会计要素之间的数字平衡关系。有一定数量的资产,就必然有相应数量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与之相对应;反之,有一定数量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就一定有相应数量的资产与之相对应。
第二,各会计要素增减变化的相互联系。在一个会计要素的项目发生变化时,在同一会计要素的另项之间,或另一类会计要素的一项也必然发生增减变化,以维持等式的平衡关系。
第三,等式有关因素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分列于等式的两边,左边是资产,右边是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形成对立统一的关系。
这三个方面的内容贯穿了借贷记账法的始终。数量平衡关系要求:每一次记账的借方、贷方金额是平衡的;
一定时期账户的借方、贷方的金额是平衡的;
所有账户的借方、贷方余额的合计数是平衡的。
增减变化的相互联系要求:在一个账户中记录的同时必然要有另一个或两个以上账户的记录与之相对应。对立统一关系要求:按相反方向记账。
从一个账户来看是相反方向记账,借方记录增加额,贷方一定记录减少额;反之,贷方记录增加额,借方一定记录减少额。
从等式两边的不同类账户来看,资产类账户是借方记录增加额,贷方记录减少额;
与之相反,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类账户是贷方记录增加额,借方记录减少额。
会计等式对记账方法的要求决定了借贷记账法的账户结构、记账规则、试算平衡的基本理论,因此说会计恒等式是借贷记账法的理论基础。
4,什么叫借贷记账法?如何理解"借"和"贷"的含义
借贷记账法是以会计等式作为记账原理,以借、贷作为记账符号,来反映经济业务增减变化的一种复式记账方法。其含意:资产类和成本费用类科目“借”是表示增加,而“贷”表示减少;对于负债类和收入类、权益类科目,“借”表示减少,而“贷”表示增加。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可以概括为: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第一,在运用借贷记账法记账时,对每项经济业务,既要记录一个(或几个)账户的借方,又必然要记录另一个(或几个)账户的贷方,即“有借必有贷”;账户借方记录的金额必然等于账户贷方的金额,即“借贷必相等”。第二,所记录的账户可以是同类账户,也可以是不同类账户,但必须是两个记账方向,既不能都记入借方,也不能都记入贷方;第三,记入借方的金额必须等于记入贷方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