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视频教程 > 知识库 >

背对背信用证,什么是对背信用证和对开信用证?它们的适用范围有何

本文目录索引

1,什么是对背信用证和对开信用证?它们的适用范围有何差异?

所谓背对背信用证是指中间商从实际买家收一个信用证,并以该信用证为蓝本,以中间商自己为开证申请人向实际卖家开出一张信用证——中间商的一收一开的两个信用证在业界被叫做“背对背信用证”,意思是实际买家不能够与实际卖家直接接触,由中间商控制交易的全过程。

而所谓的对开信用证则是卖家和买家以对方为受益人各自开立一张信用证,即对开信用证的受益人既是买家,同时也是卖家——常见于进料加工贸易。

二者的差异在于:背对背信用证有中间商参与其中,并以收到的信用证为蓝本,开出一个货物和数量相同,但价格不同的信用证。而对开信用证则没有中间商,且货物和数量根本不同。

什么是对背信用证和对开信用证?它们的适用范围有何差异?

2,请教:背对背信用证和前对背信用证什么意思

一、背对背信用证:在贸易实务中,中间商分别同实际用户和实际供应商签订有供应和采购合同,实际用户向中间商开出一个不可转让的信用证时,中间商不能直接转让这个信用证。 但可以要求与其有往来的银行以该信用证为保证,以其为申请人,开出的以实际供应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这个信用证就是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二、前对背信用证(指的是对背信用证):对背信用证亦称从属信用证。出口商以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为保证,要求该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背对背地另开一张或若干张与原证条款内容近似且以当地或第三国供货人作为受益人的新的信用证。 出口商开立对背信用证的目的,一般都是为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 扩展资料: 背对背信用证的特点: 1、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并非原始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意旨。 2、背对背信用证与原证则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同时并存。 3、背对背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不能获得原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只能得到背对背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4、开立背对信用证的银行就是该证的开证行,一经开立,该行就要承担开证行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背对背信用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对背信用证

3,背对背信用证和前对背信用证的区别

背对背信用证在贸易实务中,中间商分别同实际用户和实际供应商签订有供应和采购合同,实际用户向中间商开出一个不可转让的信用证时,中间商不能直接转让这个信用证,但可以要求与其有往来的银行以该信用证为保证,以其为申请人,以实际供应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这个信用证就是背对背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在处理业务上,有许多相同之处,但性质上有着根本的区别,那就是"可转让信用证"的原证和转开的新证是同一个信用证,即保证付款的是原开证行。而"背对背信用证"与原证是两个信用证,由新证的开证行向实际供应商保证付款,原开证行想向原受益人(中间商)保证付款。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都是中间商为了隔断实际供需两方直接接触而撇开中间商,从而损害中间商利益所采取的技术手段。而且中间商通过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可以将其中间利润直接留下来,而不受实际买卖双方的挟制。同时包括实际采购商的详细资料和中间商的利润这些商业秘密得以被保留。因为有的供应商或采购商在完成交货收汇后,不履行对中间商的佣金支付义务,说白了就是耍赖,致使中间商的利益遭受损害,甚至实际供应商方直接与实际采购商接触而撇开中间商。这其实也是不遵守"游戏"规则和耍小聪明的表现。因为凡"游戏"必定都有规则,否则必定扰乱秩序,致使"游戏"无法进行。在贸易活动中既然有中间商(外贸公司就是中间商)这个行业存在,必定有他存在的道理。因为中间商在贸易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桥梁作用,同时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从而获得应有的报酬(包括佣金或差价)理所当然,而且受法律所保护。再者,实际供需双方都接受包含中间商利润在内的价格,那么就没有必要再做损害中间商利益的事情,那样做其实也是有损自己信誉的。
查看原帖>>

4,什么是对背信用证和对开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又称背对背信用证,是指中间商收到以其受益人的信用证后,依该证为抵押,请求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开出的、以信用证项下的真正供货人为收益的新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拓展资料: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物。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是:(1)进出口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2)进口人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银行)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3)开证银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统称通知行)把信用证通知出口人。(4)出口人在发运货物,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后,按信用证规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银行)议付货款。(5)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信用证三原则:一、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抽象原则;二、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5,背对背信用证的简介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在处理业务上,有许多相同之处,但性质上有着根本的区别,那就是“可转让信用证”的原证和转开的新证是同一个信用证,即保证付款的是原开证行。而“背对背信用证”与原证是两个信用证,由新证的开证行向实际供应商保证付款,原开证行向原受益人(中间商)保证付款。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都是中间商为了防止实际供需两方直接接触而撇开中间商,从而损害中间商利益所采取的技术手段。而且中间商通过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可以将其中间利润直接留下来,而不受实际买卖双方的挟制。同时包括实际采购商的详细资料和中间商的利润这些商业秘密得以被保留。因为有的供应商或采购商在完成交货收汇后,不履行对中间商的佣金支付义务,说白了就是耍赖,致使中间商的利益遭受损害,甚至实际供应商方直接与实际采购商接触而撇开中间商。这其实也是不遵守“游戏”规则和耍小聪明的表现。因为凡“游戏”必定都有规则,否则必定扰乱秩序,致使“游戏”无法进行。在贸易活动中既然有中间商(外贸公司就是中间商)这个行业存在,必定有他存在的道理。因为中间商在贸易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桥梁作用,同时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从而获得应有的报酬(包括佣金或差价)理所当然,而且受法律所保护。再者,实际供需双方都接受包含中间商利润在内的价格,那么就没有必要再做损害中间商利益的事情,那样做其实也是有损自己信誉的。

6,背对背信用证的相关区别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上注有Transferable,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则是实际供货商。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的授权银行(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开出新证,新证由原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原证条款不变,但其中信用证金额、商品单价可以减少,有效期和装运期可以提前,投保比例可以增加,申请人可以由原受益人变更。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转让给新的受益人。 在使用过程中,当第二受益人向转让行交单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证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以取得原证和新证之间的差额。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是指受益人以原证为抵押,要求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立一张内容相似的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由中间商申请开上给实际供货商。背对背信用证的使用方式与可转让信用证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证开证行并未授权受益人转让,因而也不对新证负责。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7,背对背信用证融资特点,怎么防范风险

信用证融资有两种形式:其一,是跟单信用证打包贷款,这个要受益人在议付行(或贷款银行)有开户,且在该银行有良好的记录和一定量的流水,以及有银行的授信额度。其二,融资性备用信用证融资,这种情况的贷款银行主要考察借款人的偿还能力。
所谓背对背信用证应该是指跟单信用证,那么,能否做打包贷款,需要根据上述第一种情况具体有银行决定是否可以放贷——因为这种情况下对银行有一定的风险——受益人卷款跑路,贷款银行将遭遇很大的风险——所以多数银行已经不做这种贷款业务了。

8,可转让信用证、对开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的这三者的区别

可转让信用证、对开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的这三者的区别分别应用与不同的贸易背景,以及不同的当事人——

可转让信用证多用于转口贸易,或总交货人与若干份交货人合作,共同且分别完成实际装运义务,即一个信用证对应一个或若干实际交货人。

对开信用证是两个合同的买卖双方互为卖方和买方,即互相购买对方的货物,并同时以对方为受益人开立信用证——换句话说,对开信用证是A开立的信用证的受益人是B,而B开立的信用证的受益人是A——这是两个商品完全不同的两个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是中间商居中操作一种模式,即中间商分别与实际买家签订一个销售合同,并从实际买家收到一个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同时,中间商与实际卖家签订一个采购合同,以自己为开证申请人开立一个以实际卖家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这种收一个信用证同时,以收到的信用证为蓝本,开出一个信用证的做法被业内叫做“背对背信用证”。

以上是这三者的区别。

9,可转让信用证与可转开信用证及背对背信用证的区别?

在信用证业务中,没有“可转开信用证”。当然也没有什么英文了。 可转让的信用证,如果发生转让了(当然也可以不转让),那么原来的受益人,变成了“第一受益人”,新的收益人是“第二受益人”。原来的开证人(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法律地位没有改变。 而背对背信用证,是原来的收益人凭借自己收到的信用证,到自己的银行根据相关条款开一个新的信用证。自己是开证人,对方是收益人。这个新信用证独立与原来的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和原来的信用证没有任何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