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环保部,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环保部有什么关系
本文目录索引
- 1,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环保部有什么关系
- 2,国家环保总局什么时候成立的?
- 3,环保局里主要有哪些部门?
- 4,中国国家环保部网站网址是什么?
- 5,关于环保部门在我国政府机构的历史沿革问题
-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的介绍
- 7,“环境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别?
-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的机构历史
-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明确了哪些政府责任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第42条第一款第46条第一款
1,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环保部有什么关系
这两个是同一个部门。原本叫国家环保总局,08年部委改制时,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是2008年,设立的正部级部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环境保护部。 环保部仍负责拟订并实施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协调解决重大环境保护问题,还有环境政策的制订和落实、法律的监督与执行、跨行政地区环境事务协调等任务。 扩展资料: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按国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订国家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国家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国家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国家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2,国家环保总局什么时候成立的?
1972年,由万里任组长的官厅水系水源保护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迅速成立,该领导小组也是国家成立最早的环保部门。
1973年 开始成立了国家级机构,当时叫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环办)
1982年 经过第一次机构改革,成立环境保护局,归属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也就是建设部。
1984年 更名国家环保局,依旧在建设部管理范围内。
199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部级)。
2008年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下设各级环保监测中心,宣教中心,执法中心,大气污染与自然环境生态中心等多个部门和相关咨询研究机构。
3,环保局里主要有哪些部门?
主要有:污染控制科、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生态科、办公室、开发科。 内容拓展: 环保局是政府职能部门,最高机关系国家环保部,隶属于国务院管理,总称:国家环境保护部。主要负责: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等等。 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意味着上面对下面的监察行为,如环保部直接到地方监察,省环保厅到下一级地市监察,以及约谈、追责的力度会加大,但另一方面,地方的环境监管权并未上收,依然是属地管理制度。最终,将有助于形成一个企业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监管、上级部门监察相结合的环境保护监管监察新模式,既保障了环境执法的效果,又遏制了地方保护主义。
4,中国国家环保部网站网址是什么?
这是中国国家环保部的网址www.zhb.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是2008年,设立的正部级部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环境保护部。 环保部仍负责拟订并实施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协调解决重大环境保护问题,还有环境政策的制订和落实、法律的监督与执行、跨行政地区环境事务协调等任务。 1974年10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正式成立,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审定全国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1982年5月,第5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决定,将国家建委、国家城建总局、建工总局、国家测绘局、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组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内设环境保护局。 1984年5月(国发[1984]64号),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其任务是:研究审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提出规划要求,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 委员会主任由副总理兼任,办事机构设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由环境保护局代行)。
5,关于环保部门在我国政府机构的历史沿革问题
政府重视环保工作
从1997年开始,中国政府连续7年在“两会”期间召开座谈会,听取环保工作汇报,对环保工作做出部署。中国国家领导人认为,环境保护是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事关国家环境安全。保护环境的实质就是保护生产力。要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各地官员对环境问题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环境统一监管,增加环境投入,鼓励公众参与。要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要突出重点,抓紧重点城市、流域、区域及海域的污染防治。
在国家机构改革中,环境保护部门不断得到加强。1988年,国家环保局从原国家城乡建设环保部独立为国务院直属局。1993年,升格为副部级直属局。1998年,升格为正部级直属局,更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保机构和组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998年,根据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以及中国国务院有关机构改革的相关方案,中国正式设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部级)。作为国务院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等。其下属机构为地方各级环保局。
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网站是:http://www.zhb.gov.cn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
1992年,中国政府批准成立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简称国合会)。国合会是一个高级国际咨询机构,国合会的主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领导同志担任。国合会的主要职责是针对中国环境与发展领域中存在的重大、紧迫而关键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进行政策示范和项目示范。国合会委员包括中国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的部长或副部长、国内外环发领域的知名专家、教授以及其他国家的部长和国际组织的领导。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的网站是:http://www.cciced.org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是2008年,设立的正部级部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环境保护部。环保部仍负责拟订并实施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协调解决重大环境保护问题,还有环境政策的制订和落实、法律的监督与执行、跨行政地区环境事务协调等任务。
7,“环境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别?
“环境部”(规范称呼应为“环保部”),是“环境保护部”的简称;“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翻译成通俗直白的说法,就是“国务院的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从客观上说,目前,“环保部”就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但从理论上说,这两个概念并不等同。因为“某某部”就是国务院的一个部,是一个确定的机关;而某一项工作有时有可能是两个以上机关主管的,那么,“某某行政主管部门”就可能是两个以上的机关了。这就是说,“某某行政主管部门”这个概念,大于“某某部”这个概念。
关于标准,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分为四类,即:1.国家标准 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标准化部门审定公布,在全国施行;2.行业标准 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拟定公布,在该行业内施行;3.地方标准 由地方(一般为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经同级标准化部门审定公布或者由地方标准化部门拟订并公布,在本地区施行;4.企业标准 由企业自行制定并执行、报地方标准化部门备案。标准制定的原则是: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但可以严于国家标准。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的机构历史
◆1972年,官厅水库突然死了上万尾鱼,在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下,有人以为是阶级敌人投毒。后来,在周恩来总理亲自过问下,国务院发了三个文件,由万里任组长的官厅水系水源保护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迅速成立,该领导小组也是国家成立最早的环保部门。◆1973年 开始成立了国家级机构,当时叫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环办)◆1982年 经过第一次机构改革,成立环境保护局,归属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也就是建设部◆1984年 更名国家环保局,依旧在建设部管理范围内◆国家环境保护局:1988年,是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独立出来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副部级)◆环保总局:1998年,199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部级)。国家环保总局只是国务院的直属单位,而不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尽管在行政级别上也是正部级单位,但在制定政策的权限,以及参与高层决策等方面,与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的部委有着很大不同。◆环保部:2008年,变成了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明确了哪些政府责任
环境保护责任,政府首当其冲。新环保法特别强化了各级政府的环保责任,着重要求地方政府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其中,重点规定了9个方面的政府环保工作职责。 职责一:对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作为原则性规定,新环保法在第六条第二款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职责二:改善环境质量。 根据新环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职责三:对环境保护加大财政投入。 新环保法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职责四: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九条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职责五: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 根据新法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职责六:推广清洁能源生产和使用。 据新环保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职责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 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环评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职责八:统筹城乡污染设施建设。 新环保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职责九: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环保工作的专项监督。 根据新环保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第42条第一款第46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